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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11年·卷三·4题

(2016-03-23 13: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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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1年·卷三·4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逐项解析】

    1.关于选项A,《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题中乙已经事先取得甲的同意,故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丙为甲的代理人,也叫复代理人),故A选项错误。

2.关于选项B,丙的行为构成间接代理,即丙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买卖合同,所以丙丁间因间接代理订立的首饰买卖合同直接约束丙与丁。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该合同只在“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时才之间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故B选项错误。

3.关于选项C,《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据此,本题中,代理人丙应向被代理人甲披露第三人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故C选项正确。

4.关于选项D,在丙、戊间的箱包买卖合同中,丙不是丁的间接代理人,因此不存在披露问题,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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