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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补读—以杜汝楫先生为重点(六)

(2023-02-02 20:12:38)
标签:

杜汝楫

哲学

逻辑分析

“升级”

(六)

我在第四节提到了阅读杜先生著述时的联想:思维的清晰和分析的细致会使我想到业师沈宗灵先生的著述。例如沈先生的名篇《法的概念面面观》(载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迟到的补读—以杜汝楫先生为重点(六)

书影

杜先生自己的文字证实了我的推断:

我国哲学界似乎对逻辑分析没有给予应有重视事实上不少争论问题可以辑分析的帮助而更好的解决,有不少争论往往是由于逻辑混乱而引起的。因此,笔者认为我们不应忽视,而应该提倡逻辑分析它将有助于解决一些长期争论不问题。当然,逻辑分析也不是万能的,它只供一个工具,使我们明确争论的症和揭对方的逻辑矛盾

上述文字引自杜先生一篇论文的脚注,论文题为“‘实践目的是衡量实践成败的标准’剖析——与王若水同志商榷”,论文发表于1983年《学术月刊》。迟到的补读—以杜汝楫先生为重点(六)

杜文翻拍件

问题是当年哲学界的热点问题,杜先生的冷静分析值得分享,在此摘录部分文字如下(注略):

1981年2月12日《光明日报》刊登了王若水同志的《认识论不要忘掉了人》(以下简称“王文”)。该文引起了我国哲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论争,原因是它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哲学问题和实际问题,但其中有一些提法值得进一步研讨。笔者认为,深入讨论“王文”所提出的问题是有益的。

 王文”正确指出,成功或失败是针对某个目的而言。“成功”是指某项目的的实现;“失败”是指某项目的没有达到或未能实现。“王文”反复论述的这个论点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因为,成功或失败总是有所指的,没有主体的成功或失败不能构成一个有意义的命题。然而,针对某个目的而言,不能推出以该目的为标准的提法,更不能引出一个用哲学术语构成的表达式——“实践的目的是衡量买践成败的标准”。这个表达式显然涉及主观和客观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因而涉及哲学基本同题

……人们实践的目的,显然属于“主观”范畴,而实践所产生的结果,则是客观的过程,是属于“客观”范畴。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原理。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写道:“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 人们所期望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在历史上活动的许多个别愿望在大多数场合下所得到的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往往是恰恰相反的结果,因而它们的动机对全部结果来说同样地只有从属的意义”。恩格斯这段话包含着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重要而深刻的原理。仅就人们实践活动的主客观关系的角度来看,从这段话可以得出:(1)实践的目的是人们所预期的,是主观的东西,(2)实践的结果是不由人们任意操纵的客观过程,(3)目的(或动机)对于结果来说只有从属的意义。事实上,实践目的是人们的选择,是主观的东西,而实践的结果则是客观事实,二者的主从关系是十分明显的

明确了“目的”和“结果”的主从关系,就便于讨沦“王文”的表达式。由于“王文”把主观的“目的”作为“衡量标准”,把客观的“结果”作为被衡量的对象,这就实际上把主观放在第一位,把客观放在第二位,“主从”关系被颠倒了

……真与假也是有所指的,总是指某个观念(命题)的真假,即针对某个观念(命题)而言。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真假是针对某个观念而言而推论出真假是以观念为标准,更不能得出“观念是衡量事实真假的标准”

“王文”声称,它的表达式与第一性和第二性的问题无关。笔者认为这种辩解也值得商榷。因为,如果在一方面承认客观的东西是第一性而主观的东西是第二性,而在另一方面又坚持“王文”的表达式,那就不可避免陷入无法克服的逻辑矛盾之中……

……任何一个涉及“衡量”的表达式都包含三个成份:衡量问题、衡量标准和衡量对象。衡量的方法就是检验衡量对象是否与衡量标准相符合。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明确指出,“符合”的提法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提法。

涉及衡量的表达式除了具有上述三个成份之外,还有一个逻辑特点,即衡量标准不能发生所要衡量的问题,而衡量对象则必须有所要衡量的问题。这是衡量表达式本身所规定的逻辑要求,是不能任意改变的,否则就自相矛盾。为了比较明白易懂地说明这个道理,我们不妨先用“真假问题”的判别作为例子,而暂时把“成败问题”的判别放在一边。当我们用客观事实这个标准来判别命题的真假,并表述为“客观事实是判别命题真假的标准”这个表达式,那么这个表达式就已假定了“客观事实”本身不存在真假问题,而命题则有真假问题。如果一方面承认客观事实是判别命题真假的标准,而另一方面又说客观事实也有或真或假的问题,那么这种说法就是自相矛盾——前一句话所暗含的假定与后一句话之间的矛盾。如果事实本身也存在或真或假的问题,它就不能判别命题的真假,因为它的真假还有侍于被判别。于是,为了判别客观事实孰真孰假,就必须找出另一个标准;如果这另一个标准也有真假,又要找出第三个标准来判别第二个标准的真假,直到找出一个被视为其本身不存在真假问题的标准为止(柏拉图找出了“理念”,黑格尔找出了“客观精神”作为终极的标准)。如果始终找不到这个标准,就导致“无穷倒退”。当然,除了“无穷倒退”之外,也可能产生另一种逻辑错误——“恶性循环”或称“循环论证”,即先以衡量标准来说明衡量对象,然后又以衡量对象来说明衡量标准。逻辑规律告诉我们,“无穷例退”和“循环论证”是不能解答任何问题的

真假的判别是如此,成败的判别也是如此。现在试分析“王文”表达式——“实践目的是衡量实践结果成败的标准”!这个表达式事实上已经假定了作为“衡量标准”的“实践目的”是不存在成败问题的,否则它就不能成为衡量成败的标准。这是从这个表达式本身的逻辑性质所必然导致的推断。然而,实践目的没有成败问题这个推断,又是“王文”所不愿意接受的,因为一旦接受这个推断就难免陷于唯心主义的错误。“王文”为了回避这个不可接受的推断,于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陷入“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王文”一方面说实践结果的成功在于实践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又说实践目的的实现就是实践结果的成功,并且宣称这二者是同义的。既然这二者是同义的,那么“王文”表达式就不过是“同义反复”或“循环定义”。自己衡量自己,等于什么也没有衡量。显然,“王文”表达式只有两个选择:或者承认实践目的没有成败问题,或者陷入不可克服的逻辑困境。如果要坚持这个表达式,就只好认为实践目的是没有成败问题的了。

“王文”的表达式既然不能成立,那么,我们能否提出另一个既符合唯物主义原理又不发生逻辑错误的表达式呢?试看如下表达式:“实践结果是衡量实践目的成败的标准”。在这个表达式中,成败的标准是实践结果,是客观事实,它本身不存在成败的问题,就象事实本身没有真假问题一样。这个表达式和“事实是衡量命题真假的标准”是一致的。真假指某个命题的真假;成败指某项目的的成败。例如,一场战争是一个客观过程,它本身无所谓成功或失败;我们只能说战争的某方在这战争中取得胜利或遭到失败。

也许有人感到有两个不容易解决的疑准:(1)“实践结果的成功”(或“成功的实践”)以及“实践结果的失败”(或“失败的实践”)这类语词是人们常用的,这又作何解释呢?(2)成败和真假能否相提并论呢?

笔者认为,第一个疑难是由于生活用语的不严格而引起的。哲学工作者不应该把不严格的日常用语引入哲学讨论中,否则就会造成混乱。事实上,通常的不严格用语往往是由语言简化而来。“实践结果的成功(或失败)和“成功(或失败)的实践”是简化的语词,就象“歪曲事实”或“假的事实”是简化的语词一样。如果把“歪曲事实”当作哲学术语并视之为真从而论证“事实”是可以由人们任意歪曲(或捏造)的,那显然是荒谬的。如果“歪曲事实”可以被视为一个严格的真命题,那么,“事实不容歪曲”就是一个假命题;但“事实不容歪曲”也是常用的日常用语,对这两个自相矛盾的日常用语又该如何解释呢?人们也常常说某事实是假的,难道我们可以据此而论证事实也可以是假的吗?所谓“歪曲事实”和“某事实是假的”都是语言简化的结果实际上它们的意思是:某人提出了一些命题,这些命题表述了某些情况,并断言这些命题为真命题,但事实上这些命题是假命题。这类长串话语说起来确实很累赘,于是人们习惯把它们简化为某人“歪曲事实”或“某事为假”等等。同样,“战争的胜败”和“实践结果的成败”也是语言简化的结果,是“某方在某场战争中的成败”和“某目的在某实践结果中的成败”的简化。我们不应该不加思索而被日常用语搞糊涂了

至于“真假”和“成败”能否相提并论的问题,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而且这正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重要论点而与旧唯物主义相区别。旧唯物主义认识论不理解人们的实践在认识中的作用和意义,它在分析命题时只涉及“陈述命题”而没有涉及“实践命题”。所谓“陈述命题”是关于既成事实的陈述语句……但是,旧唯物主义没有注意也没有分析实践命题,而这是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实践命题是表述人们实践活动的目的、计划、方案的命题……实践命题同样也有真假,而且同样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判别其真假的标准。不过,陈述命题的真在于符合它所涉及的既成事实,而实践命题的真则在于符合它所涉及的其后的事实,即符合经过实践活动所产生的事实——实践的结果……从陈述命题扩展到实践命题以及从陈述命题的真理性分析扩展到实践命题的真理性分析,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伟大功绩之一

综上分析可知,关于“王文”表达式的论争不可避免要涉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论争,涉及哲学基本问题的论争,尽管“王文”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王文”还提出一个也许更为重要的问题,即关于实践目的的评价问题,尽管“王文”没有采用“评价”这个字眼。“王文”指出,我们的实践目的应该以符合人民利益为准,这显然不是关于目的是否成功的问题,而是关于目的是否正当的问题。固然,不成功的目的、计划、方案,也许很难证明为正当;但成功的目的、计划、方案也未必能被证明为正当。实际生活表明,成功的目的、计划、方案并非总是正当的;“成败”和“功过”往往并不一致,事实和价值表现为两个不同的问题……“王文”提出“人民的利益”这个标准是从“价值”的角度来提出的,与“成败问题并无直接关系,固然,“人民的利益”这个价值标准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什么是人民的利益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各方面的情况和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绝不是一篇文章或一本著作所能解答的。然面,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讨论、探求人民利益所在的方法却是可能的,这也是哲学认识论问题之一……

……

“跟读”杜先生是艰难的,既要复习逻辑学,又要补读哲学。就个人的阅读感受而言,某种意义上是又一次“升级”——从方法论进入到认识论和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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