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民法每日一题】10年·卷三·51题

(2016-03-18 06:42:15)
标签:

杂谈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51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逐项解析】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本题中,张某没有获得王某授予其买卖货物的代理权,其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刘某的货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在被代理人王某追认之前,王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AD选项正确。

2.选项B中,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本题中,张某购买刘某货物,并非是为了避免丁某的利益受损失,而是张某感到自己有利可图,故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选项B错误

3.选项C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张某购买刘某的货物,并没有导致王某利益受损,王某可通过追认使合同有效,获得利益,故张某的行为非不当得利据此,故C选项错误。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