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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51题)
【逐项解析】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本题中,张某没有获得王某授予其买卖货物的代理权,其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刘某的货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在被代理人王某追认之前,王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AD选项正确。
2.选项B中,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本题中,张某购买刘某货物,并非是为了避免丁某的利益受损失,而是张某感到自己有利可图,故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选项B错误
3.选项C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张某购买刘某的货物,并没有导致王某利益受损,王某可通过追认使合同有效,获得利益,故张某的行为非不当得利据此,故C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