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的品味—以《法理学》为重点(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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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从学术史的角度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暂时不考虑不同译者和不同版本的区别,书中关于霍尔的文字值得特别关注:博氏不仅对霍尔的理论予以专门介绍(参阅第187-188页,以下引文均出自该书,不再注明。),而且明确指出:“在霍尔看来,法律乃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一种特殊结合。’”“他主张一种‘整合性的’法理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它把对法律的分析研究同对法律有序化的价值成分的社会性描述和认识结合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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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书第一编第三十九节“结论性意见”里,博氏明确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我们必须建构一种能够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synthetic jurisprudence)”。紧随其后,博氏指出:“杰罗米·霍尔从一种与本书相似的方法论和认识论的前提出发也提出了强烈的呼吁,要求当今的学者努力创建一门‘整合的法理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他严厉地批判了法理学中那种‘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谬误’,尤其是那种试图将法学理论中价值因素、事实因素和形式因素彼此孤立起来的企图。霍尔认为,今天所需要的乃是对分析法学、对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现实主义理解以及自然法学说中有价值的因素进行整合,因为法理学中的上述各部分既密切相关、又相互依赖。”博氏点评到:“我们应当认为这样的想法和努力是合理的和建设性的。”
以我所见资料,博氏上引书作为大学研究生教材始于北大法律系1982级法理学专业,彼时导师为沈宗灵先生。明乎此,才能理解1987年版《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版)“序言”作者为沈宗灵教授、译者之一是姬敬武——姬敬武正是该届学生之一,所用教材正是该书(197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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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之后的1992年,沈宗灵先生出版了《现代西方法理学》。书中增加了第五编“其他法理学”。在第五编的六章里,以专章——即第二十六章——讨论了霍尔和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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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灵教授写道:
50年代以来在美国首先出现了一个自称“综合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亦即统一法学或整体法学)的学说……,这一学说首先是由美国法理学家和刑法学家、印第安纳大学教授霍尔(Jerome Hall,1901年生)提出的。他在《法理学和刑法理论研究》(1958年)和《法理学的基础》(1973年)两书中都论述了综合法学问题。另一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和德国法学家费希纳(Erich Fechner)也都鼓吹这一学说。”
如果从公开发表的著述看,人大吕世伦教授(我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求学时,吕世伦教授曾应张云秀老师邀请,为我们开过“黑格尔法哲学导读”课)与杜钢建发表于1983年的“综合法学述评”一文是我所见到的有关综合法学的最早论文。作者在文中指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伊始,迄至今天,在西方世界有越来越多的法学家们纷纷站出来,指责三大法学流派的偏执和排他性,进而倡导各流派的相互结合和相互补充,以便建立一套新的、全面性的法学理论即所谓‘综合’的法学理论体系。‘综合’法学作为现代西方法学发展的趋向之一,就是在这个背景之下形成的。”文中介绍了哈尔(即霍尔)的“综合理论”、拉斯维尔和麦克道格尔的“法律政策学”、斯通的“三部曲”以及勃登海默尔(即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观。1986年,吕世伦教授又与王卫平合作发表了“现代西方法学三大主流派‘合流’倾向初探”。
在上述文献里,均没有提及霍尔1938年的《法理学读本》(Readings in Jurisprudence)。
此次重读,又有新的发现。
张文显出版于1987年的《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版)一书有“统一法学”的介绍,代表人物有霍尔、博登海默和澳大利亚法学家斯通等,其中关于霍尔的著述与上述文献一致。近来翻阅张文显著《西方法哲学》(《张文显法学文选•卷四》,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内收一篇论文《统一法学的产生及其发展趋向》(原文载《外国法学研究》1987年第4期),其中关于霍尔的著述明确提及了氏著《法理学读本》(19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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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我在八年前的旧文“关于美国“综合法学”的几点思考——潘译《法理学》整理记(代后记)”(载《博登海默法理学》)里的“笔者迄今未发现国内法学界关于霍尔的研究中提到作者的上述著作”一语就需要修订,这也是此次重读“法理学”的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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