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判断力之批判》引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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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自然底合目的性之美学的表象
.1那“在一对象之表象中纯然是主观的”者,即是说,那“构成此表象之涉及主体而不涉及客体”者便即是此表象之美学的性格。另一方面,那“在一对象之表象中服务于或有利于对象之决定(即服务于或有利于知识)”者便即是此表象之逻辑的妥效性。在一感取底对象之认知中,涉及主体与涉及客体这两面是联合地呈现的。在外物之“感取表象”中,“我们所依以直觉外物”的那空间之性质是我的“外物之表象”之纯然主观面者(经由这主观面,“事物之在其自己”之作为对象是什么,这是完全存而不决的),而亦正因那种主观面之关系,所以那被直觉于空间中的对象也同时只当作一“现象”而被思。但是空间,不管其纯粹主观的性质,它总仍然是当作现象看的事物之知识之一构成成分。感觉(在此指外部的感觉言)亦同样是表示我们的“外物之表象”之一纯然主观面者〔即是说,感觉亦同样是一纯然主观面者〕,然而感觉之为主观面者却是这样一种主观面,即恰当地说来,它只是外物之材料(通过这材料,所给予于我们的某物始具有真实的存在),此恰如空间是“外物底直觉”之可能性之一纯然先验的形式;既然如此,感觉,纵然它是主观面的东西,然而它亦被使用于外在对象之认知中。
.2但是那“不能变成一认知之成素”的一个表象底主观面却正是与此一表象相连系的那快或不快;因为通过这快或不快,我于这表象底对象一无所认知,虽然这快或不快它很可以是某一认知或其他认知之作用之结果。现在,一物之合目的性,当其被表象于我们之对于此物之知觉中时,决无法是对象自身之一性质(因为合目的性这类性质并不是一个可被觉知的性质),虽然它可以从事物之一认知中而被推断出。因此,在如下所说那样的合目的性中,即“这合目的性它先于一对象之认知而即存在,而且甚至不为认知之目的去使用一对象之表象,此合目的性犹仍是直接地与此对象之表象相连系”,这样的合目的性中,我们有那“属于此对象之表象”的主观性质,此主观性质不能够变成一知识之构成成分。因此,我们只由于对象之表象直接地被伴偶以愉快之情之故,我们始把“合目的的”这个形容词应用于对象上;而此被伴偶以愉快之情的表象其自身即是合目的性之一“美学的表象”。唯一的问题是这样一种“合目的性之表象”究竟是否存在。
.3如果愉快之情这愉快,它离开任何它所可有的涉及于一概念(为一确定的认知之目的涉及于一概念)之涉及,而只与直觉底“一个对象底形式”之摄取相连系,则这层意思并不能使表象可涉及于对象〔客体〕,但只使之可涉及于主体。在这样情形中,愉快除只表示对象之符合于那“当其有所表现乃只有所表现于反省判断力中”的认知机能外,它一无所表示。夫愉快既除只表示对象之符合于反省判断力中的诸认知机能以外,它别无所表示,是故它亦只能表示对象之一主观的形式的合目的性。因为那种“不涉及概念”的想象力中的形式之摄取,它若无反省判断力之作以下之比对,它决不能出现:即是说,若无反省判断力之把那种“不涉及概念”的想象力所摄取的形式至少拿来和想象力之“将直觉关涉到概念”之能力相比对(纵使非有意地相比对),则那种“不涉及概念”的想象力中的形式之摄取决不能出现。〔案:此种摄取之出现只有在反省判断力中始然。想象力将直觉关涉到概念即成功一确定的知识,此是决定的判断力之所为。想象力不涉及概念,则形式之摄取只涉及主体,此只在反省判断力中始然。〕现在,如果在此比对中,作为“先验直觉之机能”的想象力,借赖着一特定表象,非有意地〔非意匠设计地〕被致使和那作为“概念之机能”的知性相一致,而且一愉快之情亦因其如此和知性相一致而遂被引起,如是,则对象必须被看成是对反省判断力而言的“合目的者”。一个对反省判断力而言的反省判断是一个关于“对象之合目的性”的美学判断,此一美学判断并不依靠于任何现存的对象之概念,且亦并不供给一对象之概念。当一对象之形式(形式是对反于对象底表象之材料如感觉者),在纯然“反省于对象”之反省动作中,不顾及由对象而被得到的任何概念,而被评估为这样一个对象之表象中的一种愉快之根据时,则此种愉快亦被判断成是必然地与此对象之表象相结合者,因而它亦不只是对“摄受此形式”的主体〔人〕而为愉快,且亦对一切作判断的“人一般”而为愉快。如是,此对象便被名曰“美”;而“借赖着这样一种愉快(因而也具有普遍妥效性的愉快)而去下评判”这种下评判之机能便被名曰“审美品味”(taste)。因为既然愉快之根据被使只处于对一般反省而言的“对象之形式”中,因而结果,并不处于“对象之任何感觉〔材料〕”中,且亦并不牵涉那“可以某事或他事为目的”的任何概念,是故反省中的对象之表象(其条件是普遍地先验有效者)是与什么相谐和一致呢?曰:它乃正是与主体中的“判断力之经验使用一般”中的合法则性(此合法则性即想象与知性之统一)相谐和一致,而且单只与此中之合法则性相谐和一致,除此以外,别无其他。而因为对象与主体之机能之此种相谐和一致是偶然的,是故它遂惹起或招致了就主体之认知机能而言的对象方面的“一种合目的性”之表象。
.4现在,在这里就存有一种愉快,此愉快就如同一切快与不快一样,它不是经由“自由”概念之作用而被引起的(即是说,它不是经由借赖着纯粹理性而成的较高欲望机能底先行决定antecedent determination而被引起的)。如此样的愉快,没有概念能够使我们去把它视为必然地与一对象之表象相连系。“这样的愉快被认为与此对象之表象相连系”这一述说必须总是只通过“反省的知觉”始云然。结果,这一述说就像一切经验判断一样,它是不能够去宣告“客观的必然性”的,而且它亦是不能够有要求于“先验的妥效性”的。但是,这样一来,审美判断事实上却亦像每一其他经验判断一样,它只要求于有效于每一人,而且此总是可能的,不管其“内在的偶然性”为如何。关于此审美判断,那唯一奇异的一点,或那很特别的一点,便是如下之所说,即:那“经由审美判断而犹要求每一人皆有之,恰像真是一谓词而与对象之认知联合于一起,而且要与对象之表象相连系”者实并不是一经验的概念,但只是一愉快之情(因而亦毕竟并不是一概念)。
.5单个人的经验判断,举例言之,如一个“在一水晶体中觉察一滴流动的水”的人之判断,像这样单个人的经验判断实正当地指望每一人皆见到这所述的事实,因为这单个人的经验判断已依照一可能经验一般底法则下的决定性的判断力底普遍条件而被形成。同样,一个“心中无任何概念,而只在单纯地反省于一对象之形式中而感觉到愉快”的人也正当地要求于每一人之契合,虽然此判断是经验的而又是一单个人的判断。因为此愉快之根据是见之于“反省判断”之虽主观而却是普遍的条件中,即是说,是见之于一对象(不管是自然之产品抑或是艺术之产品)之与诸认知机能(想像及知性)底相互关系之“合目的性的谐和”(final harmony)中(语中所谓诸认知机能乃是每一经验的认知之所需要不可缺少者)。因此,审美品味判断中的愉快无疑是依靠于一经验的表象,它并不能先验地被联合到任何概念上(一个人不能先验地决定什么对象将是合于审美品味的或不合于审美品味的,一个人必须去找出那合于或不合于审美品味的对象);如是,愉快之被使成为此审美判断之决定根据是但只借赖着吾人之意识到它简单地只基于“反省”上,并基于“此反省之与对象知识一般相谐和(在此相谐和上,对象之形式是合目的的)这相谐和之虽只主观而却普遍的条件”上,而然。
.6此就是审美判断之所以隶属于一种“批判”〔衡定〕,即就审美判断之可能性而言的一种“批判”〔衡定〕之故。因为审美判断底可能性预设一先验的原则,然而这先验的原则既不是对知性而言的认知原则,亦不是对意志而言的实践原则,因而它亦决无法是先验地决定性的原则。
.7但是,从对于事物(不管是自然物抑或是艺术品)底形式之反省而生起的愉快之感受不只表示对象方面的一种合目的性(所谓对象是指其依照自然之概念关联于主体中的反省判断力而言的,不只表示这样说的对象方面的一种合目的性),且反过来,它亦表示主体方面的一种合目的性,此乃在关于对象之形式或甚至无形式中回应自由之概念者。这样说来,结果是如此,即:美学判断它不只作为一“审美品味之判断”而涉及于“美”(beautiful),且亦由于它是从一“较高级的理智的情”而发出者,是故它亦涉及于“崇高”(sublime)。因此,上说的“美学判断力之批判”必须依此线索而分成两主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