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比自由更重要
(2022-07-08 15:09:56)
医生对病人的病痛不一定总能治愈,通常仅能使其缓解,而病人总是希望能得到医生的安慰。从这个角度看,或许刑事辩护律师对委托人也应该有心灵抚慰之用。
7月7日,在第一时间得知某看守所允许律师会见的次日,带着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和相关手续,冒雨去某地看守所会见一位被告人。因疫情原因,自一审开庭后到目前二审即将宣判期间,都一直未能会见他。当日一直下着暴雨,去看守所的路被大水阻隔,只能绕道前往,有的路段地上几乎成河,车似从水中游过……
好事多磨,有得有失,苦心人天不负。可能由于天气原因,当天下午到看守所会见的律师只有我一人。此次会见十分顺利,整整会见了近三个小时,彼此进行了较为充分的交流。
在2002年发生的一桩命案中,他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在会见过程,我告诉他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帮他分析、理解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辩护的观点与理由,尽量让他明白无论是其家人还是辩护律师都已尽了全力来帮助他。
同时,我极力地安慰他:“虽已年过五十,但也要积极、乐观地面对未来,要对人生满怀希望,要勇于接受和淡然面对人生中一切处境,坦荡无愧地过好每一天。”
由于案发后他就离家出走,至今已近20年(差4个月)未与家人相见。当我把事先彩打出来的其儿子照片拿给他看,并问他有什么话想跟儿子说时,他千叮万嘱地对我说:“你告诉他在外面一定不要做任何犯法的事啊,任何时候都一定不能犯法啊!”我郑重向其承诺一定如实转告。
就我的有限经验来看,几乎所有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会叮嘱自己的律师,让律师转告他的家人,尤其是自己的孩子,在生活中要学会忍让,永远也不要惹事,不要因一时冲动或心存侥幸而做任何违法犯罪之事……
或许,这也是胡适先生所言“容忍比自由更重要”的一种涵义。“以责人之心责己,恕己之心恕人”,宽以待人,严于律己,我们真的能做到吗?扪心自问,我感觉自己做的极差。
其实,包括司法公正在内的很多事情是普通公民无法控制也不可能掌控的。任何人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都必将面对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且,这种不确定性往往令人不堪承受。就像这个案件,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无罪,属于正当防卫;即使定罪也应定故意伤害罪,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无期徒刑。二审法院最终将如何裁判,亦不得而知。一切皆有可能,结果实在难测。
但是,一个人能否管好自己,能否战胜自我,虽是难事但终究都可凭一己之力而完全由自己决定和控制。而且,这种自我掌控亦会给我们自己带来极大的确定性——人生平安。
《诗》云:“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与其一味地外求,不如反求诸己。“祸福无门,唯人所召。”命运本来就在我们自己手里,我们也应该将命运真正掌握在自己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