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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补读—以杜汝楫先生为重点(五)

(2023-02-01 18:12:56)
标签:

杜汝楫

形式逻辑

普列汉诺夫

法律逻辑

西南联大

(五)

再往前溯至1979年,全国逻辑讨论会在北京召开,会后出版了《全国逻辑讨论会论文选集》(1981年版),杜先生也有论文入选,题为《关于形式逻辑的对象和性质——兼评普列汉诺夫关于形式逻辑的论点》。这篇论文可能是杜先生改革开放后公开发表的第一篇论文。迟到的补读—以杜汝楫先生为重点(五)

书影

以我的个人阅读体会,考虑到发表论文的时间以及彼时的学术氛围,此文更具学识和勇气。原文很长,论证严谨细致,在此只能摘录部分文字如下:

本文的目的一方面是尽力之所及对形式逻辑的对象和性质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另一方面,是对普列汉诺夫在他为恩格斯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所写的《俄译本第二版者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关于形式逻辑以及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关系的论点提出一批评意见本文的基调是批判性的,主要是为了清除普列汉诺夫以及再经过一些苏联逻辑学教科书对我国逻辑学界的不良影响。这种不良影响在一定的程度上至今仍然存在,而有碍于形式逻辑以及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关系的问题的探讨

……几乎所有的逻辑学著作都认为,形式逻辑是关于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这个定义明白表示了形式逻辑的独特性质:它只涉及思维的形式而不涉及任何具体内容。各门科学都有它自己的内容(或研究对象)。

……从理论上说,正因为形式逻辑只涉及思维的形式而不过问任何具体内容,所以它才有可能适用于一切科学论述,成为对一切科学(包括撇开具体内容的数学,也包括辩证法)都普遍有效的规律。

……当然,任何科学都有它特有的局限性,形式逻辑也不例外。但形式逻辑的局限性并不在于它只能适用于事物的相对稳定状态的表述,而是在于它特有的性质本身,在于它只涉及思维的形式而不涉及任何客观内容。因此,形式逻辑的局限性也就是在于它对于认识客观事物的任何部分或方面都是无能为力的,它没有能力解答任何思想(包括关于事物相对稳定状态的思想)是否符合事实的问题。

……既然形式逻辑对判断的分析只限于对判断的形式亦即对判断的断定的分析而不涉及其内容,因而形式逻辑并不过问任何判断的真假。形式逻辑中所说的真假,只是判断之间真假关系(真值函数),因此都有“如果某命题为真(或假),那么某另一命题为真(或假)”之意,即带有“如果……那么……”的模式。我们将在下面看到,形式逻辑的全部内容,在某个意义上说,就是“如果……那么……”。因为它本身对客观事物是无所断定的,或者是漠不关心的,它只是要人们弄清楚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要求人们承认自已所承认的思想,而不管这个思想有什么具体内容。

……我们说形式逻辑只涉及思维形式,这绝不等于说思维形式事实上是脱离任何内容而独立存在的东西,因而也不等于说,在实际生活中有所谓纯形式的思维。正如人这个概念是从各个特殊的、具体的人抽象出来的一样,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思维形式是从含有各种具体内容的、特殊的思维中抽象出来的共同形式。……恩格斯说:“为了能够从纯粹的状态中研究这些形式和关系,必须使它们完全脱离自己的内容,把内容作为无关重要的东西放在一边;……”但形式逻辑又与数学(和其他科学)有所不同。恩格斯说:“纯数学的对象是现实世界的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所以是非常现实的材料。”然而,形式逻辑的对象——思维形式,却不是现实世界的材料。人的思维固然是客观现实世界的反映,但我们不能因为思维是存在的反映而把思维和存在看作一回事

……形式逻辑对判断的断定(亦即对判断的形式)的分析是很重要的。因为只有明确判断的断定才有可能判明该判断是否符合事实。明确判断的断定是属于形式逻辑的研究范围;而判明判断之是否符合事实,则属于各门科学的范围。研究判断的断定对于推理的理解十分重要。演绎推理的根本要求在于结论的断定必须为前提的断定所蕴涵。既然判断的断定在于判断的形式,因而正确的推理在于正确的推理形式,它同样与客观实际不相干……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同样不涉及具体内容,不过问思想是否符合事实。有人把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看作唯物主义反映论的概括,认为矛盾律是排除正确的思想与不正确的思想的矛盾。这未免夸大了形式逻辑的作用和范围,而且也歪曲了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本来面目。因为,正确的思想与不正确的思想固然是矛盾的,但不正确的思想也可以是不矛盾的思想。矛盾律所要排除的,不是错误的思想,而是自相矛盾的思想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完全不涉及任何具体内容,也不过问思想是否符合事实,它只要求思想确定而不自相矛盾。因为思想确定而不自相矛盾才能有所表达,才成其为思想,否则就不成其为思想,等于无效。这不是关于思想孰真孰假的问题。这是关于思想是否有效的问题。用通俗的话说,这是关于是不是废话的问题

……普列汉诺夫在《序言》中把形式逻辑关于思想确定的要求误解为对问题作出“是”或“否”的确定回答。他把能否给予确定的回答作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否有效的标志。他举例:对于“在哪个瞬间头发的脱落使人成为秃头”的问题,“有充足的理由可以不给予确定的回答”,因此,他认为,形式逻辑的规律的“权力在这里也不是无限的”。

普列汉诺夫把不属于形式逻辑的问题硬塞给形式逻辑。形式逻辑既然不涉及任何客观事实,它本身根本就不回答任何事实问题。究竟能否回答问题,形式逻辑是不关心的,而且也是没有能力去关心的。能否回答问题,不论是确定的回答也好,不确定的回答也好,都不属于形式逻辑的问题。一般来说,这是属于知识水平的问题。……形式逻辑并无任何一条规律要求人们对任何问题都非得说个“是”或“否”不可。它只要求不要作出又是又否的自相矛盾的回答。如果某个问题难以作出“是”或“否”的确定回答,那你就不给予确定的回答是了。形式逻辑并不过问这类事情,它甚至也不过问你的回答究竟符合事实与否。由于普列汉诺夫对形式逻辑关于思想确定的要求并无真正的理解,以致当他力言“我们不能确定哪个瞬间头发的脱落使人成为秃头”的时候,他竟然完全不知道他自己正在确认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对他这个主张的“权力”,因为他显然反对“我们能够确定哪个瞬间头发的脱落使人成为秀头”

……既然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不过问具体内容,因而它和上节所讨论的推理形式一样,带有“如果……那么……”的形式,它无非要求人们承认自己所承认的思想。因此,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可以这样来理解:形式逻辑并不要求你对某个思想给予肯定或否定,但是,如果你肯定一个思想(不管它是正确的思想还是错误的思想;也不管它是反映事物相对固定性的思想还是反映事物的矛盾和变化的思想),那么你就是肯定这个思想(同一律),如果你肯定一个思想,那么你就不能否定这个思想(矛盾),如果你否定一个思想,那么你就不能肯定这个思想(排中律)。

……认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只能适用于事物的相对稳定状态(即相对固定性)的这种观点,至少可以追溯到1905年普列汉诺夫的那篇《序言》

……

……普列汉诺夫把形式逻辑看作认识(观察)事物的方法,结果所说的形式逻辑实际上并非形式逻辑而是形而上学的方法。从这个错误看法出发,于是,普列汉诺夫断言,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不适用于运动,而只适用于运动所创造的事物”;它不适用于“仅仅是正在产生着”的事物,而只适用于“已经产生的”事物;它不适用于“处于变化状态”的情况,不适用于“正在消失的属性还不是完全没有了,而正在获得的属性已经具有的情况,这就是说,它只适用于量变还没有达到一定程度而引起质变的情况。

……

综上所说,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它对于任何思想,不论关于事物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关于事物显著质变状态和事物的矛盾和运动的思想,不论辩证的思想还是形而上学的思想,不论正确的思想还是不正确的思想,都同样具有约束力。第二,它对客观现实是漠不关心的;它的效力只限于思维的领域并不涉及现实世界的任何部分,因而它与现实世界不相干;它排除自相矛盾的思想而并不排除错误的思想。它无非是要求人们承认自己所承认的思想,而不问该思想是什么思想。由于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具有这两个主要特点,因此它是思维自身的规律而不是事物的规律,是思维之所以成其为思维的基本条件。自相矛盾的思想是自我否定的思想,是无效的思想,等于思想的不存在。符合逻辑规律是有效思想的充分而且必要条件,而符合逻辑规律不是正确思想的充分条件,但符合逻辑规律既然是思维之所以成其为思维的必要条件,因而也是正确思想的必要条件。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卷四中把形式逻辑的矛盾律表述为:“同一宾词在同一情况下不能同时属于又不属同一主词。”在这里,宾词和主词可以是任何概念,可以代表具体的物或对象,也可以代表性质、状况、过程、运动以及事物内部的矛盾等等;至于“同一情况”则是指时间、地点、方面、关系等条件。根据这个原理,凡断言“既是又不是”的思想都是自相矛盾的思想而归于无效。例如,断言“既是人又不是人”或“正在发生火灾又不发生火灾”的思想是无效的。如果把这个原理转换为关于事物的原理,那就可以表述为:“同一属性在同一情况下不同时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事物”。在这里,“属性”和“事物”可以是具体的物或对象,也可以是性质、过程、状况、运动等等,可以是相对稳定状态,也可以是显著质变状态。于是,在同一情况下,“既是人又不是人”或“正在发生火灾又不发生火灾”的事物或状况是不可能的、不可思议的、根本不存在的。亚里士多德指出,如果同一事物可以同时“又是又不是”,那么它就什么都是又什么都不是,而这显然是荒谬的。这样看来,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并非如同普列汉诺夫所认为的那样与存在的基本事实相矛盾,而是恰恰相反,这两者是完全一致的。迟到的补读—以杜汝楫先生为重点(五)

杜文翻拍件

《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校史》中的“法学院政治学系”系史出自杜先生学弟、同乡沈叔平先生之手,杜先生与陈体强、邹谠、端木正等入选“贡献较为突出者”之列。关于杜先生的介绍特别提及了“专门研究逻辑,被推选为中国逻辑学会理事、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副会长”。迟到的补读—以杜汝楫先生为重点(五)

1986年2月,钱端升夫妇在西城太平桥大街寓所会见来访之联大受业弟子邹谠(芝加哥大学政治系教授,后中)、沈叔平(北京大学,后右一)、杜汝楫(中国政法大学,后左一)(照片借自钱仲兴老师)

以本文前述杜先生关于法律逻辑和形式逻辑极为有限——几乎肯定会有遗漏——的著述,上述评语可谓知人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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