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4673读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10-09-2173
(2022-03-16 07: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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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卷:幸福,第九章:对立法学的需要:城邦学引论【1179a34 – 1181b22】,惩罚之力正与他所喜爱之乐相反。
【1180a12】所以他们说,所施加的痛苦必须是最相反于那些人所喜爱的快乐的。
διοι και φασι δειν τοιαυτας γινεσθαι τας λυπας αι μαλιστ' εναντιουνται ταις αγαπωμεναις ηδοναις.
this is also why they say the pains inflicted should be those most opposed to the pleasures they like.
这是第十卷[快乐]的第九章,在这里讨论的是第十卷第二部分的内容,就是“幸福”,而这一章的主题是:对德性只知道还不够,还必须努力去获得。德性以好品质为前提,而好品质需在好法律下养成。这种教育可由公共制度或个人来实施。但懂得立法学才能更好地进行教育。所以我们还必须懂得立法学。
这一卷所讨论的内容比较多,前面五章讨论的是“快乐”,从第六章开始的三章讨论了“幸福”。
这里是最后一章,要讨论一下如何实现德性的问题。在第一句话里就提出了这个如何实践沉思与认识的主题,我们已经详细地讨论了幸福和德性、友爱与快乐的主要之点。我们应当认为这个题目已经完成了,还是像所说的那样,在实践事务上,沉思和知道还不算完成,实践沉思所得的和所知的东西才算是完成呢?如果说仅仅知道德性是什么还不够,我们就还要努力地获得它、运用它,或以某种方式成为好人。在此亚里士多德先要分析言语的作用,如果仅仅逻各斯就能使人们变得公道,那么讲授它的人就可以公正地,如塞奥哥尼斯所说,“获得大笔丰厚的报偿”了。而且,他们也应当讲授这种课。但是事实上,逻各斯虽然似乎能够影响和鼓励心胸开阔的青年,使那些生性道德优越、热爱正确行为的青年获得一种对于德性的意识,它却无力使多数人去追求高尚或高贵和善。因为,多数人都只知恐惧而不顾及荣誉,他们不去做坏事不是出于羞耻,而是因为惧怕惩罚。因为,他们凭感情生活,追求他们自己的快乐和产生这些快乐的东西,躲避与之相反的痛苦。他们甚至不知道高尚和高贵和真正的快乐,因为他们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类快乐。亚里士多德指出一本万利的言语逻各斯可以鼓励人、影响人,而不能决定让人去行善,那么有没有可以产生实现效果的逻各斯呢,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就要讨论这个问题,那么,何种逻各斯能够改变这些人的本性?用逻各斯来改变长期习惯所形成的东西是不可能的,至少是困难的。
因此,当具备了做一个公道的人的那些条件时,如果我们能够有一部分德性,我们就应当感到满足。
既然上面说到,“如果说仅仅知道德性是什么还不够,我们就还要努力地获得它、运用它,或以某种方式成为好人”,那么我们需要努力去做的是什么样的方式呢,在这里就要讨论这个问题。什么是好人,各人有不同的标准,一般说来好人就是:一心向善, 除暴安良的人。最主要的一种就是品行好的,对他人没有侵害思想、侵犯行动的人。一般认为健康的人也可以称为好人,就是好的没有伤、病、残疾的人。还有指老好人,怕得罪别人的人。还可以理解为,每个人都有自己阴暗的一面,但是只要自己尽力不把他暴露出来去伤害别人,能够这样善于掩饰,那他就是好人。群体中方便好使的人,没有心机权谋而容易被人差谴的人。在道德伦理方面要讨论的好人就是γαθος,从γαθος的角度看,就是一心向善的人,他的表现可以有除暴安良的行为,也可能是伤残疾病中的人,《庄子》书中那些得道高人大多是肢体残疾的。
那么如何成为一个好人,亚里士多德指出了三个方式,有些人认为一个人好是天生的,有些人认为人是通过习惯,另一些人认为是通过学习,而成为好人的。因为如何成为好人是这里的一个重要课题,所以在说了这三种方式后,亚里士多德还要对这些方式作深入的讨论,先讨论自然本性的方式与逻各斯的教育认知方式,本性使然的东西显然非人力所及,是由神赋予那些真正幸运的人的。逻各斯与教育也似乎不是对所有人都同样有效。学习者必须先通过习惯培养灵魂,使之有高尚和高贵的爱与恨,正如土地需要先耕耘再播种。然后讨论与情感相关的习惯养成问题,因为,那些凭感情生活的人听不进说服他改变的话。处于那样一种状态,怎么可能让他改变呢?而且,一般地说,感情是不听从逻各斯的,除非不得不听从。所以,我们必须首先有一种亲近德性的道德,一种爱高尚和高贵的事物和恨卑贱的事物的道德。
接着亚里士多德继续讨论与道德德性养成相关的内容,这里提出的是关于法律的内容,但是,如果一个人不是在健全的法律下成长的,就很难使他接受正确的德性。因为多数人,尤其青年人,都觉得过节制的、忍耐的生活不快乐。
所以对于法律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所以,青年人的哺育与教育要在法律指导下进行。这种生活一经成为习惯,便不再是痛苦的。如果法律变成了习惯,那么对于法律的制约他就不会感觉到痛苦了。但对一个人而言仅仅在年轻时将法律的制约内化成为自身的习惯还不够,还应当进一步地将法律作为终身的习惯,但是,只在青年时期受到正确的哺育和训练还不够,人在成年后还要继续这种学习并养成习惯。所以,我们也需要这方面的,总之,有关人的整个一生的法律。因为,多数人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逻各斯,接受的是惩罚而不是高尚或高贵的事物。
因此,亚里士多德指出,所以有些人认为,一个立法者必须鼓励趋向德性、追求高尚或高贵的人,期望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公道的人们会接受这种鼓励;惩罚、管束那些不服从者和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人;并完全驱逐那些不可救药的人。因为,公道的人会听从逻各斯,因为他们的生活朝向高尚或高贵;坏人总是追求快乐,应当用痛苦来惩罚,就像给牲畜加上重负一样。
在这一句里继续讨论这个问题,并对如何惩罚提出一个方法。
在这一句话里,亚里士多德说:διοι και φασι(揭示)δειν τοιαυτας γινεσθαι τας λυπας(痛苦)αι μαλιστ' εναντιουνται(对立)ταις αγαπωμεναις(喜爱)ηδοναις. 所以他们说,所施加的痛苦必须是最相反于那些人所喜爱的快乐的。 this is also why they say the pains inflicted should be those most opposed to the pleasures they like.
在前一句话里,亚里士多德指出对于那些不服从的人或卑劣的人就应当惩罚、管束,以法律的暴力来矫正他们的不法,因为他们追求他们认为的快乐,所以就要给予他们以痛苦,让他们像牲畜一样地干苦活,亚里士多德认为这就是有些人τινες所提出的建议,这种建议就是一种以暴易暴以毒攻毒负负得正的方法。
有些人建议,卑劣的人不知进取,只知享乐,他们的享乐无非就是声色犬马,那么如果要惩罚他们就要用与声色犬马完全相反的东西去让他们尝尝味道。
中国古代有所谓十大酷刑,这是中国古代的残酷刑法的主要表现,是那个时代用法律作为震慑手段维护统治的原则指导下产生的产物,主要内容有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或插竹签、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梳洗、抽肠、骑木驴等。其中尤其以凌迟最为残酷。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二十四个半才断气。
腰斩这种刑罚周代已经出现,包龙图那著名的三口铡刀,其实并非电视上演的那种用途:把人头塞进去,刀起头落,仿佛中国式的断头台,而是腰斩时用的,把人截成两段,“手足异处”。腰斩这一刑法是在雍正朝被废,科考考官俞某因涉科考舞弊案被处以腰斩,被腰斩后俞某在地上用血连写七个“惨”字方自气绝身亡,雍正听说之后便觉残忍,命令废除这一刑罚。
不过亚里士多德在上一句话里说了“应当用痛苦来惩罚,就像给牲畜加上重负一样”,那么古希腊的酷刑其实就是强制干活,服苦役而已。总之,人都会趋利避害,都喜欢快乐而逃避痛苦,那么为了对他的快乐加以惩罚,就应当用快乐的对立面,即痛苦加之于他,这样才会达到惩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