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先生《佛性与般若》(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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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宗三先生《佛性与般若》(上)10
第一部
第三章
第二节
乙、龙树之辩破
印度胜论外道立实、德、业、有、同异、和合、六句,说明一切现象。“实”句中有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九种实。时与方亦各为一存在的实有物。时是“彼此俱不俱迟速能诠之因”,方是“东南等能诠之因”。“俱”是同时共在,“不俱”是相续,“迟”是缓慢,占时间长,“速”是快疾,占时间短。
“彼此”当该是指各物说。各物之俱不俱,迟或速,俱须用时间来表象。“诠”是诠表,即表象义。时间之诠表是形式的诠表,并不能接触到物之内容,故不是概念论谓的诠表,故此诠表即表象义。
时间是对于“俱不俱迟或速”能诠之因,时间是能表象,俱不倶等是所表象。时间是能表象俱不俱等之“因”,此“因”当该是凭依因,即依据义。时间自身是存在的实有物,这是顺实句只这样笼统地说,其实它与地、水、风、火、我等之为实不同。此种“实”当该是形式的实,故其为有,亦只是形式的有。(实、德、业,同是有,故有句之有只是一个抽象的大共名)。以此形式的有去表象诸物之俱不倶,迟或速,则俱不俱迟或速即是物上之时间相。严格说,时间只有两个模式(相):同时共在之同时与异时相续之相续。迟速以时间去表象,转化为长短,始是时间相,而时间之长短即含在相续中。方是东南等能诠之因,亦同此解。胜论师视时间空间为实有的存在物,似亦如牛顿之视时间空间为两个绝对的客观自存的实有。
当时复有时论外道,他们有《时经》。《时经》中有偈说:
时来众生熟,时至则催促。
时能觉悟人,是故时为因。
他们主张“一切天地好丑皆以时为因”。我们亦常说:是时候不到,若时候到了,如何如何。好像以时间为主,它能成熟、催促或觉悟人似的。因此,便说“时为因”。此因似是“生因”。实则这种漫画式的表示,并不能落实而概念地说时为“生因”。
是故“更有人说:虽天地好丑一切物非时所作,然时是不变,因是实有。时法细故,不可见,不可知。以华果等果故,可知有时。往年近年,久近迟疾,见此相,虽不见时,可知有时。何以故?见果知有因故。以是故,有时法。时法不坏故常”。据此,时间是一常有,但不是万物之生因(非时所作)。时间不可见,因此,其为常有当该只是一形式的有。这是因着因果而推知的。华果等果不是凭空忽然而来的。它们有一历史的前迹。顺此历史的线索拉长,果有前因,则亦必有一整一的时间随此拉长而与之俱赴,因此,时间是实有。拉长的因果法中之实物有生灭变化,因此而有历史的前迹,但时间本身却无所谓生灭变化,因此而说“时法不坏故常”。这显然表示出时间是一个整一的形式的有。它随着历史前迹而俱赴,实只是以其整一之形式的有而去表象之,其本身实无所谓“赴”也。时论外道很可能与胜论为同一看法。他们只知道时间为一形式的实有,而却不知道它是思心造作之假立,因此,遂为一客观自存的有。形式的有不误,常亦不误,而视为客观自存的有,则误。故康德必须扭转牛顿的时空观、而视为吾人感性直觉之先验形式,然其自身为一整一的形式的有,为一无限的既成量,为一纯直觉而非概念,则仍自若。龙树要破它,只须拆穿其为客观自存的实有即可。然而他却把时间与实物之生灭变化搅混在一起,缠夹着说,遂形成诡辨之相,而总不顺适。
龙树答辩外道执时为客观实有说:
如泥丸是现在时,土尘是过时,瓶是未来时。时相常故,过去时不作未来时。汝经书法,时是一物。以是故,过去世不作未来世,亦不作现在世。杂过故,过去世中亦无未来世。以是故,无未来世。现在世亦如是。
案:此答辩有两点:一、时相常故,三世互不相作;二、三世互不相杂。既不能相作,又不能相杂,自无时相可言,是则便成时相之否定,即若执时相常而实,便成时相之自我否定,即自相矛盾而说不通。但此种反驳恐不足以服人之心。此中有许多分际可说。如果不视时间为一客观自存的实有,但只视为由内心之执而建构成的一个整一的形式的有,为一无限的既成量,为一纯直觉而非概念,如康德之所说,则此时间自身自然是常,实物变,而时间不变。过去、现在、未来三相乃由实物之变化而刻尽出,或由以时间表象实物之变化而示出,而时间本身实无所谓过去未来现在也。“常”是就时间本身说,不就过去未来现在说。过去相既以时间表象实物之变化而示现出或刻尽出,则时间底过去相吸于时间,还仍是时间;既是时间,则此时间底过去相自不能作成未来世,亦不能作成现在世,现在世未来世亦复如此。时间是形式的有,其三相如何能相作?三相是由以时间表象实物之变化而示现,根本不能说它们相作也。虽不相作,而时间仍是有。此有,就其本身说,自是形式的有。说实了,只是内心之执。只要一有内心之执(识之执),便有此形式的有之常。一有此形式的有之常,便可以之表象实物之变化。只要说明它不是一个客观自存的实有即可。不必以“不相作”来反驳也。既不能说相作不相作,自亦不能说相杂不相杂。三相当然不能相杂。“杂”是一种“过”。若过去世杂有未来世或现在世,则过去不复为过去,乃成自相矛盾,故是“过”也。虽不相杂,仍可因以时间表象实物之变化而说三相。三相不是因过去世之含有未来与现在,未来世之含有过去与现在,现在世之含有过去与未来,而有也。亦不因它们之互不含有而无也。若以互不相杂来辩驳,则只是诡辩,不成理路。其为诡辩同于以“不相作”来辩驳。龙树对于这些分际不先予以解说,而直接以“不相作”与“不相杂”来诡辩,未见顺适。时间自足一种执著。只因这一执,始能表象实物之变化,亦因而始有三相可说。若无此执,则无变化可说,亦无所谓三相。故时间只是假名。此结论自可成立。
龙树设对方之答辩曰:
问曰:汝受过去土尘时,若有过去时,必应有未来时。以是故,实有时法。
案:此种设想对方之答辩并没有说出什么。若对方真答辩,必不如此说也。
龙树答以上之设问曰:
答曰:汝不闻我先说未来世瓶,过去世土尘,未来世不作过去世?堕未来世相中,是未来世相时,云何名过去世?以是故,过去时亦无。
案:此仍是以“不相作”来辩驳。过去世不作未来世,未来世亦不作过去世。既不相作,即无有过去未来时。时相只是假名。此结论不误,而驳辩不如理。
龙树再设问答曰:
问曰:何以无时?必应有时。现在有现在相,过去有过去相,未来有未来相。
答曰:若令一切三世时有自相,应尽是现在世,无过去未来时。若今有未来,不名未来,应当名为现在。以是故,是语不然。
案:此亦诡辩。说三世皆有自相,是以形式的有之时间表象实物之变化(如由土尘而泥丸而瓶),而刻尽出,而时自身并不变。时自身不变是常,而刻尽出之过去时只好名曰过去时(严格言之,当为物之流过去时的时),未来时只好名曰未来时(严格言之,当为物之要来而未来时的时),现在时只好名曰现在时(严格言之,当为物之现住时的时),不能以时常故,过去时未来时即成现在时也。若如此,则成名言混乱,咎不在彼。时间既常而不变,三相乃由以时间表象实物之变化而示现,则过去时不能有变过去之活动,未来时不能有要来而未来之趋势,现在时不能有现在这儿之在。变过去,要来而未来,现在这儿,是描述实物语,不可以用来说时。时间三相即就实物变化之状态而以时间表象之而示现出或刻尽出,焉能以说实物者复以之说时间耶?故时间三相既不可因着常便谓三世皆是现在世,亦不可因着实物之变化而谓时亦变化也。
龙树复设问答曰:
问曰:过去时,未来时,非现在相中行。过去时过去世中行,未来世未来时中行。以是故,各各法相有时。
答曰:若过去复过去,则破过去相。若过去不过去,则无过去相,何以故?自相舍故。未来世亦如是。以是故,时无实,云何能生天地好丑及华果等诸物?
案:此答亦诡辩,不如理。时间三相乃由以时间表象实物之变化而示现,“过去时过去世中行”,不表示“过去时”亦过去也。“未来世未来时中行”,亦不表示“未来时”要来而未来,如实物者然。是故若以“若过去复过去”云云,“若过去不过去”云云,来辩难,乃是时与实物混也。是故此两难之辩驳乃不成立者。
执时为实有者,大都是漫画式地说,只要拆穿其客观自存的实有即可。说实了,如不是一个客观自存的实有,便只是一个由内心之执而成的形式的有。由此说常,以之表象实物之变化,说三相,皆可。只要明其为内心之执,便可知其是假名无实,不必以不相作,不相杂,三相皆现在时,过去复过去等来诡辩也。龙树常喜用两难的诡辩来直接搏斗,故服人之口,不足以服人之心。人一看,只觉一团搅混,鲜有能沉着疏通以解其纷者。即有疏解者,亦只是顺其辞语重说一遍,于豁顺人心无所助益也。
龙树经过以上之诡辩,作结论云:
如是等种种,除邪见故,不说迦罗时,说三摩耶。见阴界入生灭,假名为时,无别时。所谓方时,离合,一异,长短等,名字出。凡人心著,谓是实有法。以是故,除弃世界〔世间〕名字语言法。
案:此结论可成立也。“所谓方时、离合、一异、长短等,名字出”,即皆不相应行法之分位假立也。
以上是疏通《大智度论》中之论时。《中论•观时品第十九》亦破时间相,其破亦是诡辩也。如下:
若因过去时,有未来现在,未来及现在,应在过去时。
若过去时中,无未来现在,未来现在时,云何因过去?
不因过去时,则无未来时,亦无现在时。是故无二时。
以如是义故,则知余二时。上中下一异,是等法皆无。
案:此四颂是破时论外道与胜论师之执时间为客观自存的实有。吾人现在仍如前疏通。设不以时间为客观自存的实有,只认其为主的形式的有,此亦是实有,而且亦是常。设以此为准,看龙树之辩破。龙树以为若执时间为实有,为常,则可以两难破,即时间底三相是相因而有呢?还是不相因而有?若是相因而有,则有难:譬如就过去时说,“若因过去时有未来现在,未来及现在,应在过去时。若过去时中无未来现在,未来现在时,云何因过去”?彼以为若相因,具未来现在应在过去时中即有,此即《大智度论》中所谓相杂,杂是一种过。若不相杂,过去时中无未来现在,即不能说相因。是以一说相因,必有杂过。故相因亦不可能。相因即《大智度论》中所谓相作。相因既不可能,则看不相因。若不相因,则过去时不作未来时,亦不作现在时,“是故无二时”。既无未来现在二时,则辗转不相作,亦无过去时。如此,如何能有时?如是,相因不可能,不相因亦不可能。此即为两难也。
实则此两难辩破根本不能成立。因为时间是一恒常不变的形式的有,我们以之表象物之变化,三相是由表象事物之变化而刻尽出,其本身仍是时,仍是形式的有,根本不能说它们相作或不相作。即使说相作,亦说不到相杂。既是相作,何杂之有?即使说不相作,亦仍然有时,何无时之为难?我们普通说三时相关待而有,实则只是就事物之生灭变化而有过去、未来、现在之描述。事物有过去相、未来相、现在相,而时间并无此种活动相。以时间表象事物之过去、未来、现在相,把属于事物者粘着于时间自身,遂说有物之过去时的时,未来时的时,与现在时的时。实则时只是一也。如何能把它之因表象事物之过去相、未来相、现在相而示现出之假名权说之三时,实物化,而说它们相作不相作?故知此种两难之设问根本上为不如理也。
时间是由内心之执着而凸现出的一个形式的有。其本身既是形式的有,它自然是常,是一个整一。它本身亦无所谓“住”,亦无所谓“去”。我们就事物之生灭变化,把时间表象为一条直线,好象是一条流,平常说为时间流。其实时间无所谓“流”,只是事物之变化流倒映于整一之时间,遂使整一之时间成了一条直线流。其实只是整一的形式的有也。我们以此整一的形式的有表象事物之生灭变化,遂限制出种种时间段。而因此表象,事物之生灭变化才可呈现于吾人之眼前,因而亦始有生灭来去因果一异等之可说。若知时间只是内心之执所凸现的形式的有,则转识成智,破此内心之执,此形式的有即顿归消失。如是,则事物之生灭变化者亦当体即如。若再加上缘起性空,则当体即空如,此即证无生法忍。(光拆穿时间,不必即能至佛家之空如。因为道家儒家亦可说如,康德亦可说如,但不必是空如。然时间总可拆除。)实相一相,所谓无相。如是,则生灭来去因果一异等亦不可说。然就缘起性空,亦不妨假名说。此即“因缘所生法,我说即是空,亦为是假名,亦是中道义”一偈之所说。不但缘生法是假名,即因果一异等亦是假名也,方时、离合、一异、长短等亦皆是假名也。如此观时间,则龙树之名字出,假名说之时间观与法相唯识宗之分位假法,乃至外道之执时间为实有为常,皆可相融而并不相冲突,只要声明实有与常不是客观自存的实有与常即可。(外道说时间只说是实有,是常,并未详加检讨。说实了,不会是客观自存的实有。即“客观”一词,若就形式的有说,亦未尝不可说。形式的就函蕴着是客观的,此克就其本身说。然其起源却只是主观的内心之执,并不是一个外在的客观的独立自存体,在此即把“客观”一词排除)。不必直接搏斗,用两难推理强施辩驳也。因为假名说中总含有一个时间之观念。时间之观念基于时间之意识。时间之意识只是识心之执着。执着而凸现出,则只是一形式的有,说其是常亦是当然的。如此疏通,则顺适多矣。何必作那些缠夹的诡辩?
以上是关于《中论•观时品》破外道之疏导,此下《观时品》复有两颂破佛教内部小乘之“依法立时”:
时、住不可得,时、去亦叵得。时若不可得,云何说时相?因物故有时,杂物何有时?物尚无所有,何况当有时?
案:此两颂,首颂是破依“法住”立时与依“法去”立时之说,次颂是破执物为实有之说。
若依法立时,则首先可问:此时是依法之住而立,抑还是依法之不住而立?法即生灭流动的色心诸法,就一念说也可。法住或念住是表示一法或一念无论怎样变动,分割到最后,总有最短的一瞬暂住。时间分割到瞬,亦如空间之可分割到点。这一瞬就是梵语所谓一刹那。刹那是最短的时间相,故由物之最短的一瞬暂住即可建立时间——瞬瞬相连即是时间。若瞬之单位不能成立,则时间亦无法得成。此由瞬之集成时,亦如由点之集成线(空间)。故必须实有刹那。最短的一刹那由物最短的暂住而显。佛教内部小乘学者也许有主张物有暂住,故实有刹那。此种主张自不透彻,也许是一时权说,如普通说成住坏空,也许是思之不透,而认为真有暂住,实有刹那。如果认为真有暂住,则龙树即可辩说吾人不能由法住建立时间。因为若真是住,则一住永住。就此住之当体说即无所谓时间。因为时间必须就流动而显示。若念念皆住,则全体是静止不动,流动即不能说,因而亦无所谓时间。是以从法住不能建立时间。故云:“时、住不可得”,意言:时间,从法之住不可得之也。
由法住不可得时,然则由“法去”是否可得?法若不住而去,时亦不可得。因为若去,则一去永去,无所连贯,自亦无时间可言。去而不去,能连续下来,始可说时。若真是去了,则无时可说。是以“时、去亦叵得”,意言:时间,从法之去(不住)亦不可得之。是以无论从法之住或去,皆不可能得到时间。“时若不可得,云何说时相?”
这种住与不住底两难辩破虽似可通,然不免太著实,如实之以罪之实,失却疏通之意。如实而论,法无暂住,亦无去来。然从经验上(从俗谛上)方便权说,亦可说住,亦可说来去,如说成住坏空,生灭流转等。依法立时本是俗谛上的事,既不单是依住立时,亦不单是依来去立时,而是依住与来去底贯通而立时,犹如就生灭变化而立时,而所谓依住与来去底贯通而立时,亦不是就住与来去底贯通而抽出时来,时不是法之属性而可以抽出来。住与来去是法之动静态势,而时不是它的态势,故不可从客观的法上抽象出来。所谓“依法立时”的“立”是主观的假立,即是内心之执立。依法立时者究竟是否单依法住立时或单依法去立时,遂使龙树有此两难之辩破?如果不是如此,而只是依法之住与来去之贯通而立时,则此两难之辩破便不相应,便是诡辩。所谓硬实之以罪也。如果依法立时者真认为法有暂住,实有刹那,由刹那以集时,则是错误。因为这是部分先于全体。殊不知当我们认刹那为时之单位时,我们早已有了时间之意识,实早已预设了时间之成立。故康德说时间底原初表象是一个整一,是纯粹的直觉,不是概念,是全体先于部分,部分的时间是由于界划而出现。我们以整一之时间表象事物之生灭变化,才可以说事物之住与来去。反而即由事物之住界尽出时间之现在相,由事物之来去界划出时间之过去相与未来相。严格说,时本身只是一形式的有,实无所谓住,亦无所谓去来。住与去来是事物之态势,由时间而表象,而时间之过现未则是其所表象之事物态势倒映于其自身,因而亦即界划出时间之过现未之三相,乃至界划出最短暂之一瞬。这一切都是因着时间之假立而权说——时间本身是假立,当然是权说,即其所表象的事物之态势亦因时间之表象而可能,故亦是权说,在康德即说为只是现象,不是“物之在其自己”(物自身,物如),而时间之三相乃至最短之一瞬乃只是由它之表象现象而界划出,故亦只是假立权说。因此,并不是客观物上实有最短之一瞬而可由之集成时间也。只要把这一点去掉,则依法立时亦未尝不可说。这样便可疏通顺适,而不悖于假名说。若只是著实硬驳,(这里的辩驳虽似可通,然不必是依法立时者之实意,别处的两难辩驳则多是诡辩),固失疏通之意,而自家之假名说亦成虚浮、混含、而无来由者。若人一问如何是假名?假之所以为假何在何由?为何不假名为任何别的,而单假名为时?这样便顿觉只是一“假名说”为不够。故在施用两难法时,必先之以分解,可用则用,不可用则不用。不先之以分解,而空头硬用两难,在方法上是有缺陷的。当然,其宗旨自不误。
第二颂,“因物故有时,离物何有时”?“离物”之离,若是绝对地说,则离开物,自无时可说。又,若肯定物有暂住,实有刹那,刹那是附著于物上的一个客观特性,则离开物,自亦无时。但若依法立时,是依物之生住灭,由内心之执而假立时间,则及其由假立而为一形式的有,它便有一虚层上的独立的意义,如是,即使离开物,亦仍可有时。此恰如康德所说:“我们从不能把空间之不在表象给我们自己,虽然我们很能想它空无对象”。想空间可以无对象,即是想空间自身为一形式的有,它有独立的意义。“我们从不能把空间之不在表象给我们自己”,这句话可能有误解,以为空间永不能被拆除。若空间是假立,当然可以拆除,这样,我们可以表象“空间之不在”。但康德说这句话不是此义。他是说我们在直觉外物时,或表象直觉所觉之现象时,“我们从不能把空间之不在表象给我们自己”,这是有条件的,不是说空间永不能被拆除也。
因此,他继之即说:“因此,空间必然被视为现象可能底条件,而不能被视为是依靠于现象的一个决定。它是一先验的表象,它必然地居于外部现象之下而为其底据”(意即为其可能之条件)。空间如此,时间亦如此。是则时空虽依物而假立,亦可以离物而有也。
依物假立,不是说时空是物上的一个客观属性(即不是依靠于物的一个决定),乃是就物之生住灭而由内心之执主观地假立成也。此种假立即通于康德之先验说。假立之,即反而表象事物之生住灭而使现象为可能(为认知上的可能)。故康德说时空为现象可能之条件,此义亦可适用于此。康德虽就知识说,不加以颜色说是内心之执着,然说穿了,其视时空为“心之主观建构”,实只是内心之执也。故康德之说,通其极而观之,实通于佛家关此之所说。而且对于龙树所说之“名字出”,“假名说”,乃至法相唯识宗所说之分位假法,可予以积极之疏导,以显时空之积极的作用。此可以使吾人正视知识而予以积极的说明也。不只是一“假名说”即完,且甚之即使说为分位假法,亦不够也。
“物尚无所有,何况当有时”?此是进一步就缘起性空,般若智境,说物亦无所有,亦不可得。物且无所有,不可得,“何况当有时”?此从诸法实相说也。然“不坏假名,而说诸法实相”,则物亦可假名有,幻有,而时亦可名字出,假名说,只要不执实就可以了。但在此,须注意,物之不可得与假名有,是就缘起性空说,此是实层;而时是不相应行法,其为名字出,假名说,是虚层。物可以缘起说,而时不可以缘起说,盖时为形式的有也。即使说时因物而假立,物亦因时为其条件而可能,这亦是一种相因待的关系,但这严格言之,实不可以缘起说。即使方便说为缘起,亦与色心诸法(具体现象)之为缘起不同也。不可混漫。盖时为形式的有,它不是由色心诸法为缘而生起的一个具体现象,而其本身亦无具体的势用,故亦不能以彼为缘,由之而生起其他具体现象也。诸行无常,色心诸法是行,思亦是行,而时、空、数等并不是行,亦无所谓无常。词语不可混漫也。
《大智度论·卷第三十一》释《经•初品》中十八空义第四十八,释“大空”云:
大空者,声闻法中,法空为大空。如《杂阿含·大空经》说;“生因缘老死。若有人言是老死,是人老死,二俱邪见。是人老死,则众生空。是老死,是法空”。《摩诃衍经》说:“十方、十方相空,是为大空”。
问曰:十方空何以名为大空?
答曰:东方无边故,名为大。亦一切处有故,名为大。遍一切色故,名为大。常有故,名为大。益世间故,名为大。令众生不迷闷故,名为大。如是大方,能破故,名为大空。余空破因缘生法,作法,粗法,易破故,不名为大。是方非因缘生法,非作法,微细法,难破故,名为大空。
问曰:若佛法中无方,三无为,虚空、智缘尽、非智缘尽亦所不摄,何以言有方亦是常,是无为法,非因缘生法,非作法,微细法?
答曰:是“方”法,声闻论议中无。摩诃衍法中,以世俗谛故有,第一义中一切法不可得,何况方?如五众和间彼间等,假名为方。日出处,则是东方。日没处,则是西方。如是等,是方相。是方自然常有故,非因缘生;亦不先无今有,今有后无,故非作法;非现前知故,是微细法。
问曰:方若如是,云何可破?
答曰:汝不闻我先说:以世俗谛故有,第一义故破?以俗谛有故,不堕断灭中。第一义破故,不堕常中。是名略说大空义。
问曰:第一义空亦能破无作法,无因缘法,细微法,何以不言大空?
答曰:前已得大名故,不名为大。今第一义名虽异,义实为大。出世间,以涅槃为大,世间以方为大。以是故,第一义空亦是大空。复次,破大邪见故,名为大空。如行者以慈心缘东方一国土众生,复缘一国土众生,如是辗转缘时,若谓尽缘东方国土,则堕边见,若谓未尽,则堕无边见。生是二见故,即失慈心。若以“方空”破是东方,则灭有边无边见。若不以“方空”破东方者,则随东方心。“随心”不已,慈心则灭,邪心则生。譬如大海,潮时,至其常限,水则旋还。鱼若不还,则漂在露地,有诸苦患。若鱼有智,则随水还,永得安隐。行者如是。若“随心”不还,则漂在邪见。若“随心”还,不失慈心。如是破大邪见故,名为“大空”。
案:此段解“大空”之文很有意义。“大空”即“空间”空,即破空间也。在此,龙树视空间“非因缘生法,非作法,微细法。”“亦是常”“一切处有故名为大,遍一切色故名为大,常有故名为大。”“是方(空间)自然常有故,非因缘生。亦不先无今有,今有后无,故非作法。非现前知故,是微细法。”空间若如此,时间亦当如此。时间亦非因缘生法,非作法,微细法,亦是常有。常有自是形式的常有。时空俱是形式的常有,但同时亦俱是假名法,由内心之执而构成也。若如此,则以上关于时间之辩破显然俱是诡辩。此处说空间是常,则外道说时间为常,并非全错,只须不视之为客观自存的常有即可,何须用不相作,不相杂,三相皆现在时,过去复过去等诡辩,来辩破?时间空间俱是由内心之执而形构成的一个形式的有,用之以表象现象。若知此义,则俗谛有,有其所以有,第一义谛破,有其所以破。若不知此义,只说名字出,假名说,则不知其所以有,亦不知其何以为常也。复次,若知此义,则自不生大邪见,谓东方有边或无边。盖只是内心之执之形式的有,用之以表象现象,并不是客观自存的实有属于物自身也。若视为客观自存的实有(常有),属于物自身,则有边无边即成矛盾,此即康德所谓正反两题之“背反”,此亦通于龙树所说之邪见。邪见生,则随心生。随心生,则慈心失。若知时空是内心之执之形式的有,只表象现象,则时空始可破。随心是执心,随时空之执(执之以表象现象)而执也。慈心是不执之心。知时空为内心之执,则破立自如,故不堕有边无边之邪见也。
《中论•观六种品第五》破地、水、火、风、空、识六种(即六界),主要专在破空间,其破纯诡辩,不可取。读者一看便知,不烦再检。吾不知龙树何以不随《大智度论》此段大空文之思路而破空间乃至时间,而必以诡辩出之!
本章旨趣在顺佛家不相应行法予以疏通,以开与西方康德哲学相会通之理境。详见拙著《现象与物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