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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补读—以杜汝楫先生为重点(二)

(2023-01-30 07:20:14)
标签:

杜汝楫

《中学生与逻辑》

请教

教材

(二)

《中学生与逻辑》是一份存世时间不长的刊物,如今已经难见踪影。几经周折,居然又发现杜先生与黄菊丽教授合作并发表于该刊的一篇论文,题为《侦查过程中回遡推理的运用》,载1981年第4期。迟到的补读—以杜汝楫先生为重点(二)

《中学生与逻辑》创刊号迟到的补读—以杜汝楫先生为重点(二)

前引杜文翻拍件

佚文难寻,迄今也未发现相关评论。在此恭录部分文字如下:

案情越是曲折、复杂,对一个头脑机敏、清醒的侦审人员来说,不是什么阻碍,反而是一种线索。在解决这类问题时,要善于运用回遡推理。这种推理方法和演绎推理不同。演绎推理是把事实一般规律性知识联系起来而得出结论。但侦审工作中的回遡推理则常常与此相反。侦审人员先知道案情的结果,然后运用他们的知识和思考,推想出所以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或产生出这种结果的各个环节。从结果推想原因,就是回遡推理的逻辑过程。这种逻辑过程和从结论推想前提,或从假言命题的后件推想前件相仿。因为,从逻辑性质来说,原因是结果的充分条件,而充分条件的关系和蕴涵关系在逻辑性质上是一致的。

 Q为已知事实(即已知结果)的命题,在推理中作为前提而提出;设“如果P那么Q”为有关规律性知识的命题,设P为所推出的命题(即原因),在推理中作为结论;于是,回遡推理的形式是:

          Q

如果P,那么Q     

        ∴ 可能P

  按照假言推理的规则,我们不能从承认后件(结果)进而承认前件(原因),因此,回遡推理不能保证结论(所推出的原因)必然正确,它只能得出或然性的结论。

 然而,在另一方面,回遡推理又不是毫无根据的乱猜。回遡推理的前提(即“Q”和“如果P那么Q)必须是真命题。只是从这两个前提不能必然得出P,但也不能因此而排除P为真的可能性。

回溯推理之所以有它的价值,在于它有其客观根据。在客观世界中,一类现象的发生可以由多种不同的原因引起,这种多因性就是回遡推理的客观根据。根据现象的多因性,对于某类现象的原因固然是该类现象出现的充分条件,但不一定是它的充分而且必要条件…… 

……在侦查工作中也常常有这类情况。例如,某个深水湖上发现一具浮尸,尸体完整,无伤痕,亦无搏斗迹象,死者显然是被淹死的。 但是被淹死的原因是什么呢?人们可以猜想或者由于死者生前不慎失足落水,或者因为自杀,或者被人推入水中淹死。当然还可以假设死者不善于游泳,这都是根据一般规律知识从已知结果来推测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可能的原因都是该结果的充分条件,而因果联系的表达式是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而从结果推测原因就表现为回遡推理。

 回遡推理虽然不是演泽推理,但因为它的前提包含一个普遍规律性的命题,在这一点上,它和演绎推理又有某种联系。演绎推理以一般性知识为根据,回遡推理也是如此,没有一般性知识,就不可能进行回遡推理。例如,我猜想书桌上的台灯不亮可能是由于保险丝烧断所致,这是因为我知道“如果保险丝浇断电灯就不亮”这个道理。

如果我们的知识能够穷尽引起某种现象的一切原因,那么,回遡推理就可能转化为一种演绎推理,或者说,这时它已经不是回遡推理而是演绎推理了。例如,如果我们知道引起命题P所表述的事件的一切可能原因,并且把这些原因表述为命题P1P2P3……。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真命题:“如果存在着P1P2P3……,那就存在着Q”,以及“如果不存在着P1P2P3……,那就不存在着Q”。把这两个命题合起来就成为“如果并且只有存在着P1P2P3……,那就存在Q”。这就是说,P1P2P3……是Q的充分而且必要条件,于是得出如下的推理式:

           存在着Q,

 如果并且只有存在着P1P2P3……,就存在者Q,

∴ 存在P1P2P3……。

这个推理形式也可以表示为:

           存在Q,

如果不存在P1P2P3……,就不存在着Q,

            ∴ 存着P1P2P3……。

 实际上这是假言推理的否定式,即从否定后件进而否定前件。经过进一步调查研究,如果我们能够排除P2P3……,那么我们就可以找出真正原因P1。这是一个选言推理,其形式是:

   P1P2P3……,

   P2并且非P3……,

   P1

 全部推理过程是演绎过程,第一步的假言推理和第二步的选言推理都是演绎推理,因此所得出的结论P是必真的。当然,这必须以前提为真作为条件,这就要P1P2P3……穷尽P的原因。但客观事物是很复杂的,我们的知识要穷尽某种现象的一切可能的原因是困难的。例如,我们难穷尽地列举出引起人体发烧的一切可能原因。但是,对于特定条件下的转定结果来说,穷尽该结果的一切可能原因往往是我们的智慧所能做到的。例如对于导致某日某人死亡的原因往往是可以穷尽列举的,尽管不是容易做到的。值查工作总是找寻特定结果的原因,所以在侦查工作中我们往往可以设想到一切可能性,并逐个排除错误的设想,直到一个设想被证实而侦破全部案情。

(转引自《形式逻辑在刑侦、司法工作中的运用 资料汇编》1982年版)迟到的补读—以杜汝楫先生为重点(二)

书影

前引文里另一位作者、也是我的业师黄菊丽教授前年(2021.12.30)在接受采访时也特别提及了杜先生:

说起最难以忘怀的记忆,黄菊丽提到了逻辑教学组,与法大逻辑教学老师共度的那段美好时光,成为黄菊丽心中最温暖的阳光……

黄菊丽回忆道,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有四个政治理论专业教研室,即党史教研室、共运史教研室、政治经济学教研室和哲学教研室,其他的都是法学教研室。1979年复校的时候,哲学教研室只有十几个老师,从事逻辑学教学的只有四位教师,逻辑教学组的组长是黄厚仁老师。虽然老师不多,但是要承担全校所有学生的逻辑学课程。当时的教学任务很紧急,因为逻辑学是基础课,学生入学的第一个学期就要开设这门课程,因此,回到学校不久后就要马上开课。而逻辑学又是所有本科学生必须学习的必修课,所以授课压力比较大。

……当时老师们的专业知识已荒废十几年了,又没有教科书,没有教学参考资料,一切都是从头开始。教师们的手头没有教材,大多靠自己的手工书写来编写讲义,仅能参考的就是苏联的教材、中国人民大学的教材。这时候,大家充分发挥了集体的智慧和力量。黄厚仁老师让大家分担部分章节,分头准备,并组织集体讨论,各章节讲些什么内容,哪些内容是重点,哪些内容是难点,如何联系法律实际等。有时候,对某一个问题的理解,大家会有分歧、有争论,甚至讨论很激烈,谁也说服不了谁,大家就会去请教杜汝楫教授。杜老师会为大家作专题报告,如周延性问题、逻辑基本规律的问题、回溯推理的探讨等,来回应老师们的分歧和争论。教学组这样的集体研讨,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后来,在杜汝楫教授的指导下,大家相继编写出了本科和大专的教材……迟到的补读—以杜汝楫先生为重点(二)

黄菊丽教授

(以上文字和图片均引自法大微信公众号《70年·政法往事|黄菊丽:不道岁月夕阳晚 一世师缘法苑情》)迟到的补读—以杜汝楫先生为重点(二)

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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