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枪击醉汉真是合理合法吗?
(2015-04-01 00:03:44)
|
警察枪击醉汉真是合理合法吗?
一名男子喝醉酒后,与KTV保安发生冲突,民警来处理后遭到醉酒男子辱骂,并叫嚣“你崩我啊”,随后突然出手甩了民警一巴掌;遇袭的民警果断拔枪还击。日前该妨碍公务案已审理完毕,将择日进行宣判。蔡警官事后做了开枪的书面说明,最终南宁市西乡塘区公安分局认定蔡警官当晚开枪系正常执法用枪,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3月26日《南国早报》)
警察违法用枪,由公安分局认定是否合法不妥,有是运动员又是裁判之嫌,应走法律程序,交给民众评判,听听民众的声音。
美国经常发生白人警察枪击黑人醉汉、流浪汉,甚至击毙拿玩具枪的黑人少年。原因他们是黑人,种族歧视在作怪。当地黑人举行游行示威,包围警察局,要求美国政府惩办白人警察,给游行者的回应是,镇压,抓捕。我们和美国的社会制度不同,我国的警察,处理人民内幕矛盾,要从爱护人民的角度出发,处理赤手空拳的醉汉不能用枪射击。
枪弹之下,往往非死即伤,对应的是公民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警察开枪权作为一种“致命性强制力”,也就只能是反击性的用于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而须置诸客观控制之下,受到法规严格阐释、限定,以防范滥用。
对此,我国也颁布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第7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其第9条则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对应醉汉孟某的行为,也就该是由民警先行警告,警告不听则动用警棍等警械加以制服,至多是再动用手铐等警械加以约束;而绝非连鸣枪示警都没有,就直接拔枪射击,造成人身伤害。难道醉汉孟某在赤手空拳,尤其是还有同伴横在中间加以阻隔着的情况下,已经情形紧急、“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了?
警察开枪权的行使,应遵循“比例原则”,做到开枪后果与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但蔡警官在并非紧急,生命安全也压根未受危及的情况下,就一声不响,直接拔枪射击,给孟某造成人身伤害,其应对显然已远远超出必要限度。
至于西乡塘区公安分局对于蔡警官枪击醉汉孟某“系正常执法用枪,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的认定,有“自说自话”之嫌。蔡警官隶属该分局,与之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捆绑关系。由该分局作出的认定,难期立场中立、客观公正。蔡警官开枪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也当是由法律监督机关,对警方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院方面作出,方为适当。
|
喜欢
0
赠金笔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