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先生《佛性与般若》(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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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宗三先生《佛性与般若》(上)1
第一部
第一章
笫一节 《大般若经》之性格以及其中之法数
中国吸收佛教是从吸收般若学开始。而正式将般若学介绍进来者是始自鸠摩罗什之来华。当然,在鸠摩罗什来华以前,已有部分般若经流行,如《道行般若》《放光般若》等是。东晋之六家七宗大体是环绕般若学而了解佛教者。六家七宗以前尚有自东汉末年开始之吸收佛教,如安世高与支娄迦谶等之传译是。凡此皆属于历史部分,汤用彤先生的《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考核甚详,读者一查便知。本书重在教义之陈述,故对此历史部分略而不述。
般若学之真精神自鸠摩罗什来华始大白于世。般若学的经论大体都是他传译进来的。本章先就他译的龙树的《大智度论》而说。《大智度论》是解释《大般若经》的,因此,亦名曰《释论》;简称则曰《大论》,空宗之大论也,亦如《瑜伽师地论》之为有宗之大论。《大智度论》既是释论,故经文亦在内,顺经文逐句解释也。但本章是以经旨为主,不以释论为主。
《大般若经》主要地是讲般若智之妙用。般若是无诤法。般若智之妙用即使荡相遣执。“一切法皆不合不散,无色无形,无对一相,所谓无相。”经只就诸法表示此意。它并无所建立,它亦未分解地说明任何法相。经中当然有许多法数,但这些只是它所提到的法数,并不是它所要正面解释的法数。它提到这些法数是要就着这些法数而表示“实相一相,所谓无相”,即表示般若智之妙用。它所提到的法数是既成的,已有的,是假定你已经知道了的。所以它不负责说明,亦不负责建立。它所负责阐明的是般若无诤法。但读者不一定皆能知道它所提到的法数,因此,需要有论释。龙树即作此种工作。经旨甚简单,而论释则繁富。但吾人以经为主,不以论为主。吾人亦不想于论中整理出一个头绪,因本是释论,非标宗之作也。
《论·卷第四十四》释经《句义品第十二》。经文如下:
尔时,须菩提白佛言:世尊!云何为菩萨句义?佛告须菩提,无句义是菩萨句义。何以故?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中,无有义处,亦无我。以是故,无句义是菩萨句义。须菩提!譬如鸟飞虚空,无有足迹。菩萨句义无所有,亦如是。须菩提!譬如梦中所见,无处所。菩萨句义无所有,亦如是。须菩提!譬如幻,无有实义;如焰,如响,如影,如佛所化,无有实义。菩萨句义无所有,亦如是。须菩提!譬如如、法性、法相、法位、实际,无有义。菩萨句义无所有,亦如是。……〔此下就各种法数说此义,略。〕何以故?是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菩萨,菩萨义是一切法皆不合不散,无色无形,无对一相,所谓无相。如是,须菩提!菩萨摩诃萨一切法无碍相中,应当学,亦应当知。
案:此是就菩萨(菩提萨埵)这一个语句而明其无有义。此所谓语句与我们现在所说的语句不很相同。菩提萨埵实是一个整词,不是一个语句。但依论的解释,合字成语,如菩提;合语成句,如菩提萨埵。此依广义,笼统言之,亦得曰句。若依今日,名之曰整词,亦无不可。此菩提萨埵之句或词,依字面解释之,当然有义。今说其无义,是依般若荡相遣执之妙用说之,依实相般若,一切法无所有,说之。此亦如“般若非般若,斯之为般若”。“菩萨句义无所有,亦如是。”“以是故,无句义是菩萨句义。”是故总结云:“菩萨摩诃萨一切法无碍相中,应当学,亦应当知。”
既言“一切法”,何等是一切法?经承上文云:
须菩提白佛言:世尊!何等是一切法?云何一切法中无碍相应学应知?佛告须菩提:一切法者,善法,不善法;记法,无记法;世间法,出世间法;有漏法,无漏法;有为法,无为法;共法,不共法。须菩提!是名为一切法。菩萨摩诃萨是一切法无碍相中应学应知。
须菩提白佛言:世尊!何等名世间善法?佛告须菩提:世间善法者,孝顺父母,供养沙门、婆罗门,敬事尊长,布施福处,持戒福处,修定福处,劝导福事,方便生福德,世间十善道,九相:胀相、血相、坏相、脓烂相、青相、啖相、散相、骨相、烧相,四禅,四无量心,四无色定,〔十念〕: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舍、念天、念善、念安般、念身、念死,是名世间善法。
何等不善法?夺他命,不与〔而〕取,邪淫,妄语,两舌,恶口,非时语,贪欲,恼害,邪见,是十不善道等,是名不善法。
何等记法?若善法,若不善法,是名记法。
何等无记法?无记身业、口业、意业、无记四大,无记五众〔五阴〕、十二入、十八界,无记报,是名无记法。
何等名世间法?世间法者,五众,十二入,十八界,十善道,四禅,四无量心,四无色定,是名世间法。
何等名出世间法?四念处,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觉分,八圣道分;空解脱门,无相解脱门,无作解脱门;三无漏根:未知欲知根,知根,知已根;三三昧:有觉有观三昧,无觉有观三昧,无觉无观三昧;明〔三明〕,解脱〔有为解脱、无为解脱〕,念〔十念〕,慧〔十一智慧〕,正忆〔随诸法实相观,如随身法观一切善法之本〕;八背舍,何等八?色观色是初背舍,内无色相外观色是二背舍,净背舍身作证是三背舍,过一切色相故、灭有对相故、一切异相不念故、入无逢虚空处、是四背舍,过一切无边虚空处、入一切无边识处、是五背舍,过一切无边识处、入无所有处、是六背舍,过一切无所有处、入非有想非无想处、是七背舍,过一切非有想非无想虚、入诚受想定、是八背舍;九次第定,何等九?离欲、谁恶不善、有觉有观、离生喜乐、入初禅,灭诸觉观、内清净故一心、无觉无观、定生喜乐、入第二禅,离喜故行舍、受身集、圣人能脱能舍、念行乐、入第三禅,断苦集故、先灭忧喜故、不苦不乐、舍念净、入第四禅,过一切色相故、减有对相故、一切异相不念故、入无边虚空处,过一切无边虚空处、入一切无边识处,过一切无边识处、入无所有处,过一切无所有处、入非有想非无想处,过一切非有想非无想处、入减受想定。复有出世间法:内空,乃至无法有法空,佛十力、四无所畏、四无碍智、十八不共法、一切智,是名出世间法。
何等为有漏法?五受众,十二入,十八界,六种,六触,六受,四禅,乃至四无色定,是名有漏法。
何等为无漏法?四念处,乃至十八不共法,及一切种智,是名无漏法。
何等为有为法?若法生住灭,欲界,色界,无色界,五众,乃至意触因缘生受,四念处,乃至十八不共法,及一切智,是名有为法。
何等为无为法?不生不住不灭,若染尽,瞋尽,痴尽,如不异法相、法性、法住、实际,是名无为法。
何等为共法?四禅,四无量心,四无色定,如是等是名共法。
何等为不共法?四念处,乃至十八不共法,是名不共法。
菩萨摩诃萨于是自相空法中,不应著,不动故。菩萨亦应知一切法不二相,不动故。是名菩萨义。
案:此即《般若经•句义品》对于一切法之综括。此等法数在初品中倶曾一一提过,而龙树之论亦曾一一释过。吾在此不烦再事列举,一一录释。读者如肯稍费工夫,即可一一把它们排列出来。当然此甚烦琐,但并非无意义。惟须知经只是提到这些法数,其目的是在就这些法数明“一切法皆不合不散,无色无形,无对一相,所谓无相”,以及“无碍相”“无二相”等,并明“不坏假名而说诸法实相”(《散华品第二十九》《论·卷第五十五》)。而且其明之也,是就这些法数一一列举地重复明之。重复而又重复,是经体之特色。例如《散华品第二十九》云:
尔时释提桓因作是念:是慧命须菩提其智甚深,不坏假名而说诸法实相。佛知释提桓因心听念,语释提桓因言:如是如是,憍尸迦!须菩提其智甚深,不坏假名而说诸法实相。释提桓因白佛言:大德须菩提云何不坏名而说诸法实相?佛告释提桓因:色但假名,须菩提不坏假名而说诸法实相。受想行识但假名,须菩提亦不坏假名而说诸法实相。所以者何?是诸法实相无坏不坏故,须菩提所说亦无坏不坏。眼乃至意触因缘生诸受亦如是。檀波罗蜜乃至般若波罗蜜,内空乃至无法有法空,四念处乃至十八不共法亦如是。须陀洹果乃至阿罗汉果、辟支佛道、菩萨道、佛道、一切智、一切种智,亦如是。须陀洹乃至阿罗汉、辟支佛、佛,是但假名,须菩提不坏假名而说诸法实相。何以故?是诸法实相无坏不坏故,须菩提所说亦无坏不坏。如是,憍尸迦!须菩提不坏假名而说诸法实相。
须菩提语释提桓因:如是如是,憍尸迦!如佛所说,诸法但假名。菩萨摩诃萨当作是知,诸法但假名。应如是学般若波罗蜜。憍尸迦!菩萨摩诃萨如是学,为不学色,不学受想行识。何以故?不见色当可学者,不见受想行识当可学者。菩萨摩诃萨如是学,为不学檀波罗蜜。何以故?不见檀波罗蜜当可学者。乃至不学般若波罗蜜。何以故?不见般若波罗蜜当可学者。如是学,为不学内空乃至无法有法空。何以故?不见内空乃至无法有法空当可学者。如是学,为不学四念处乃至十八不共法。何以故?不见四念处乃至十八不共法当可学者。如是学,为不学须陀洹果乃至一切种智。何以故?不见须陀洹果乃至一切种智当可学者。
尔时释提桓因语须菩提言:菩萨摩诃萨何因缘故不见色乃至不见一切种智?
须菩提言:色、色空,乃至一切种智、一切种智空。憍尸迦!色空,不学色空。乃至一切种智空,不学一切种智空。憍尸迦!若如是不学空,是名学空,以不二故。是菩萨摩诃萨学色空,以不二故,乃至学一切种智空,不二故。若学色空、不二故,乃至学一切种智空、不二故,是菩萨摩诃萨能学檀波罗蜜、不二故,乃至能学般若波罗蜜、不二故;能学四念处、不二故,乃至能学十八不共法、不二故;能学须陀洹果、不二故,乃至能学一切种智、不二故。是菩萨能学无量无边阿僧祇佛法。若能学无量无边阿僧祇佛法,是菩萨不为色增学,不为色减学,乃至不为一切种智增学,不为一切种智减学。若不为色增减学,乃至不为一切种智增学,不为一切种智减学。若不为色增减学,乃至不为一切种智增减学,是菩萨不为色受学,不为色灭学,亦不为受想行识受学,亦不为减学,乃至一切种智亦不为受学,亦不为减学。舍利弗语须菩提:……何因缘故,菩萨摩诃萨不为受色学,不为灭色学,乃至一切种智。乃至一切种智不为受学,不为灭学?
须菩提言:是色不可受,亦无受色者,乃至一切种智不可受,亦无受者,内外空故。如是舍利弗!菩萨摩诃萨一切法不受故,能到一切种智。
……
须菩提言:菩萨摩诃萨行般若波罗密,不见色生,不见色灭;不见色受,不见色不受;不见色垢,不见色净;不见色增,不见色减。何以故?舍利弗!色、色性空故。受想行识亦不见生,亦不见灭;亦不见受,亦不见不受;亦不见垢,亦不见净;亦不见增,亦不见减。何以故?识、识性空故。乃至一切种智亦不见生,亦不见灭;亦不见受,亦不见不受;亦不见垢,亦不见净;亦不见增,亦不见减。何以故?一切种智、一切种智性空故。如是,舍利弗!菩萨摩诃萨为一切法不生不灭,不受不舍,不垢不净,不合不散,不增不减故,学般若波罗蜜能到一切种智,无所学无所到故。
案:此即是般若智不舍不著之妙用。不坏假名而说诸法实相。一切诸法性空,但假名,无所有,不可得,不见有一法可学者。以不学学,是之为学。“若如是不学空,是名学空。”亦例云:若如是不学般若,是名学般若。如是学,则能学一切佛法。不如是学,则一切佛法皆死,任一佛法皆学不到。如是学,能到一切种智(佛智),亦“无所学,无所到”。如此旨趣,不但此《散华品》如此说,经共九十品,重重复复,到处皆不过说此旨趣。此即是荡相遣执实相般若之妙用。依天台宗五时判教,佛于第一时说《华严》,小乘如聋如哑。因此,遂降而说小乘法,此为第二时。为令不滞于小乘,遂进而说方等大乘经,弹斥小乘,此为第三时。三时教相纷歧,参差不齐,为免生著,遂于第四时说《般若》。《般若》中无所建立,只是一融通淘汰之精神,一荡相遣执之妙用。融通淘汰已,于第五时说《法华》《涅槃》。此种五时之安排且不管,《般若》部只是融通淘汰,荡相遣执,则是事实。此见《般若经》之独特性格。此一性格即是不分解地说法立教义,但只就所已有之法而荡相遣执,皆归实相。实相一相,所谓无相,即是如相,即使佛、一切种智、涅槃,亦复如此。故云色、色性空,识、识性空,乃至一切种智性空。如有一法胜过涅槃,亦是如幻如化。此即示《般若》部无有任何系统,无有任何教相。它不负系统教相之责任,它只负荡相遣执之责任。它可提到系统教相,即其所就之法以明实相者。但其本身不是系统教相,亦不足以决定某某是何系统,是何教相。因此,它是共法。无论大小乘法,皆以般若融通淘汰之,令归实相。经中所提到之法数借以明实相一相者大体皆是小乘所已有。天台宗说《般若》部中有共般若,有不共般若。共般若是通小乘而与小乘共之,因此,成为通教。不共般若,则不与小乘共,但限于大乘,因此,只有通别圆三教。其实,般若皆是共,共小乘是共,共大乘亦是共。共小乘是其在小乘法中表现,而其本身非小乘,亦不足以决定小乘之所以为小乘,亦不足以决定通教之所以为通教。因此,说共般若是通教,乃未审之辞也。共大乘是其在大乘中表现,而其本身非大乘,亦不足以决定大乘之所以为大,尤其不足以决定大乘中之别教之所以为别,圆教之所以为圆。因此,说不共般若中有通别圆三教,亦是未审之辞。有某某教者,只可说其随某某教而表现其荡相遣执之作用令一切法皆归实相耳。即使它未提到,亦未随到,亦无碍。《般若》中并无天台所说之圆教,般若之圆非天台圆教之圆。但实相般若,般若之圆,仍可与之共,而适用于其上。《般若》中亦无“如来藏恒沙佛法佛性”一观念。因此,它亦无阿赖耶系统与如来藏真心系统之教相。但般若之妙用仍可与之共,而适用于其上。因此,共小乘,共大乘,皆是共。此即示其是共法。既是共法,即非一特定之系统。由于是共法,所以亦是“无诤法”。龙树已表明此意。
《大智度论?卷第一缘起品》中以种种理由说明佛何以说此《摩诃般若波罗蜜经》,最后说云:
复次,有二种说法:一者诤处,二者不净处。诤处,如余经中已说。今欲说无诤处故,说《般若波罗蜜经》。有相无相,有物无物,有依无依,有对无对,有上无上,世界非世界,如是等二种法门亦如是。问曰:佛大慈悲心,但应说无诤法,何以说尊法?答曰:无诤法皆是无相,常寂灭,不可说。今说布施等,及无常苦空等诸法,皆为寂灭,无戏论故。利根者知佛意,不起尊。钝根者不知佛意,取相著心起诤,故名诤。此《般若波罗蜜》,诸法毕竟空故,无净处。若毕竟空可得可净者,不名毕竟空。毕竟空,有无二事皆灭故。是故《般若波罗蜜》名无诸处。
复次,余经中多以三里门说诸法,所谓善门,不善门,无记门。今欲说非善门、非不善门、非无记门诸法相故,说《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学法、无学法、非学非无学法,见谛断法、思惟断法、无断法,可见有对、不可见有对、不可见无对,上、中、下法,小、大、无量法,如是等三法门亦如是。
复次,余经中随声闻法说四念处。于是,比丘观内身三十六物,除欲贪病。如是观外身,观内外身。今欲以异法门说四念处故,说《般若波罗蜜经》。如所说菩萨观内身,于身不生觉观,不得身,以无所得故。如是观外身,观内外身,于身不生觉观,不得身,以无所得故。于身念处中观身而不生觉观,是事甚难。三念处亦如是。四正勤,四如意足,禅,四谛,如是等种种四法门亦如是。
复次,余经中佛说五众无常苦空无我相。今欲以异法门说五众故,说《般若波罗蜜经》。如佛告须菩提:“菩萨色是常行,不行般若波罗蜜。受想行识是常行,不行般若波罗蜜。色无常行,不行般若波罗蜜。受想行识无常行,不行般若波罗蜜。”五受众,五道,如是等种种五法亦如是。余六七八等,乃至无量门等种种法门亦如是。
案:龙树此四段文表示余经中说译法,今经说无诤法;余经中以三门、四门、五门,乃至六七八等门,甚至无量门,说诸法,今经则以“异法门”说诸法。何谓诤法?龙树未有界定,只说“钝根者不知佛意,取相著心起诤,故名诤。”此是就执着说诤。但余经中说诤法(诤处如余经中已说),我们不能说余经中所说的皆是“取相著心起诤”,因而为诤处,为可诤法。法是说了,执着不执着是另一回事。我们似不能只就执着界定诤法。然则“诤处如余经中已说”,其为“诤处”可借与《般若经》之无诤处相对比而显。吾人可如此说:凡依分解的方式而有所建立者,皆是“诤处”,因而皆是可诤法。今般若经无所建立,它不依分解的方式建立诸法。它亦提到许多法数,但只就之而明实相无相,常寂灭相,不可说相,无所得相。“今说布施及无常苦空等诸法皆为寂灭,无戏论故。”因此,《般若经》之融通淘汰,荡相遣执,是无诤处;其依此荡相遣执而示显的诸法实相,毕竟空,亦是无诤法。因为它根本无所说故。诸法实相是依般若荡相遣执而示显(遮显),不是依分解方式而建立,且实相甚至根本亦不是一个法。说它是“无诤法”,这“法”字是第二序上的虚说,只有名言意义,无实法意,“诸法”之法才是实法,虽然亦是假名。
依此,余经中以三门说法,以四门五门说法,乃至以六七八等门说法,甚至以无量门说法,皆是依分解的方式说法,而有所建立。依分解的方式说者皆是有限定的。因有限定,即可诤论。因有所建立,亦可诤论。可诤论者,换一种说法亦未尝不可,皆无必然性。此尚不在执着不执着也。它客观地本质上就是可诤法。若再加上“取相著心”,则更易起诤论。今《般若经》是以“异法门”说。所谓“异法门”者,不同于余经依分解的方式以三门说,或以四门五门等说之谓。例如以三门说着,分解地说善、不善、无记等法,告知吾人如何是善法,如何是不善法,如何是无记法。此皆是方便权说,宁有定然?今《般若经》则不依此方式说,它只就分解说的诸法明其实相。实相亦不是善,亦不是恶,亦不是无记。它是想说“非善门非不善门非无记门的诸法之实相”。“非善门”是说无善门法可得。“非不善门”是说无不善门法可得。“非无记门”是说无无记门法可得。无可得,无所有,毕竟空,此即是诸法之实相。实相无相,即寂灭相。此正是《般若经》之所以欲说者,亦是依“异法门”而说者。又例如余经中说四念处,是依分解的方式告知吾人如何是观身,如何观受,如何是观识,如何是观法。今《般若经》则不如此说。它说四念处是就四念处明身不可得,受不可得,识不可得,法不可得。此是高一层说四念处,亦就是依“异法门”说。又例如余经中依分解的方式说五众(五阴)是无常、苦、空、无我,这都是正面地说法之义。今《般若经》则不如此说。它是就五众而明常无常皆不可得,苦不苦皆不可得,空不空皆不可得,我无我皆不可得。若有任一面可得,定说五众是常或无常,皆非行般若波罗蜜者。此亦是高一层地说五众,亦即是依“异法门”而说。其他依六七八等门说者皆然,即凡余经以分解的方式说者,《般若经》皆以“异法门”说。
“异法门”就是“不同于分解方式”的法门。它高一层,但不是同质地高一层,而是异质地高一层。高一层者,它属消化层,而不是建立层。异质者,它的表达方式不是分解的表诠,而是诡谲的遮诠。因此,不但观身,身不可得,斯之为般若妙观(实相观),而且假定你听见般若,而想求般若,学般若,那也必须知般若亦不可得,不可学。故云“般若非般若,是之谓般若”,又云“以不住法住般若”,是之为真住。此即以不得得,以无学学。是故说识空,识性亦空;一切种智空,一切种智性亦空。识空,是识这个缘起法空。空者无自性也。若无自性,以何为性?即答曰以空为性。识性即识法之性也。识性亦空,即其空性不可执实化。因此而说“空空”。(十八空中之一空,见下第三节)。因此而说:“如有一法胜过涅槃,吾亦说如幻如化”。因此,始说毕竟空。这毕竟空是无穷无尽的,它随人之“取相著心”而无穷地空下去。若对“实相”著心而取相,则实相即非实相,此亦须空。因此,吾人亦可说“实相非实相,斯之谓实相”。盖实相本无相,即寂灭相。你如何又着于“无”着于“实”,而凸现一“无”相,一“实”相?盖若如此,即不是无相,而成为有相,因而亦不是实相,而转为假相,复亦不是寂灭相而又起浮动矣。故欲得实相,必须用诡谲的遮诠以显示。但佛不能不说法。如要说法,即须分解。一切大小乘法皆是依分解的方式而建立者。凡依分解方式说者皆有可诤处,因而亦皆是可诤法。有可诤处,即有戏论性。佛亦不免于戏论性,盖佛不能无方便。戏论性是分解、诤处、方便之所必函。只要知其为方便而不执实便可了。只有当由分解的方式转为《般若经》之异法门,即诡谲的遮诠方式,佛才真归于无戏论,因此,其所表达者方是真正的无诤法。
因此,我们似可综括说:凡依分解的方式而有所建立者,即有系统性;有系统性即有限定相;有限定相即有可诤处。因此,阿赖耶系统是可诤法,如来藏真心系统亦同样是可诤法。
《般若经》不是分解的方式,无所建立,因而亦非一系统。它根本无系统相,因此,它是无诤法。此种无诤法,吾将名之曰观法上的无诤。即是实相般若之无诤,亦即般若之作用的圆实,圆实故无诤。此是《般若经》之独特性格。
但是吾人必须正视还有一个《法华经》开权显实,发迹显本的一乘即佛乘之圆实教,此亦是无诤法。此是通过“如来藏恒沙佛法佛性”一观念而演至者,由天台宗盛发之。此无诤之圆实教不同于般若之作用的圆实之为无诤,即不同于观法上的无诤。这是通过“如来藏恒沙佛法佛性”一观念,由对于一切法即流转与还灭的一切法作一根源的说明而来者,这不属于“实相般若”问题,乃是属于“法之存在”问题者。这一问题决定诸大小乘系统之不同,因此,这是属于教乘一系者。《法华经》圆教既属于这一系,何以又为无诤?既是圆实,即当无诤。但既属于教乘,而又是一系统,似又不能无诤。其所以终为无诤者,即因它虽是一系统,却不是依分解的方式说,而亦是依一“异法门”而说,即亦依诡谲的方式说。凡依分解方式说者即是权教,因而是可诤。因此,系统有多端。既有多端,即是有限定的系统。因此,是权教,是可诤法。《法华》教既不依分解方式说,故虽是一系统,而却是无限定的系统,无另端交替的系统,因而它无系统相,它是遍满常圆之一体平铺:低头举手无非佛道,因此,为圆实,为无诤。分解说者中之一切跷攲相皆归于平实,故为无诤。依阿赖耶说明一切法,依如来藏真心说明一切法,此皆是分解地说,故为权教,为可诤。“一念无明法性心”即具十法界,这不是依分解的方式说,而是依诡谲的方式说,故为圆教,为不可诤。这个无诤的圆实教即是属于教乘的,即属于一乘即佛乘之教乘的,故它是就“诸法”之法说的,不是就“诸法实相”之实相说的。在实相般若中,实相是透彻了的。但是“诸法”之法是无限定的,是未圆满起来的,是留在不决定的状态中的,因此,显实相般若,观法上的无诤,是共法,而又不能决定教乘之大小。故必须引出“如来藏恒沙佛法怫性”一观念,由之以决定教乘之大小以及圆不圆。凡随“怫性”一观念,不及于“如来藏恒沙佛法怫性”者为小乘,为通教;及于“如来藏恒沙佛法怫性”而却是依分解的方式说者,则为别教(始别教与终别教);依诡谲的方式说者,则为圆教。是则《法华》圆教之为圆实无诤,由天台宗以展示者,是就“诸法”之法说的,是将诸法之“诸”圆满起来的,有圆满的决定的。总之,它是“法之存在”方面之圆实无诤。因此,吾将名之曰存有论的圆实无诤,以与观法上的无诤,般若之作用的圆实,区以别。
吾人必须正视这两种无诤,然后方能达佛教之究竟。吾人必须正视《般若》之无诤,一方显般若为共法,一方显出教乘之大小与不圆为属于另一系列。至乎《法华》圆教,则此两无诤密切地无任何跷攲地相应为一,交织于一起:以存有论的圆实无诤为经,以观法上的圆实无诤为纬。如是,“诸法”之“诸”,法之存在,既有圆满的决定,而“诸法实相”之“实相”亦随之而究竟透彻。其他权教皆未能至乎此,皆不免有跷攲处。“法之存在”之决定既不,则实相般若之在它们处表现亦不免有仄影。凡此,俱须在后面逐部章逐步表示。在此只是提纲挈领地一提,多说则不免跨节,读者亦不能得其详。
以下仍归于《般若经》中无诤法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