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判断力之批判》引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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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作“先验地立法”的一种能力看的判断力〕
IV.1判断力一般是“把特殊者思之为含在普遍者之下”之机能。如果普遍者(规律,原则,或法则)是给予了的,则“把特殊者归属于此普遍者之下”的那判断力便是决定性的判断力。纵使这样的一种判断力是超越的,而且如其为超越的,它复供给出先验的条件,只有和这些先验条件相符合,“归属于那普遍者之下”之归属始能被作成,纵使是如此云云,那判断力仍是“决定性的判断力”。但是,如果只是特殊者是给予了的,而普遍者则须为此给予了的特殊者而被寻觅,如是,则判断力便只是“反省的(reflective)判断力”。
IV.2决定性的判断力在知性所供给的普遍而超越的法则之下作决定活动,而这样作决定活动的决定性的判断力亦只是归属性的;法则已先验地为此决定性的判断力而陈出(由知性而陈出),而此决定性的判断力无须再为其自己去设计一法则以便指导其自己使其自己能够去把自然中之特殊者隶属于普遍者之下。但是兹有如许繁多的“自然之形态”,亦可谓有如许繁多的“普遍而超越的自然概念之变形”,它们摆在那里不为上说纯粹知性所先验地供给的诸法则所决定,而因为此诸法则只接触到自然(作为感官对象的自然)之一般的可能性之故,是故在那如许繁多的自然形态方面必须也需要有另一些法则。这另一些法则,由于是经验的,它们很可是偶然的(以我们的知性之观点而论),但是,如果它们须被名曰法则(如关于“某一种自然”即特殊面的自然之概念之所需要者),则它们必须依据杂多底统一之原则(虽此原则尚不被知于我们)而被看成是必然的。因此,反省的判断力,即,那“被迫使从自然中之特殊者上升到普遍者”这样的反省的判断力,实有需于一原则。
此所需之原则,反省判断力不能把它从经验中借得来,因为反省的判断力所必须去作的恰就是去建立一切经验的原则之统一于较高的(虽同样亦是经验的)原则之下,并因而由此去建立较高者与较低者间之系统的隶属关系之可能性。因此,这样一个不能由经验借得来的超越的原则,反省的判断力只能把它当作一个法则从其自身而给出,并且把它当作一法则给予于其自身。反省的判断力不能把此超越的原则从任何其他地区引生出(因为若那样,则它必应是一决定性的判断力)。反省的判断力亦不能把此超越的原则规立给自然,因为“反省于自然之法则”之反省是使其自己对准或适应于自然,而并不是使自然对准或适应于如下所说那样一些条件,即“依照这些条件,我们可努力去得到一自然之概念,这所努力以得的一自然之概念,就这些条件而言,乃是一完全偶然的概念”:并不是使自然对准或适应于如此云云的一些条件。
IV.3现在,这所寻求的超越的原则只能是如下所说之义,即:“因为自然之诸普遍法则在我们的知性中有其根据(知性把这些普遍法则规立给自然,虽然它只依照其所有的普遍概念,当作‘自然’看的那普遍概念〔如所谓范畴者〕,把这些普遍法则规立给自然),是故特殊的经验法则,就其中那些不被这些普遍法则所决定者而言,它们必须依照一种统一而被看待:所谓一种统一是这样的,即如:如果有一知性(虽不是我们人类的知性)它为我们的诸认知机能底利便之故,已把那一种统一供给给那些特殊的经验法则,如是,则那些特殊的经验法则必应有这样一种统一,有之以便去使那依照特殊的自然法则而有的一个“经验之系统”成为可能”。如此所说之义并不须被认为有这涵义,即:这样一种知性必须现实地被假定(因为这只是反省的判断力利用此理念为一原则以有便于“反省之目的”,而并非有便于“决定什么事”);但须宁只被认为是如此,即:此反省判断力实只是借赖着此设想的知性,单给其自己一法则,而并不是给自然一法则。
IV.4现在,一对象之概念,当其同时含有此对象底现实性之根据时,它即被名曰此对象之目的。而“一物之与那‘只依照目的而可能’的事物之构造或本性相契合”之契合便被名曰此一物底形式之“合目的性”。依此,判断力底原则,就“经验法则一般”下的自然中的事物之形式而言,便即是“自然之在其复多性中之合目的性”。换言之,因着“合目的性”这个概念,自然被表象为好似有一种知性已含有自然之经验法则底多样性底统一之根据。
IV.5因此,自然之合目的性是一特殊的先验概念,它只于反省判断力中有其根据。因为我们不能把像“自然之产品中自然之涉及目的”这类事归给自然之产品,我们只能使用“自然之合目的性”这一概念,在关于自然中的现象之连系(依照经验法则而被给予的连系)中,去反省自然之产品。复次,自然之合目的性这一概念完全不同于实践的合目的性(人类技艺中者或甚至道德中者),虽然无疑它是依照“类比于实践的合目的性”之类而被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