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的一杯“硬酒”—以蔡枢衡先生为重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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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枢衡宁汉林指导研究生 |
(三)
前引孔庆江博士的《蔡枢衡的刑法思想研究》(以下简称孔文)一文写道:
先生自幼听力不甚敏捷,为人沉默,不喜多谈,不常与人交往,在北大任教之时,惟与刘志扬先生过从甚密,对其学问深为服膺。在学生中,也只有李由义、宁汉林几人与先生有较多来往。其生活极为简单、恬淡,大部分时间在读书中度过。
北京大学法律系师生1948年合影,教师有刘志敭(后排左6)和汪瑄(后排左5)等。借自刘志敭先生亲属,在此致谢
宁汉林不仅是蔡枢衡的亲传弟子,而且与业师过从甚密。孔文直言:
有关生平的资料,多来源于他的学生宁汉林教授和蔡先生家人的回忆及先生手写的一份个人简历。关于先生的家世,主要是宁教授的讲述……
也因这种特殊的渊源,宁汉林教授的及门弟子王泰(1982届)就有受教于蔡枢衡先生的机缘。
蔡枢衡先生。因时间太久,不记得图片来源了
王泰教授曾应陈兴良教授之邀,撰写了忆文《一封关于研究共同犯罪学术问题的信——怀念尊敬的蔡枢衡先生》,在此恭录部分文字如下:
……分管我的导师宁汉林教授对我更是关爱有加,宁先生学富五车,满腹经纶,但是我天生愚钝,当时既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大学本科学的又是中文,指导难度可想而知。在基础课结束以后,考虑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多人一同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必然会有发展的趋势,我选择了“共同犯罪”作为研究课题。宁先生不仅倾其全力指导,从头讲起,逐句审校,而且执意要我得到最权威的指教,这种谦逊的品格、严谨的学风、广阔的胸怀和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使我终身难忘。于是,我有了拜见蔡枢衡先生的机缘。
……过了不久,宁先生又对我说:“我再领你去见一位大教授。”在这之前,我对蔡枢衡先生一无所知,但是看着宁先生一脸崇敬的样子,感到这一定是一位大师级的教授。怀着对宁先生的感激和对蔡先生的景仰,第一次去了蔡先生的家。……当时的印象是蔡先生又高又瘦,头发不多,眼睛特别有神,智者气概、大师风范,令人肃然起敬。说话是江西口音,一开始我还有些听不懂。但是一交谈起来那种对晚辈的关爱之心,提携之意,至今难以言表。由于交通方便,头几次都是宁先生带我去的,后来渐渐地熟了,我就自己去。先生很喜欢给我讲学,到了中午,是一定要留下吃饭的,有时还边吃边谈,兴致很高。现在想起来,真是莫大的幸运和缘分。
……我的硕士论文题目是《论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1981年底初稿出来以后,送给蔡先生看,先生很不满意,几乎全文否定。我一面汗颜,一面又在宁先生的指导下于1982年上半年全面修改完成了第二稿,又送给蔡先生看,先生不仅逐字逐句审阅,提出具体修改指示,而且把我找去,面授解惑。天气一天天热了起来,学院放暑假了,我也返回哈尔滨家中,可是先生仍然惦记着我的论文,冒着酷暑给我写来一封信,针对我文中对一般共犯与犯罪集团的区别认识不清的问题,作出精辟的论述。收到这封信我很意外,但更多的是感动,深感师恩难报,所以将这封信珍藏至今,这就是本文开头所言的那封信。信的全文如下:
王泰同学:
一般认为共犯与犯罪集团的区别在于简单和复杂。这种常识性的划分方法大肤浅了,并未揭露、阐明两者的本质区别。这种区别的界限是相对的,没有一定的界限。这还不算,要紧的还在这种区别是量的区别,即数量的多寡,不是性质不同。实际上共犯和犯罪集团的区别在于性质,而不在程度。
从学术的高度来看:两者的区别,是偶发和常习的不同,共犯的共同是偶然出现的,集团成员的共同犯罪,则是常习性、习惯性的表现。偶发仅仅是犯罪事实问题,常习则有犯罪危险性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所以集团成员的罪责,要比一般共犯重,组织领导犯的罪责要比一般教唆犯和实行犯重些。共犯和犯罪集团的本质区别,不是数量的不同,而是性质上的对立。
……若看懂了,消化了,就希望将论文的有关部分作适当的修政。如何?
顺询
近好
蔡枢衡
1982年7月15目
蔡先生对我的论文的具体修改指教有不少……
宁汉林参与指导的另一位1982届研究生陈明华的忆文也述及了蔡枢衡先生:
……为了正本清源,因他(宁汉林)视力不好,我曾4次陪他去蔡枢衡先生家中求教,为了使文章及早与世人见面,他夜以继日,拼命工作奋笔疾书。他的理论勇气和科学态度、学者风范使我高山仰止!他身上有老政法人的作风,像朋友,像家人,十分关爱学生,传道授业解惑,十分敬业。一口湖南话对我来说,虽不大好懂,但却感人至深。就是离校多年以后,得知我担任了领导职务,他还赠书赠言给我:“学而优则仕”,但不能“仕而优则不学”……
就此可以说,虽然蔡枢衡先生1952年就离开了教学岗位,但其学术事业在弟子宁汉林及其亲授学生身上得到了部分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