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增值税是以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包括电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不动产)。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全面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纳税主体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二、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
关键是外购:外购在内部使用则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作计提福利或个人消费;在外部用,要视同销售,如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设计到“增值税”和“营业税”,此时,要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一并征税!但销售资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兼营销售是指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既涉及到“增值税”,又涉及到“营业税”。
四、邮政部门——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
五、含税销售额
零售额、价外费用、包装物租金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混合销售中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
六、销售价格——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计税价格(看是否要交消费税)、缴纳关税的计税价格=(p+关税)/1-消费税率
七、特殊事项
1.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支付的运费,可以按其金额的7%抵扣;4.分期收款的销售,应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及金额,计算销售税额;5.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6.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若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则应征收增值税。7.免税权——纳税人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的声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不得再申请免税。8.向个人销售商品或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办妥托收承付手续并发出货物,应该在当月计算缴纳增值税。10.直接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11.运费中的保险费、装卸费不得按7%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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