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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的品味—以《法理学》为重点(十二)

(2022-12-06 23:26:21)
标签:

综合法学

霍尔

沈宗灵

北大

东吴

(十三)

重读沈宗灵先生出版于1983年的《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在“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的分派”题目下,已经介绍了“社会学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和“统一的法理学”。作者概括:

总的来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方法律哲学领域中,形成了社会学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三大派的鼎足而立之势。“东吴”的品味—以《法理学》为重点(十二)

书影

关于“统一的法理学”,作者写道:

有些西方法学家,如美国的霍尔(Jerome Hall,1901一)、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和西德的费克纳(Erich Fechner)等人,曾主张建立一种统一的法理学(一译整体的法理学)。理由主要是,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这三派实质上分别强调了法律的三个因素,即事实、形式和价值,而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就法律的制定和施行而论,尽管在一定时期,一种社会力量或理想可能对某种法律制度有重大影响,但总的来说,社会、经济、政治、心理、历史、文化以及理想等各种因素都有影响。以法律目的而论,以往法学家曾分别主张自由、平等、安全或公共福利等,事实上,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作为法律的唯一的。就对法律的认识而论,理性与经验二者也不能偏废。总之,法律就象一幅错综复杂的织物,法理学的任务就在于将结成这一织物的所有的线拉在一起。为此,各派法学应相互分工,结成“统一的法理学”。

文中注明的资料来源有霍尔《统一的法理学》1958《法理学和刑法理论研究》)博登海默《法理学》。

简而言之,早在1983年,沈宗灵先生和吕世伦先生就有关于“统一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的著述公开发表。

当然,两位教授关于“综合法学”的著述也有一些区别,如二者的篇幅、相关评论和译名都不尽相同,资料来源也有差异。其中,沈宗灵教授把“综合法学”派的产生时间定位于“50年代”,但从相关脚注看,沈宗灵教授的资料来源主要是文中提到的霍尔1958和1973年的两本著作。吕世伦教授文中关于霍尔的著述则提到《综合法学》(1947)、《民主社会的活的法律》(1948)和《关注实证法律的本质》(1949)等,而且明确指出,“哈尔于1947年发表的论文《综合法学》,以及另一篇论文《法学中的理性和现实》都是为创立综合法学’而撰写的。在这些著作中,严厉地批判了法学中‘完全忠于一派的错误’,特别是那种企图把法律的形式因素、事实因素和价值因素这三个要素彼此分离开来的错误。在他看来,今天所需要的是一种分析法学、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现实主义解释即社会学法学以及自然法学三者之中的有意义的成分的综合。他还声明,法学的所有这些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东吴”的品味—以《法理学》为重点(十二)

吕世伦先生论文翻拍件

前文所述张文显发表于1987年的论文虽然提及了霍尔1938年的《法理学读本》,但其结论与吕世伦先生一致:

1947年,他发表了《统一法理学》,正式呼吁建立一个统一的、适当的法理学。这篇论文标志着法理学运动的兴起。此后,霍尔又发表了《法理学中的理性与现实》(1958年)、《从法的理论到统一法理学》(1964年)等论文和《法理学基础》(1973年)等专著,进一步阐述了建立统一法理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和吕世伦教授一样,张文显的论文特别关注了澳大利亚法学家斯通,文末三个注释均出自斯通撰写的《西方法哲学》(载《不列颠百科全书》)。耐人寻味的是,斯通撰写的词条中译本刊载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的《国外法学知识译丛》之《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署名为“北京大学法律系理论教研室研究生集体译,沈宗灵校”。如果可以推测的话,北大法律系1979级研究生汪静珊师姐有可能参与其事。“东吴”的品味—以《法理学》为重点(十二)

书影

因为对东吴法学院历史的兴趣,我曾搜集了几乎全套的《国外法学知识译丛》,译者里有多位东吴先贤或前辈。以《法学总论》为例,据我初步统计,有东吴法学院教育背景的译者或校者至少有蔡晋(1933届)、卢绳祖(1934届)、赵伯珩(1944届,系潘先生同窗)、徐步衡(1949届)、赵文伋(1951届)等。 如果扩大到《国外法学知识译丛》,仅仅主编里就有蔡晋(《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主编)、1931届的戚维新(《国际私法》主编)、徐步衡和1950届的余振龙(《法学流派与法学家》主编)、1951届的浦增元(《宪法》主编)、1937届的邱日庆(各国法律概况主编)。再扩大到译者和校者,东吴弟子更是比比皆是:卢绳祖(1934届)、许之森(1934届)、赵伯珩(1944届)、高文彬(1945届)、王毓驊(1946届)、居同匮(1946届)、聂昌颐(1949届)、蒋一平(1950届)等等。《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收录了词条“国际法律事务所”,注明转摘自《法学译丛》,译者为“培正毓”。因先师潘汉典先生中学毕业于著名的广州培正中学,该级命名为“毓社”,其时出任《法学译丛》主编,因此可以肯定,“培正毓”是潘汉典先生的笔名之一,彼时也算间接参加了此项工作。 “东吴”的品味—以《法理学》为重点(十二)

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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