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为何这般好用
(2015-01-12 06: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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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为何这般好用
太原“12·13”讨薪女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目前进展到尸检取样阶段,涉案民警到底是“滥用职权”还是“故意伤害”,相关事实还需要尸检鉴定定论后才能解答,但一个尚未了结案件的赔偿金问题反而变成了舆论焦点。
此前有媒体报道案发后警方欲以50多万“私了”,但死者家属要求赔偿必须达388万,随后警方与死者家属双方就谁先提出“私了”各执一词。事实上,一个“先”字就暴露出问题所在,起码证明用赔偿金来将事情“私了”已然化作了一种可以启用的案件处理模式。
其实梳理一下便可发现,一些国家行政机关、企业或是个人,一旦遇到法律纠纷,使上赔偿金来进行“私了”,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只要舆论压力不大,事情负面影响面不广,多一事不如省一事,能用钱摆平的问题就不是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赔偿金就等于“封口费”,当事人不把事情闹大,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的案件,往往都可以靠钱的多寡来拿下,长此以往,出了事情,双方谈钱“私了”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
就如“12·13”讨薪案一样,孰是孰非,是否有人需要为此付出法律责任,到现在并没有一个说法,但关于赔偿金的问题却早早被抛到台面上议论。而且关于一个公民非正常死亡的证据,反而变成了是否定义此次赔偿为“赔偿金”或是“补助金”的补充条件。
如若“私了”,其实是将一个事关正义公正及生命权利保护的问题偷换成了与赔偿金相关的问题,或者说被置换成了金钱交易。深剖来说,“大小之事都私了”思维模式的形成,与我国长久以来欠缺法治思维的土壤有关。
当权利被侵害,被害人的第一反应并非都是诉诸法律,就比如“12·13”讨薪案,若非如此大的舆论关注,恐怕案件推进速度会更不尽人意,那么能有钱“私了”也是一种了结,何不接受?
而且,在一个提倡稳定和谐的氛围下,许多人也不愿意做不讨好的“刺儿头”,权利被侵,自认倒霉,有人愿意私下埋单,也算有所偿。而对于肇事单位或个人,“私了”不仅迅速了事,也比走正规法律程序少去很多成本,还不影响当地政绩,也算某种程度的“多赢”和“皆大欢喜”,如此一来,也就不难理解“私了”为何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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