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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的一杯“硬酒”—以蔡枢衡先生为重点(续完)

(2022-07-28 14:28:44)
标签:

蔡枢衡

刑事法

刑法史

法理学

致敬

(四)

据前引孔文和《中国法律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蔡氏一生著述领域主要集中于刑法学、刑法史和法理学,著作有《中国法律之批判》(1940年)《刑法学》(1943年)《刑事诉讼法教程》(1947年)《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1947年)和《中国刑法史》(1983年)等,另有刑法总则、刑法分则、监狱学、监狱法等讲义(大约已失落)以及《尚书洪范新解》《尚书吕刑新解》两部手稿等(未出版)。

炎炎夏日的一杯“硬酒”—以蔡枢衡先生为重点(续完)
文字见图,借自再版《刑事诉讼法教程》。据作者自序落款和门楣左侧的“蔡寓”,推断摄自“北京大学中老胡同住所”

我的检索证实,上述五本著作都有再版:《中国法律之批判》于2014年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再版;《刑法学》于2011年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再版;《刑事诉讼法教程》于2012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再版;《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于2005年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再版(有增补);《中国刑法史》于2005年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再版。蔡氏生前出版的著述悉数再版,充分说明其学术价值没有过时。在此或可略作补充:早在1956年,法律出版社成立不久,就出版了前苏联基里钦科(В.Ф.Кириченко)著苏维埃刑法中错误的意义》,译者正是蔡枢衡先生。炎炎夏日的一杯“硬酒”—以蔡枢衡先生为重点(续完)

书影

就蔡氏公开发表的论文而言,我自己曾搜集到一篇《事实与证据》,既未收录于蔡氏前引《中国法律之批判》和《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中,也未在我目力所及的相关介绍里提及。在此恭录部分文字如下(不排除辨认有误):

若把时间和空间作经纬,打官司所争的,都是彼地过去史的迹,不是此地现在的情形。法官审案件,好比观众看电影。所争执的问题当时的情形,必须再和司法官的感官相接触,使之如在目前。可是,每一诉讼事项发生的时候,不像电影厂制片,有摄影机摄入镜头。因此,相当于电影方面的胶片映上银幕的工作,在诉讼程序中,只好用各种零星证据来代替。

假定避免一切法律上的名词来说话,自官司开始到末了,大概都是双方先有所争执,一方感觉不平,备办一份诉的手续向法官鸣,同时就是对于对方施行种种防御攻击的办法。对方然后也有种种防御攻击的办法。等到双方应办的手续都办了,法官然后根据双方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再据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假定所认定的事实和真事实不符,裁判的结果,自然难保一定公平,而没冤枉。看官司的胜负在证据,实在是明白不过的事情。

“事实胜于雄辩”这句话,在诉讼程序中,至多只有一半对。因为电影厂制片,也要当时有好几架摄影机,同时或先后摄写,再加修整和剪接工夫,然后映写出来,才会使人看了觉得有头有尾。严格说来:影院中银幕上的情形,显然不是制片当时的原状了。打官司所争的事实,根本没有复制成片。所以要把大体近真的当时情形,全体整套活现于法官之前,除了极少数的契约之争,或者书面证据的问题,如结婚证书之类,可以一览无余,其余一切场合,都成绝对不可能。唯一可能出现的,只有直接间接有关的各种书面以外的见证或遗痕。这遗痕便是一种证据。这证据并且无口不能言。用些不会说话的事物(证言暂且外)来证明一件事,尤其是秘密的事,疑似之间的事,甚或莫须有的事,以及一切疑窦滋多的事情,等于拿一二片残肢断腿,叫法官想象、推测或估计成为一个人,并且须眉毕现,历历如绘。然而残肢断腿既不等于一个整人或全尸,尤其没有嘴,不会告诉法官:我是某人身上的某部分。法官所见的是残肢断腿,而所要认定的却是全人或全尸。这是显然告诉人家:所认定的事实是证据和法官的推测。想象或估计的综和,正因认定事实,必须或多或少加上些推测或估计,法官认定事实,显然比观众看取银幕上的事实难上多少倍!

……在这里,我要声明:我不是说和科学方法不比国(原文无法辨认,以代之。)高明,因而推崇中国的古董。而是说:认定事实,要依证据;而有些证据,根本没法找出来。法官会和无米为炊的巧妇,同病相怜,此(?)时而欲求真正的公平,则惟有不犯法之一法。

 

我曾浏览《中国法律自觉的发展》一书,蔡氏犀利的文字振聋发聩:

合理的法学家不仅需要能懂成文的法条,并且需要能懂不成文活生生的现实社会。这是法学人士起码的能力。假定根本看不见这不成文的书,学问境界至多只能做到行商从贾,绝不会到设厂制造的地位,自然不会成为中国法律意识的生产者。假定理不清这本书中的千头万绪,学问的对象便算抛弃了十之七八。从而所有的见解,未必都是中国法的真意识;假定只懂外国教授的著作,不明中国社会的现实,算作有眼无珠,大概不为过分。若见外国教授重视各自本国的现实,不知因而重视中国的现实,或竟跟着外国人只知有外国的现实,煞有介事搬到中国来讲,好像这就是关于中国应有的话,要想叫人不会因此举一反三的话,却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假定非以外国法名家的中国法学家,或者号称研究中国法律者,对着中国法说的不是中国法中所含有的话,那算挂着羊头卖狗肉……

蔡氏著述既有专业性极强的刑事法学——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难度极高的中国刑法史。对于后者,弟子宁汉林教授在其大作《中国刑法通史》(第二分册)序言写道:

对先秦时期刑法史的研究,还是一个有待开垦的处女地。

……精通现代刑法学的蔡枢衡教授,对于文字学、声韵学和训诂学也有很深的造诣。一九五二年后,他对于西周以前的刑法史,进行了潜心的研究,写了《中国刑法史》,并对《尚书》中的《洪范》、《吕刑》进行了新的解释。我在研究先秦时期刑法史时,遇有疑难问题,即向蔡先生请教。他的教诲,至今言犹在耳。当时我曾对蔡先生说:“我编写中国刑法史,将以先生的结论为基础”。他说:“学术研究事业是社会接力赛跑,前人的研究成果不能为后人研究提供基础,就失去其学术价值”。我对《尚书》中《洪范》和《吕刑》所作的有关解释,就是以蔡先生的研究成果为基础……

宁汉林的文字告诉我们,虽然蔡氏用的是现代汉语,但读懂远非易事!

本文因“硬酒”作用而起笔,是一次迟到的“补读”,也可视为阅读蔡枢衡先生及其作品的一次艰难起步。

谨以拙文向法科先贤蔡枢衡先生致敬并向《法学》及资深编辑张遵修老师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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