导语:315临近,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证券索赔律师团队正在接受在以下区间可能因恒天海龙(000677)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咨询索赔事宜: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5日期间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恒天海龙的受损投资者。
索赔缘由:
2013年11月22日,恒天海龙(000677)发布公告称“2013年11月20日,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201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2013]21号《市场 禁入决定书》”。
该处罚书认定恒天海龙存在如下虚假陈述行为:“(一)、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山东海龙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118笔,累计金额361,834.50万元人民币,1,068.43万美元。……(二)、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2009年至2011年6月,未将潍坊巨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化纤)作为关联方披露;2、未披露与巨龙化纤的关联交易”。最终,证监会依法对恒天海龙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若存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其目前有权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恒天海龙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索赔诉讼时效截止时间:2015年11月22日
索赔条件: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证券索赔律师团队刘华浩律师认为恒天海龙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最大跌幅达73%,股民损失惨重,并表示股民需提供如下材料委托律师启动民事诉讼:
1、股民身份证(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股民股东账户卡
3、股民买卖涉虚假陈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
其他相关信息:
佛山照明因虚假陈述被罚,截止目前,佛山照明公告的索赔人数达1187人,索赔金额高达1.6亿元,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代理众多股民起诉佛山照明取得阶段胜利:法院已依法驳回佛山照明管辖权异议,索赔人数仍在增加。恒天海龙受损股民切莫在权利上沉睡,证券索赔案虽然一般呈“持久战”态势,但孰胜孰败自然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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