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判断力之批判》“第一部美学判断力之批判”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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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第一分
第二卷
纯粹美学判断之推证
§43艺术一般
“艺术”不同于“自然”即如“制造”(making:facere)不同于“动作或运作一般”(acting or operating in general:agere),而“艺术之产品或成果”不同于“自然之产品或成果”正如“作品”(work:opus)不同于运作之效果或结果(operation:effectus)。〔另译:而艺术之产品或成果不同于自然之产品或成果正由于艺术之产品或成果是“作品”,而自然之产品或成果则是“运作之效果或结果”。〕
依法而言,那只有通过自由而成的那产品,即通过意志活动而成的那产品(意志活动以理性作为其自己之基础:通过这样的意志活动而成的那产品),始应被名曰“艺术”。因为虽然我们喜欢名蜜蜂所产生者(即蜜蜂之有规律地结成的蜂窝)曰艺术之产品,但是须知我们之这样名之,仅只是依“类比于艺术”之类比而如此名之;那就是说,只要一旦我们觉得并没有理性的慎思熟虑形成蜜蜂之辛劳之基础,我们即可说:蜜蜂之产品只是蜜蜂底本能之本性之产品,而凡那“我们把它当作艺术而作归属”者,那只是把它归属于其“创造者”。〔艺术只应归属于艺术之“创造者”,不应归属于自然的本能之本性。〕
如果,如有时发生的,在通过“一泥炭地或一沼泽”之捜索中,我们忽然发见一片被砍开的木板,我们不能说这被砍开的木板是一自然之产品,但只能说它是一艺术之产品〔木工或人工技艺之产品〕。此艺术产品之产生的原因曾有一目的存于心中,那所发见的对象〔木板〕之形式即归于于此目的〔即由于此目的而然〕。除此情形外,我们又可在“每一东西之现实性必须先之以此东西之原因中的关于此东西之表象或提荐(甚至即如在蜜蜂蜂房之情形中亦然),虽然这结果并不曾为那原因所想及”这样形成的每一东西中看出一种艺术。但是当任何事绝对地被名曰一“艺术之作品”时,要想去把它和一“自然产品”分别开,则它总是被理解成或被意谓为是某种“属于人”的作品〔案:意即是人为的作品〕。
作为人类的技巧看的艺术也与科学不同(即如能力或才能不同于知识),正如一实践的机能不同于一理论的〔知解的〕机能,复亦如技术不同于学理(测量术或査勘术不同于几何学)。为此之故,正当一个人只知那应当被作者,因而也就是说,正当一个人没有其“所欲的结果之充分的知识”以外的任何更多的技能时〔即只当一个人只充分地熟知于其所欲的结果时〕,则一个人所能作者即不可被名曰“艺术”。只以下那种事始可属于艺术,即纵使“对于此事有最完整的知识,然而却并不表示一个人即有去作此事之技巧”,只这样的事始可属于艺术。坎坡(Peter Camper,荷兰的解剖学家与自然主义者)很准确地描写出最好的鞋必须如何被作成,然而无疑其自己却不能够制造出一双鞋。
〔原注〕:关此,康德有注云:
在我家乡里,如果你向一普通人提出一问题就像哥伦布与其鸡蛋之问题,这普通人便说:“在此问题中,那并无艺术可言,那只是科学之问题”:即是说,“如果你知道如何去作,你便实能去作”;而其如此说恰同于一切所谓魔术师〔玩把戏者〕之所说。可是另一方面,对走钢索的人之技巧而言,你若用“艺术”之名以名之,他决不会有丝毫不安处。
艺术又不同于“手工艺”。艺术名曰“自由的艺术”,而手工艺则名曰“工业艺术”〔图利的艺术〕。我们视自由的艺术为某种这样的事,即此事它只能证明“合目的者”(一种如意的成就)为一种游戏,即是说,视之为一种“依其自己之故而为适意的”事,但是我们视“工业艺术”为劳工,即是说,视之为一种职业,此职业,依其本身独立看来,是令人不适意者(是苦工,贱役,令人讨厌的工作),而它之吸引人乃是只因着其所至之结果(即工资)而始然,因而结果亦就是说,它能是一逼迫的安排〔迫于不得已而被逼至的工作〕。“在技工艺同业公会之等级表中,我们是否把手表匠算作艺术家,把铁匠算作工艺者”,这总需要有一观点不同于我们这里所采用者,那就是说,需有一观点考虑这些职业所必须必然地涉及的那“才能之比例”。又“在所谓七种自由艺术当中,是否有些只应被算作科学,不可以被包括在自由艺术中,又是否又有些实只类似手工艺”,关于这类问题,我在这里并不想予以讨论。但是,“以以下一点去提醒读者”,这并非不对,即:在一切自由艺术中,某种强迫性的东西仍是需要的,或如普通所谓一种机械性的东西仍是需要的。若无这种机械性的东西〔即定规定法〕,那灵魂,即那“在艺术中必须是自由的,而又单只是它始能给作品以生命”的那灵魂,必会是虚浮无体的,而且必会消散而幻灭。(此如在诗词作品中,必须有正确恰当而丰富的语言或词汇,同样亦必须有作诗法以及韵律形式:此皆诗词中之强迫性或机械性者。)我之所以提醒这一点,是因为有好多新兴学派之领导者皆相信:促进一自由艺术之最好方法便是去扫取一切约束,而且去把艺术从劳力辛苦中改转成纯然的游戏。
§44美术
对于“美”,并没有一种“科学”〔学问〕,但只有一种“评判”〔衡定〕。复次,兹亦并没有一种“美的科学”〔美的学问〕,但却只有一种“美的艺术”。因为一关于“美”之科学必须科学地,即经由证明之方法,去决定是否一物须被视为美或不美;305因而结果也就是说,关于美之判断,如果它是属于科学的,则它必不会是一“审美品味”之判断。至于说到一“美的科学”,即“一门学问,如其为一学问,它须是美的”,这根本是一“无理之事或不可能之事”(non-entity:Unding)。因为如果既视之为一学问或科学,则我们须要求有理由与证明,如是,则我们必应丢弃或脱掉那些美丽的词语〔那些审美品味式的词语tasteful phrases,Bon-smots〕。那所以使吾人有“美的科学”这一流行的词语者,无疑,不过是如下之所说,即:普通的观察已很准确地注意到这事实,即:说到“美术”,依其充分的圆满性而言,好多学问是需要的,例如需要有好多古代语言之知识,需要熟知于古典的作者,并需要熟知于历史,熟知于搜集古董〔古物古器〕,等等。因此,这些历史性的学问,出于“它们形成美术方面之必要的预备与基础工作”这一事实,并亦大部分由于“它们被认为甚至须包含有美术产品(演说修辞术与诗词)之知识”这一事实,是故它们经由词语之混扰,遂实际上得到美的科学或美的学问之名称。
如果一“适当于或符合于一可能对象之认知”的艺术,它只由于想去实现此可能对象之故,遂有那“达此目的所需要”的诸举动,如是,则此一艺术便是“机械的艺术”。但是,如若快乐之情感是一艺术所直接意图者,如是,则这艺术便名曰“美学的艺术”。美学的艺术或是“适意的艺术”(agreeable art),或是“美术”。如果艺术之目的是如此,即:快乐一定要伴之一些视作“纯然的感觉”的表象,如是,则“适意的艺术”之名即可合用。但是,如果艺术之目的是如此,即快乐须伴之一些视作“认知之模式”的表象,如是,则“美术”之名即可合用。
“适意的艺术”是那些“只以纯然的享乐为其目标”的艺术。一切那些“能使一宴会喜悦”的风趣(charms)皆属这类艺术,例如:有趣的故事,“能发动全座无拘无束而活泼交谈”之艺术,或以戏谑与笑话而引起某种欢乐的气氛:此皆属“适意的艺术”。在这里,如一般人所说,可有很多酒席筵前的闲谈,无人想对于其所说要被人记录下来,因为那些闲谈只是给出片刻之娱乐,而并不是要当作一持久的材料以备作为“反省或继续讨论之主题”。(又“安排餐桌以备享乐”之艺术,或在大筵时,管弦乐队之音乐,亦皆属“适意艺术”一类者。大筵时之音乐是一离奇古怪的构想,它只意在作为一“助成或鼓舞一舒适爽快的精神”的适意喧闹而去影响人之心灵,而且它亦用不着丝毫注意于组合而只想去促进客人间自由轻松的交谈。)此外,还有些其他游戏,它们并不伴随以任何其他兴趣,其使人有兴趣只在使时间不被注意而即容易消磨过去。凡此类游戏亦必须被包括在“适意艺术”中。
另一方面,美术是如此之一种表象,即它本质上即是合目的的一种表象,而且虽然它空无一特定的目的,然而它却有“促进社会沟通之兴趣中的心力之陶养”之效果。
一快乐之普遍的可传通性即在此快乐之概念中就包含有这意思,即:快乐不是“发自纯然感觉”的享受之快乐,而乃必须是反省上之快乐。因此,美学的艺术,作为“美术”者,是一种“以反省判断而不是以器官感觉为其标准”的一种艺术。
§45美术,当它同时看起来好像是“自然”时,它便是一种艺术
一美术产品必须被确认为是艺术而不是自然。纵然如此,可是其形式中之合目的性却必须恰正显似为不受任何随意规律之约束,俨若它真是一纯然自然之产品。仅是那“不基于概念而即可普遍地可传通”的快乐始基于我们的诸认知机能之游戏中的“自由之感”上(那所说的游戏,虽即是自由的,同时却亦必须是合目的的)。自然,当它真象是艺术时,它始成为美的;而艺术之可被名曰美术,是只当我们意识到它是艺术然而却犹象是自然时,它始能被名曰“美术”。
因为不管我们是讨论自然之美抑或是讨论艺术之美,我们总可作以下之普遍陈述,即:“美”是在吾人对于她的评估中令人愉悦,而并不是在〔五官〕感觉中或借赖着一个概念而令人愉悦。现在,艺术总是有一“想去产生某事”之决定性的意向。但是,假定此想产生的“某事”若真只是纯然的感觉(某种只是主观的东西),且意想被伴之以快乐,如是,则这样的艺术产品,在我们之对于它的评估中,必应只是经由官觉之感之媒介而令人愉悦。另一方面,假定意向真是一个“指向于一决定性的对象之产生”的意向,而且假定此种意向又真是一个“须经由艺术而被达成”的意向,如是,则那想被产生出的对象必应只是借赖着一概念而令人愉悦。但在以上这两种情形中,艺术必应不是在对于它的纯然评估中而令人愉悦,即是说,不是当作“美术”而令人愉悦,但只是当作“机械的艺术”而令人愉悦。
因此,美术产品中的“合目的性”,虽然它须是有意的,然而它却必须不要有“是有意的”之样子〔不要看起来象是有意的〕;即是说,美术必须以“自然之样相”来表现〔必须有自然之样子,必须看起来像自然〕,虽然我们确知它是艺术。但是一艺术产品所依以“看起来像自然”的那方式或路数却正是因着“符合于规律中有完全的严格性”而然也。吾人须知艺术产品须严格地符合于规律,盖规律之作用即在其规定如何单是这产品始能是那艺术产品之所意想成为者,即所应当是者。但是艺术产品之严格地符合于有如此作用之规律却并无辛苦勉强相而只自然地符合之,其符合之亦并无学院相之表露,即是说,并无一痕迹显似“艺术家之总有规律呈现于其眼前”之样子,亦无一痕迹显似“此规律之桎梏此艺术家之心力”之样子。〔案:此节甚佳,即中国所谓“妙手天成”,无斧断痕。〕
§46美术是天才底艺术
天才是那“把规律给与于艺术”的天赋才能(自然的禀赋)。因为才能,即那当作艺术家之一生而固有的产生能力看的才能,其自身是属于“自然”的,是故我们可以这样说:“天才”是生而固有的性能或心灵能力或创造能力(die angeborne Gemiltsanlage-the innate mental aptitude,ingenium)。通过此心灵能力或性能或创造能力,自然把规律给与于艺术。
不管此界说之情况为如何,亦不管它是否只是随意的,或是否适合于那通常与“天才”这字相联合的那概念(这些问题将在下节中弄明白),以下一点在开始时总仍可先被表明,即:依照“天才”一字之通义,美术必须必然地被视为是“天才底艺术”。
因为每一种艺术皆预设有一些规律,这些规律被设置下来以为基础,这基础首先能使一产品(如果这产品要被称为是艺术之产品)被表象为是可能的。但是“美术之概念”不允许对于“美术产品之美”之判断是由以下那样的任何规律而引生出,即这规律有一概念以为其决定根据,因而结果也就是说,这规律是依靠于“产品所依以为可能”那样式或路数之概念而成其为规律:对于“美术产品之美”之判断不允许是由如此样的任何规律而引生出。结果,美术不能以其自己设计出〔策划出〕或想出“它所依照以完成其产品”的那规律。话虽如此,但因为一产品,倘若没有一先行的规律以先之,它便决不能被允许被名曰艺术,因此随之而来者便是:个人生命中的自然〔本性或天赋才能〕(且借赖着个人生命中的诸机能之谐和)便能把规律给与于艺术,此即是说,美术,只有把它当作“天才底艺术”看,它才是可能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四点。
天才是一种“产生那东西,即‘没有决定性的规律可为之而被给与’的那东西”之才能,而且它亦不是对那“依照某种规律而为可学得”的东西而言的一种“熟练之技能或敏捷之材干”(Geschicklichkeitsanlage),因此,根源性〔创发性〕必须是“天才”这一才能之根本特性。
〔译注〕:
案:原文是“决定性的”(bestimmt),Meredith译为确定的(definite),易有误会,有时别处可,此处不可。
由于兹亦可有根源的无意义〔荒谬胡闹〕,是故天才之产品必须同时即是模型,即是说,必须即是范例;因而结果也就是说,虽然天才之产品其自身不是由模仿而引生出,然而它们却必须可以为他人所仿效,即是说,可以为他人充作评估之“标准或规律”。〔盖以其本身并非胡闹故〕。
天才不能科学地指出它如何产生其产品,但它却可像自然那样给出规律〔却可给出规律像自然之所为〕。因此,当一作者将一产品归功于其天才时,他自己并不知此产品之观念如何进到其头脑中,他亦并不是在其“随高兴时或有方法地去发明或去设计出这样的产品”之能力中有此产品,而且他亦并不是在这样的箴言告诫中,即如“必会使他人亦有办法去产生这同样的产品”这样的箴言告诫中,把那“有方法地设计这样的产品”之办法传给他人。(因此,我们的“Genie”(鬼斧神工琦瑰之行)这个字大概即由拉丁“genius”(天才)一字而来。它是表示那作为有特殊监护作用与指导作用的神灵在一个人之生时即已被给与于这个人。经由这特殊的监护神灵之鼓舞,那些根源的观念或想法因而可以被得到。)
大自然经由天才把规律规画给艺术(并不是规画给科学),其把规律规画给艺术是只当艺术是美术〔不是机械艺术〕时始然。
§47上节对于天才之帮助之〔进一步的〕阐释与确定
每一人皆同意天才与模仿精神间之完全对反。现在,因为学习不过是模仿,是故那学习之最大能力,或那适合于作学生之适合性或适应能力,即如其为如此之能力或适应能力而观之,它无论如何大或无论如何适应,它仍然不等于天才。纵使一人编织其自己之思想与幻想,而不只是领悟他人之所已想,又纵使此人甚至能对于技艺与科学带来新的增进,然而此并不足以供给一有效的理由可以使我们称这样一种头脑(而且常是伟大的头脑)为一天才,以对反于那普通叫做“浮浅之徒”者。何以故?盖因为此人决不能比那“只是去学习与遵循一领导”的人所作者为更多。因为那在此路数中所完成者是某种“可被学习”的东西。因此,此某种可被学习的东西全处于“依照规律而成的‘研究与反省’之自然途径”中,因而它亦不能特别不同于那当作勤勉劳作之成果而被获得者。〔所谓“勤勉劳作”乃是为模仿所支持的那勤勉劳作。那被学习的东西不能特别不同于那当作如此样的勤勉劳作之成果而被获得者。〕这样说来,牛顿在其“自然哲学之原理”这一不朽的著作中所陈述的一切皆可被学习,不管“去发见这一切”所需要的心灵是如何之伟大;但是我们不能学习着依一真正的诗情去写诗〔我们不能学习着去写有兴发作用的诗篇〕,不管一切诗的艺术之箴言是如何之周详完整,亦不管诗的艺术之模型是如何之卓越优秀。理由是:牛顿从几何学底首要原素到其最伟大而最深奥的发现这其间所采用的一切步骤或每一步骤皆是他所能使之成为直觉地显明的而且能使之成为容易去遵循的,这不只对其自己而言为如此,即对每一他人而言亦莫不如此。可是另一方面,没有荷马或魏兰(Wieland德国诗人)能够表明他的那些观念(在想象中同时又在思想中如此丰富的那些观念)如何进入其头脑中并如何集合于其头脑中,此盖因为他自己不能知之,因而他亦不能告之于他人。因此,在科学之事中,最大的发明家其不同于最辛劳的模仿者与学习生只在程度上不同,但是他之不同于一个“在美术上有天分”的人是在种类上不同的。有好多伟大人物〔如科学发明家〕是人类所深深感戴的,而那些禀赋有美术才能的人却是大自然之选民〔大自然之所特别眷顾者〕。我们说这两类人之不同是种类之不同。我们之如此来比较他们两方,这并不含有对于人类所深深感戴的那些伟大人物之轻视或贬视。科学方面之才能是为“继续追求或促进更大的知识圆满,连同依于此知识圆满上的那些实际的种种好处”而培养成者,而且同时亦为“把这同样的知识圆满传给他人”而培养成者。因此,科学家很可自夸有理由优越于那些“值得有被称为天才之荣誉”的人,因为天才须达至这样一个点,即“艺术必须使之成为一个停止处”,这样一个点。因为兹有一被置于艺术上的极限,艺术不能超越此极限。此一极限大概好久以前即已被达到,而且不能进一步地被扩张。此外,这样的艺术技巧亦不能被传通,但需要从大自然之手直接赋与于每一个人,因而亦随同个人之死亡而死亡,如是,遂等候有一天,大自然复又依同一路数而赋与于另一个人,这另一人所需要者只不过是一范例或一榜样,以便使他所意识到的才能可依同样的路线而工作。
如是,既然(作为美术的)艺术之天赋才能必须供给规律,然则此所供给之规律必须是何种规律呢?它不能是一个“依一公式而被设下而又可以充作一箴言”的规律,盖因为若那样,则关于美之判断必应是依照概念而为可决定的。那所供给之规律必须采集自艺术家之表现,即是说,必须采集自艺术之产品,这样的规律,他人可以用之以使其自己之才能付诸考验,这样,便可让这规律充作一模型,这模型不是为“模仿”而有,但只是为“遵循”而有。此如何可能是很难去说明的。艺术家的观念〔想法〕在其弟子方面可以引起同样的观念〔想法〕,设若大自然以同样的心力之比例供给或装备其弟子时。为此之故,美术底诸模型只是把此艺术传给后代之工具。此一事不能只因着纯然的描述而被作成,尤其不能依语言艺术之路线而被作成,且进而即在这些语言艺术中,只以下所说那样的诸模型,即“古老而死去的语言(当作学者专家的语言而被保存下来的那些古老而死去的语言)就是诸模型得以留传的媒介”这样的诸模型,始能成为古典的模型。
不管那“使只依靠于勤勉与学习的机械艺术不同于那作为天才之艺术的美术”的那显著的差异为如何,天地间尚没有如下所说那样的美术,即在此美术中,某种机械性的东西,即“能够在服从规律中被理解与被遵循”的某种机械性的东西,因而结果也就是说,某种学院性的东西,不构成艺术之本质的条件:天地间尚没有如此所说这样的美术,意即尚没有美术不以某种可在服从规律中被理解与被遵循的机械性的东西为其本质之条件的,因而结果也就是说,尚没有美术不以某种学院性的东西为其本质之条件的。因为〔在每一种艺术中〕,作为目的的某种东西之思想必须现存着,若不然,则其产品必不会被归属于一艺术,但只不过是一纯然机遇之产品。但是一目的之完成或实现便能使决定性的规律成为必然的,我们不能冒险去废弃这些决定性的规律。现在,由于才能之原创性是造成天才性格之一本质因素(虽不是唯一的本质因素),是故浮浅之辈遂幻想:他们对于其充分开发的天才所能给的最好的证据便是使其自己不受一切学院的规律之约束,因为他们相信一个人在顽劣的马背上比在一有训练的马背上更能显出一较好的形相〔较勇敢的样子〕。实则天才所能作的只不过是去为美术之产品供给丰富的材料;而关于此材料之精心处理以及此材料之“形式”,则需要有一学院训练的“才能”,这样,此材料便可依那“能抵受判断力之考验”的那样式而被使用。但是若说一人在那“落于最需要谨慎的理性研究之范围内”的事中也想要像天才那样去谈论与下判断,这却是极端可笑的事。设有一江湖骗子于此,他把他自己包围于一种云雾中,在此云雾中,我们可有充分想象之范围以牺牲一切批判机能之使用:又设有一头脑简单的大众于此,他想象他之不能清楚地去认知并去领悟这深入之杰作是由于他之为大量新的真理所侵袭〔如许多新的真理蜂拥而来逼拢到他身上来〕,和这些新的真理相比对,那逐步详说之枝枝节节之琐事(由于对于基本原则之谨慎地衡量过的解释与一学院式的考察而作成者),在这头脑简单的大众眼中看来,似乎只是初学者或笨拙者的工作。设有如上两种人于此,一个人完全不能确知究竟是去讥笑那如上所说的江湖骗子呢?抑或是更去讥笑那如上所说的头脑简单的大众呢?〔盖前者固可笑,而后者亦同样可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