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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送文件身亡被认定工伤

(2014-08-27 00:38:04)
标签:

工伤

农民工

死亡

包工头

身亡

 农民工送文件身亡被认定工伤

 

一位农民工在送文件时突发疾病身亡,作为雇工单位的某建筑集团公司却拒绝赔偿。经汉阳区永丰司法所介入调查,确认该农民工工伤死亡,建筑公司赔偿50万元。(8月25日长江日报)

    吴力是湖北武穴人,数年前,他来汉,在建筑包工头李文伟手下打工,去年底,李文伟在汉阳区某建筑工程中接了一个活,就带着手下的十几号人来到这个工地。

    今年5月25日下午,受工头指派,吴力到汉阳某管理部门去送资料,可路上,他突然晕倒地上不省人事,周围的人紧急将他送至医院治疗,但终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闻知死讯,吴力家属就向该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商——某建筑集团公司索要工伤死亡赔偿,但遭公司拒绝。公司派来处理该件事的相关负责人称,拒绝主要基于三理由:首先是吴力为包工头李文伟请来的,没与建筑集团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其次,吴力是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死亡,建筑公司无责;再次,发病地点是在工地外,不在工作区域,公司更是无责。

    吴力亲属一气之下,提出索赔100万元的要求。此事引起汉阳永丰司法所关注,他们接案后迅速赶赴现场,劝说家属依法维权,同时展开调查,收集证据。

    在司法所建议下,吴力家属向汉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吴力与某建筑集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依据裁决书展开调解,并将收集的大量证据展示在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面前,确认吴力死亡属工伤。

    办案人员解释:根据《公司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吴力的死亡符合这一规定,因为他是在工作时间去送资料,并在发病当日死亡;再说,工作地点不能狭隘地理解为仅限于工地,受单位委派外出的路上和目的地都属于工作地点;此外,吴力虽属包工头李文伟请来,但李也属自然人,本身没有用工资质,而吴力是在李的手下,替该公司干活,因此,公司应作出工伤赔偿。

    8月初,吴力家属终于拿到公司赔付的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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