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师的佚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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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法史源》秉格序二东吴法学院史实 |
《唐法史源》序二作者是“和此书及宾格尔教授有诸多过往交错”(金晶语)的中国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陈惠馨教授,序二曰:
宾格尔教授关于唐朝法律的研究除了金晶教授所翻译的本书外,他从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进行《唐律疏议》德文翻译工作。我在1994年前后,通过汉学家李雅瑞(Astrid
本书的出版可以让读者了解一个认真、执着的德国法学者如何向西方介绍唐代法律制度并对其给予高度评价……
读者或许会问,为何宾格尔教授作为一个受到当代德国法学教育的学者,终其一生如此投入研究唐代法律?我作为在德国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并在过去30多年致力于传统中国法制之研究者,根据我的研究经验,我认为,应该是传统中国法律的系统性与体系性之内涵吸引他。对于西方多数法学者而言,由于无法像宾格尔教授一样亲自阅读传统中国法律相关文献,因此无法对于传统中国法律制度做出合理的评价。如果当代法学者能够阅读传统中国法律相文献并从平等的角度加以理解,他们也会跟宾格尔教授一样受到吸引……
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卡尔·宾格尔(Karl
Bünger)教授民国时期通译为“秉格”,当年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年刊和同济大学法学院名录都可佐证。
书影
“序二”提及的“宾格尔教授于1945年后曾经在上海苏州大学与同济大学教授欧洲法与比较法相关课程”一语不无讨论的空间。“上海苏州大学”即东吴大学法学院,尽管英文校名可以直译为苏州大学,但学校官方中文校名一直是东吴大学——包括现在台湾的东吴大学;
《年刊》附图:位于上海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大门旧影
宾格尔任教东吴大学法学院时间早于1945年。以潘先生主编的1944届年刊为例,明确记载了宾格尔担任法三两个学期的“比较民法”——实际讲授德国民法,任教时间不会晚于1942年。
《年刊》附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