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的品味—以《法理学》为重点(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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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霍尔综合法学《法理学读本》心得 |
(十四)
于我个人而言,“自荐”协助潘先生整理《博登海默法理学》最大的收获有三点:
第一,弥补了主编《潘汉典法学文集》的遗憾。在搜集、整理该文集的过程中,我已经发现了先生完成于1947年的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学》中译本完整手稿——包括脚注、小号引用字体等,只是由于原书被外借未还、无法校对,致使该译本未能收录于《潘汉典法学文集》。之后找到原书,潘先生也紧锣密鼓地校对了原文,最终由法律出版社于2015年出版。
书影
第二,对博登海默的研读有新进展。整理过程也是研读过程,重温了博氏《法理学——法哲学及其发展》,更有幸成为潘译《博登海默法理学》的第一读者。经由访美期间拜谒博氏墓地、走访其工作过的办公室、查阅其生前同事撰写的怀念文章(载《美国比较法杂志》1991年第4期,已遵潘先生之意收入《博登海默法理学》)等,对博氏为人为学有了更深的了解。
供职于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期间的博登海默(左四)、博氏夫人(右一)及同事,借自学校官网
经请教戴维斯分校法学院老师,找到了博登海默曾工作过的办公室,摄于2013年
我的研读体会是,虽然博氏法理学三个版本——潘译《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第一版、国内出版的是第三版——之间有明显的连续性,但第一版与后两版的区别也不容忽视,甚至可以从文体上将后两版定位于教科书,而将第一版视为专著。正因为博氏“1933年,在他获得海德堡大学博士学位并出版博士论文后,德国纳粹使他丧失了从事法律实务的机会,促使他移民到美国”,第一版序言才会大声疾呼“我们生活在基本的文明价值正在受到挑战和攻击的时代”;同样,“在1945年纽伦堡战争犯罪审判期间,他作为首席法律顾问杰克逊大法官办公室的成员协助准备起诉文书。他在那里遇到的法理学问题后来成为吸引几代法学院学生的讲座题目”,此种经历自然有助于感受作者强烈的自然法倾向——在综合法学派内部,比之霍尔有过之无不及。
第三,补读了霍尔的理论。因整理工作的需要,补读了沈宗灵先生、吕世伦先生的相关著述,对于综合法学派多了几分了解。特别是初步阅读《法理学读本》之后——张文显论文仅仅提及但并未评论,斗胆提出一点个人体会:综合法学的观点可以追溯到霍尔的该部著作。理由有二:其一,该书序言里有一段话:“在综合法理学(integrate jurisprudence)的每一个主要部分及相关的哲学和社会思想的一般领域,人们已经做出了持续的努力,以便在严格限定的空间内,可以对一些法理学基础获得一般的理解。这样做并非将法理学推崇为一种简单的上层建筑或任何形式的人为延伸,毋宁说是将法理学视为综合的(integral),确实——这也是编者迄今所理解的——是一条宽阔的思想河流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其二,从该书目录看,已可以看出三大法学流派的分类端倪:第一部分“法哲学”含第一至第七章,分别为自然法、历史法学、先验唯心主义、功利主义、社会功能主义、实用主义、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进一步冲突和司法过程中的理性主义,第二部分“分析法学”,含第九章至第十五章,分别为逻辑和法律、法的本质、术语和基本概念、演绎法、类比、分类和形式科学,第三部分“法律和社会科学”,含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五章,分别为科学和科学方法、社会科学的性质、法律经验科学的一般理论、原始法、法律和习惯、社会和法律制度、社会冲突——非法与法、立法与社会问题、司法过程、研究方法等。如果笔者的上述判断成立,美国综合法学的时间似可提前,应该确定为上个世纪40年代,具体标志为1938年出版的霍尔的上述著作。即使以霍尔1947年的《综合法学》作为标志,其思想也可追溯至1938年。顺便在此一提,霍尔的上述著作也是其法理学方面的处女作〔1935年曾出版过刑法方面的著作《盗窃、法律与社会》(Theft, Law and Society)〕,正像博登海默1940年版的《法理学》是其在美国的第一部专著一样——1933年曾在德国出版过博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