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叫做“西游记”网络游戏,在宣传的时候使用了“美猴王”孙悟空的形象,但这却遭到了“美猴王”的扮演者六小龄童的起诉。六小龄童认为,两只“美猴王”形象相似,网游“西游记”涉嫌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关于蓝港和章金莱的官司,最后还没有宣判,大家也很关注这场有关“仙界”的特殊纠纷,而对这件事情本身大家也是说法不一。

(图片来自网络,希望六小龄童不要告我侵权)
美猴王是中国孩子心中最熟悉的神话形象,乃至一些外国人也了解中国的孙悟空。我一直很钟爱“八二版”的《西游记》,即使那时的拍摄条件和科技手段还不不如现在完善。
最早看小人书,知道有真假美猴王这段故事。不知道什么原因,杨洁导演在“八二版”的《西游记》中,并没有拍这一集。重拍《西游记》后,补上了。
那一集,至今记忆犹新,一下子冒出来两个孙悟空,特别高兴,也特别养眼。虽然观看的时候,我已经不再是一个孩子了,可那浓厚的西游情结,依然驱动我看到最后。
如今,又有一个“六耳猕猴”蹦了出来——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这就是现实版的真假美猴王了。
近些年来,随着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意识提高,有越来越多的明星,搅进了维护肖像的官司中。
章金莱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曾经塑造的荧屏形象,并要求蓝港赔付他一百万人民币,这种做法到底何不合理,应不应该,绕开法律的角度,我很想表达一下自己的想法。

其实,除了美猴王的形象,八戒、唐僧、沙僧、观音、如来等也深深印入每一个观看过《西游记》的人的心中。自从《西游记》播后,很多商家也曾利用这些形象作为企业产品的商标。
为什么这些形象的扮演者没有跳出来维权,却只有章金莱一直不断的推销孙悟空,甚至霸占孙悟空呢!仿佛猴王形象已经成为他的商标,也只有他才配拥有。
从这个角度讲,就是不合理的。
章金莱的逻辑是:只要你用了美猴王的形象,用于商业用途,就是侵犯他的肖像权,侵犯他的利益。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集于他一身,任何人想用,就是违法!
照此推理,凡是重拍西游记的人,章金莱都可以起诉了。因为只要片子里有美猴王的形象,就意味着侵权。

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无论《西游记》还是美猴王,都是属于中国的,属于世界的,而不是属于任何一个个人。美猴王的形象,严格的说是一个文化形象,是中国的普罗米修斯。不能因为章金莱曾经饰演过这个角色,就霸占猴王的前世今生。
归根结底,即使维权也轮不到六小龄童,如果吴承恩老爷子还健在,官司应该由他来打。
这都是玩笑,即使吴老爷子活着,也不会自私地把孙悟空这一斗战胜佛形象,据为己有。
我在想:章金莱本人是否在利用孙悟空的形象来达到其商业用意呢?法律会不会像“地听”一样,不敢得罪齐天大圣,还是像如来佛祖一样,让假的美猴王露出原形。
孙悟空属于任何人
后记



老实讲,六小龄童一直还是我蛮喜欢的艺人。因为他塑造了独一无二的孙悟空形象。
每个中国孩子都有一个悟空情结,每个孩子小时候也都把一根木棍当成金箍棒耍赖耍去。
这场官司中,章金莱唯一一处值得表扬的地方就是,这家网络公司对孙悟空形象的低俗化,是大家所不能容忍的。篡改原著情节,孙悟空甚至和白骨精发生恋情,这就属于恶搞了。可是话又说回来,即使恶搞,章金莱拥有的也只是批评权,却为什么要蓝港给他一百万呢!
说句不该说的,如果施瓦辛格也学章金莱,那么凡是穿皮衣,戴墨镜,骑太子摩托车的人可就都遭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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