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判断力之批判》引论8

标签:
读书思考文化杂谈 |
分类: 思考 |
.1“合目的性”可依两路被表象于一给与于经验中的对象上。〔1〕其被表象于经验中的对象上可以被使成为视纯粹主观者而定。在此情形中,对象就其形式而论是被思量为呈现于“先于任何概念而存在”的摄取(apprehension,apprehensio)中的;而“对象之形式之与诸认知机能相谐和,相谐和以便为一般认知去促成直觉与概念之相结合”,这层意思则是当作“对象底形式之一合目的性”而被表象的。要不然,则亦可另有一路,即〔2〕:合目的性底表象〔即被表象于经验中的对象上的那合目的性之表象〕可被使成为视客观者而定,在此情形中,合目的性是被表象为对象之形式之与事物本身底可能性相谐和,其如此被表象乃是依照那“含有此对象底形式之根据”的事物之一先行概念而然的。〔以上是表象合目的性之两路。〕我们看出前一种合目的性之表象是基于“愉快”的,此愉快乃是在那“在对于对象底形式之纯然反省中直接被感到”的愉快。但是后一种合目的性之表象,由于它并不把“对象之形式”关涉到主体之“有事于对象形式之摄取”的诸认知机能,但只“把对象之形式”关涉到一特定概念下的对象之确定的认知,由于是如此云云,是故它并无关于事物中的快乐之情,但只与知性以及知性之对于事物之评估有关。当一对象之概念已被给予,则判断力之功能,依其为认知而使用该概念而言,即存于呈现或展现(consists in presentation,exhibit)〔意即存于其提荐或呈现具体者之作用〕,即是说,存于在概念外置放一“相应于该概念”的直觉。在这里,这种展现可以是如此,即:我们自己的想象力就是任事的行动者,此如在艺术之情形中,在这里,我们是把那“我们将其摆在我们自己面前以为一目的”的一个对象之一预想的概念予以实化而使其成为真实的。或不然,那展现亦可是如此,即:行动者可以是自然之在其技巧中,即是说是巧妙之自然(此如在有机体之情形中),此时我们是把自然解成我们自己所有的一个目的之概念,这样解之,以便有助于我们之对于自然之产品之评估。在此情形中,那被表象的并不是自然之于事物之形式方面之一纯然的合目的性,乃是那当作一自然目的看的产品之自身。顺此而言,虽然我们的这个概念,即“自然在其经验的法则中于其形式面是主观地合目的的”这个概念,决无法是一“对象之概念”,但只是判断力之一原则(这原则是判断力用之以便在自然之广大的多样性中去供给其自己以概念,这样它或可能够去了解其自己之方向而不至茫然无所归),虽是如此云云,然而在这里,却又好像是依据一目的之类比,有一种“顾及我们的认知机能”之顾及或关注被归属给自然。因此,“自然的美”可以被看成是“形式的即纯然主观的合目的性之概念之呈现或具体展现”,而“自然的目的”则可以被看成是“一真实的即客观的合目的性之概念之呈现或具体展现”。自然的美,我们经由审美品味(taste)来评估之(即借赖着愉快之情而美学地评估之);自然的目的,我们经由知性与理性来评估之(即依照概念而逻辑地评估之)。
.2判断力之批判之区分成美学的判断力之批判与目的论的判断力之批判即是基于上说之考虑而作成的。第一部是意谓“因着快与不快之情而评估形式的合目的性(或不然名曰主观的合目的性)”这种评估之能。第二部则是意谓“因着知性与理性而评估真实的合目的性(亦曰客观的合目的性)”这种评估之能。
.3在判断力之批判中,讨论美学判断力的那一部分是本质地相干者,因为单只是那一部分它含有一个原则,此原则完全先验地为判断力所引介,引介之以为其反省自然之基础。此一原则就是自然之“依其特殊的(经验的)法则对我们的诸认知机能而言”的那“形式的合目的性”之原则——这一原则若无之,知性便不能觉得其自身在自然中有归宿:然而为什么必有自然之客观的目的,即是说,为什么事物只有作为自然的目的才是可能的,这并无理由是先验地可指派的,当然也不能有从那作为经验之一对象的自然之概念(不管依自然之普遍面而言的自然抑或依其特殊面而言的自然)而来的一个显然可见的理由之可能性。但是,在“上面所说〔自然之形式的合目的性之〕超越的原则早已预备好知性去把一目的之概念应用于自然(至少是关于自然之形式中的自然)”以后,那只有这判断力,即“其自身并不在客观目的方面先验地具有一原则”的那判断力,它在现实地出现的(某些产品〔如有机体〕之)情形中包含有“依理性之兴趣而使用目的之概念”之规律。
.4如上说,我们实有一超越的原则,经由此超越的原则,自然之合目的性在其主观的涉及——涉及于我们的诸认知机能之涉及中,可当作对于一物之形式之评估之原则而被表象于此物之形式中。此自不错。可是如此说的这超越的原则是让以下之问题为完全不被决定的,即:“在何处并在什么情形中,我们须依照合目的性之原则而不简单地只依照普遍的自然法则去对于作为一产品的对象作我们的评估”这问题为完全不被决定的。那超越的原则它把这工作即“裁决此产品(依其形式而言的产品)之契合于我们的诸认知机能为一审美品味之问题”之裁决工作转让给美学判断力(审美品味之问题是这样一种事,即美学判断力之裁决之并不是因着与概念相谐和而裁决之,但只因着情感而裁决之)。另一方面,那目的论地被使用的判断力它指定出这样的一些决定的条件,即在这些决定的条件下,某物(例如一有机体)是依照“一自然之目的”之理念而被评估的。但是,这目的论地使用的判断力它不能从自然之作为一经验之对象之概念里去援引一个原则,援引之去把这目的论地使用的判断力底这权力即“先验地把涉及目的归给自然,或甚至只不决定地从现实的经验里在这样的产品之情形中去假定这些目的”这权力给予于这判断力〔目的论地使用的者〕。这目的论地使用的判断力之所以不能从作为经验对象之自然之概念里去援引原则以给与其自己以如此这般云云之权力之理由是如此,即:要想能够只是经验地去认知某一对象中的客观的合目的性,则许多特殊的经验必须被集合起来,而且必须在这些特殊经验底原则之统一下被检査。目的论地使用的判断力既然如上所云,因此,我们可说:美学判断力是“依照一规律但不依照概念来作评估”这一种特殊的评估之机能。而目的论的判断力则不是一特殊的机能,但只是一般的反省的判断力,此反省的判断力之进行,如其常在知解认知中之进行那样,它总是依照概念(但在关涉于某些自然之对象中依照概念),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即一种“只是反省的而并不决定对象”的判断力之特殊的原则,而进行。因此,就它的应用而言,它属于哲学之知解的〔理论的〕部分,而依据它的特殊原则而言,(此等特殊原则不是决定性的成素,就像那些“属于正辞断义之主张doctrine”的诸原则所须是者那样),它又必须形成本批判之一特殊的部分。另一方面,美学的判断力对于其对象之认知并不贡献什么事。因此,它必须只被部署于“下判断的主体以及此主体之诸知识机能”之批判中,只要当这些知识机能能够具有先验的原则时(不管这些知识机能之使用在此审美判断以外之使用是什么——是知解的使用抑或是实践的使用)。这一种下判断的主体以及此主体之诸知识机能之批判乃即是那“对于一切哲学之前奏”的一种批判:美学判断力必须只被部署于这样一种批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