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参加了一个民间借贷案的二审庭审,于法庭上所见真可谓令人叹为观止,亦细思极恐。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皆各由一名律师代理出庭,我代理的是上诉人一方,对方是一位五十多岁的女律师,代理的是被上诉人一方。
当我进入指定的第X法庭,在上诉人位置刚坐下来,便听见对面的那位女律师惊叫:“我拿错卷宗材料啦……这是别的案子的卷宗!”随后,立即请示法官允许其给自己的助理打电话,联系助理把这个案子的《答辩意见》电子版通过微信给她发过来……
在法庭调查阶段,该律师与法官有段对话如下:
……
法官: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借款是采取何种方式,什么时间交付的?
律师:以一审为准。
法官:是现金交付还是转账交付?
律师:代理人不清楚。
法官:对方借款用途是什么?
律师:代理人不清楚。
法官: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
律师:没有。
法官:(惊讶)欠条上不是载明了借款利息吗?
律师:法官,我想看看一审判决书……
(法官允许其用手机拍摄判决书)
法官:约定什么时间还款?
律师:以欠条为准。
法官:借款到期后是否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
律师:多次主张。
……
……
到了法庭辩论阶段,这名律师自然也朗读了其助理用微信发给她的《答辩意见》……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我清楚地看到,她所有的回答和观点都围绕着一个中心:上诉人的主张不成立;而其所有的回答和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点:毫无根据地信口开河,既不指出任何具体证据,也不说清依据何法,顶多说一句“依据有关法律……”。
……
面对这样的同行,我在法庭上郑重提示其要用证据说话,不要随意下结论;我也明确表示出对其庭审上如此作为不堪忍受。
……
根据法官公布的出庭人员信息,了解到该律师所在的律所是以其姓名命名的,后来通过查阅律师诚信档案得知该律师是在1998年就已正式执业的专职律师。现在,她无疑是自己经营一家律所的主任律师。
我也明白,这名律师之所以这般表现肯定有其理由,而且可能她自认都是合情合理的理由。但是,作为一名诉讼律师,按照办案法官的安排走进法院参加庭审,以代理律师的身份进入法庭并且坐在代理律师的位子上,她的任何借口和理由都显然是苍白无力的!
毋庸讳言,律师有时会像当事人一样,抱怨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敷衍塞责和不作为。现在,律师们也应该扪心自问,我们真的做到敬业了吗?!
试想一下,如果对方当事人看到自己委托的律师庭审中如此这般的表现,他会有何感想?!
法治国家的真正实现,必须依靠律师的呐喊和战斗。律师的这种努力,不仅有利于国家和社会,而且会直接让人民受益。否则,律师如果不能做到忠人之事、明理明法,则无论是对于国家、社会和人民,还是对于律师自身,都终究是一场不幸的灾难。
律师固然应该有律师职业道德,应该有职业精神。但即使是最有名的大律师,永远也不应该忘记,自己除了是律师,说到底还是一个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想把律师真正做好,首先要把人真正做好!
法律人,首先要做人,才能真正担负替天行道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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