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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
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
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
2.关于B选项,《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甲、乙间借款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甲公司负有向乙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故B选项当选。
3.选项C中,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与《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因乙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乙的行为代表公司,其委托丙与丁签订合同,应认定甲公司委托丙与丁签订合同,此时甲公司应当对丙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C选项当选。
4.选项D中,《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汀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