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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地方政府举债还需从三方面入手

(2012-06-28 16:00:45)
标签:

财经

希腊

地方债务

地方政府债券

基建项目

杂谈

 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消息一出,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和广泛争议。

     据审计署2010年底的审计报告显示,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万亿元。在2008年中央政府4万亿的投资狂潮中,区县融资平台也不甘寂寞,遍地开花,无序负债、过度负债,发糊涂债的问题大面积存在。可以想象,地方政府这种寅吃卯粮的现象若得不到有效化解,将给经济局势和防范金融风险埋下巨大隐患。而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若有特殊情况,由财政部代为发行。这显示出中央政府决心排除地方债“雷区”的动机显而易见。

      国内专家认为,中国不会发生地方债务危机,因为地方债务占GDP的比重还没超过60%这一警戒线,而在欧债危机中的希腊的债务占GDP 160%,所以中国地方政府债务仍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但我认为,与大搞社会福利举债的欧猪5国不同,中国地方政府负债基本都是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基建项目都具有投资周期长、资金耗用量大、回报率极低等特点。地方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所用的资金均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和土地收入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如此便埋下了重大隐患,一旦经济进入下行周期,税收和土地收入骤减,资金和项目断裂,缺口问题立即会显现,而地方债务是以中央政府作为隐性背书,地方财政风险层层上移,最后要么由中央财政托底,要么成为银行不良信贷,最后由债务危机演变成金融危机。

     其实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已经在慢慢发酵,去年云南一家负债近千亿元的公路城投公司,就直截了当向银行发违约通知函,表明只能付息,却无力还款,最后省政府介入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江苏交通系统一家平台公司最近也以类似方式就150亿元以上的贷款与相关银团进行债务展期的谈判。现然大的地方平台,一违约动辄上百亿,到期还不了款,最后都由政府出面向银行协调展期事宜,但是地方平台公司要求将其债务展期,一要经过银行的同意,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也要看出你未来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才肯展期;二是就算债务展期最后也避免不了“还本付息”的结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在地方负责率偏高,且新增负债有增无减的背景下,以最高立法的形式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标志着中央政府已经认识到无序负债、过度负责和发糊涂债的严重性,并考虑要着手解决,但是这样仍然治表不治本,要降低地方政府的负债率,防范以此带来的金融风险,必须要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要进行财政体制的改革。我国当前的财税体制,更多地把财税收入向中央集中,而转移支付又不完善,地方政府又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这导致在财政体制上“头重脚轻”现象非常严重,如今地方政府运行主要依赖土地财政来维持,一旦土地财政收入骤减,地方政府的还债能力将大幅折贬。所以通过财政体制改革,增加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分配体系中的比重,改变目前“中央富、地方穷”的不平衡局面已刻不容缓。

      再者,地方政府应从投资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所谓公共服务型政府,就是所有的投资项目都交给民间资本去做,政府除了当好市场经济的规则制定者和裁判员之外,就是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提供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之上。要知道民生型政府根本无需耗用大量资金,无需大规模举债,这样可以避免投资型政府的不断投资,伴随着债务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而对于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来说,除了要看当地GDP的增速之外,更多的要看官员在民生保障,以及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业绩。不仅如此,有些官员在任期间大肆举债上基建项目,通过拉高GDP来彰显其在任期间的政绩,而其卸任之后,这些烂尾工程和高额债务均留给下任政府来负责,所以我们要实行卸任官员在职期间过失追溯制。

       最后,现在一些地方官员权力过大,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使得他们仅凭个人意志拍板,脱离现实,不顾财力民力,前建后拆、前拆后建的重复建设现象和盲目投资建设“形象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显然这样的工程不仅使地方债务陡然上升,而且其还债能力也值得质疑。所以,地方融资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由地方人大审核、监督。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德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德国地方政府官员就没有大肆举债搞投资的权力,因为他们举债投资上大的基建项目均要经过当地的议会事前审查、批准,事后审计、监督。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已经积聚了大量替在风险,随着还款周期的临近,未来债务风险将逐渐暴发。我们现在只能通过财政体制改革,增加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分配体系中的比例来降低其债务的违约率,同时为了使地方债务规模不至于继续恶化,从而更进一步给我国的经济和金融带来风险,就必须做到让地方政府转变投资型政府的职能,以及由地方人大对其投资进行审查、监督,这样地方债务总规模才能得到有效控制。但不管怎么说,10万多亿地方债务哪怕有一小部分违约,也会给中国银行业带来极大的冲击。修正案草案不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就是看到了其背后的偿还风险,避免其债务规模进一步扩大,最后沦落到了像欧猪5国无力偿还的债务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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