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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系列:消费税研究

(2011-03-12 20:45:31)
标签:

经济法

消费税

会计师

杂谈

分类: 会计学习——理论、实践与教学

一、征消费税一定征增值税,但征增值税不一定征消费税

   征消费税的物品一定有14类,其中比较特殊的有:

   1.只有卷烟征纳两道消费税(出厂与批发时);2.仅有白酒与卷烟采用双重征税法,即从量与从价向结合;

   3.调味料酒、子午线轮胎与戏曲人员用的油彩不征收消费税;4.金银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不包括镀金、包金首饰,而其他则在批发环节中缴纳。 5.进口环节——缴纳关税、缴纳消费税、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价格的确定

   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 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如无偿赠送他人),按照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复合计税物品的计税价格确定方式: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三、外购商品连续生产抵税——不能跨税目抵扣。

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退税后,发生退关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火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税款!

五、采取预收货款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委托加工货物为受托人提货的当天(委托个人)。进口货物为报关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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