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判断力之批判》引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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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一般”之界域
.1我们的认知机能之依照原则而成的使用,以及随同此使用而成的哲学,是与先验概念之应用同其广延的。
.2诸先验概念总为达成对象底知识之目的(当此目的可能时)而关涉到对象,对于如此关涉到的“一切对象之综集”之区分可以按照我们的机能在达成对象底知识之目的方面之各种不同的胜任或不胜任〔足够或不足够〕而被作成。
〔译注〕:
“综集”,徳文原文是“Inbegriff”,此词英文通常译为“sum total"(综集),而Meredith则译为“complex”,不切当,故照改为“综集”。
.3诸概念,就涉及对象而言(不管对于对象之知识是否可能),总有其“场地”(field),此“场地”简单地只为“此诸概念之对象对于我们的认知机能一般之关系”所决定。如此意义的场地之一部分,即“于其中对象之知识对我们是可能的”那一部分场地,就是“此诸概念以及所需的认知机能”之“领土”(territory:territoriam)。如此意义的领土之一部分,即“此诸概念运用其立法权于其上”的那一部分领土,就是“此诸概念以及此诸概念之所专属的认知机能”之“界域”(realm:ditio)。因此,诸经验概念在那当作“一切感触对象之综集”看的自然中无疑有其“领土”,但是它们却并没有“界域”(只有一居住地:a dwelling place-domicilium),因为虽然它们依照法则而被形成,可是它们自身却并不是立法性的概念,而建基于它们上的那些规律却又只是经验的,因而也就是偶然的。
.4我们的全部认知机能有两个界域,即“自然概念”之界域与“自由概念”之界域,因为“我们的全部认知机能〔隐指知性与理性〕先验地规立法则”是通两界而为之的。如是,依照这个区别,哲学是可分成“知解的”〔理论的〕与“实践的”这两部分的。但是“哲学之‘界域’所基以被建立”的那个“领土”,以及“哲学运用其立法权于其上”的那个“领土”,却总仍然是限于一切可能经验底对象之综集,这一切可能经验之对象被认为不过只是一些现象,因为若非然者,则就它们而言的“知性之立法”〔经由知性而成的立法〕乃是不可思议的。〔案:意即知性之立法作用只能为“现象”立法,不能为“物之在其自己”立法〕。
.5借赖着自然之概念以规立法则这“规立之”之职务是为知性所执行,而且是知解的〔理论的〕事。“借赖着自由之概念而规立法则”这“规立之”之职务是为理性所执行,而且只是实践的事。那只是在实践范围内,理性始能规立法则;在关于(自然之)知解知识中,理性只能(如经由知性依法则而被指示那样)从特定法则中推演出法则之后果,此等后果仍然总是封限于自然。但我们不能逆反乎此而说:什么地方规律是实践的,如是理性就在那地方是立法的,盖因为那些实践规律很可以是“技术地实践的”。
.6这样说来,知性与理性各有其不同的法权以管辖这同一的“经验领土”。但是这两种法权其中任一种皆不干扰其他一种。因为自由之概念很少骚扰自然之立法,一如自然之概念很少影响那通过自由之概念而来的立法。“去思议这两种法权以及这两种法权之所专属的机能为共存于同一主体内而无矛盾,这至少对于我们是可能的”,这一点已为《纯粹理性之批判》所表明,因为该批判已因着检査反对面的异议之辩证的幻象而把这些异议解决了〔弄清了〕。
.7可是,此两不同界域,虽然它们在其立法方面互不限制,然而它们在其感触界中之结果方面却不断地互相限制,由是之故,此两不同的界域遂不能形成一整一界域,此又是如何发生的呢?说明存于这事实,即:自然之概念无疑在直觉中表象其对象,但是其表象其对象并不是当作物自身〔物之在其自己〕而表象之,而是当作纯然的现象而表象之,而自由之概念在其对象中表象那无疑是一物自身者,但它却又不能使彼为一物自身者为可直觉的,因此,不管是自然之概念抑或是自由之概念,两者皆不能对于其作为物自身的对象(或甚至对于作为物自身的思维主体)供给一知解的知识,或皆不能对于超感触的东西(因物自身必应是超感触的)供给一知解的知识。(说到超感触的,此超感触的东西之理念确然须被引出以为一切那些经验底对象底可能性之基础,然而此理念自身却永不能被升举或扩大成为知识。)
.8因此,我们的全部认知机能是连同着一个无界限但同时也不可达到的“场地”而被呈现,那一无界限而不可达到的“场地”便即是超感触的东西之“场地”,我们在此场地中找不到一片“领土”,因而在此场地上,我们也不能有知解认知之“界域”,不管是对知性之概念而言者,抑或是对理性之概念而言者。此场地我们实必须以理念占有之,即依理性之知解使用之兴趣一如依理性之实践使用之兴趣而以理念占有之。但是在关涉于“出自自由概念”的法则中,我们除为这些理念获得实践的实在性外,不能有任何别的实在性可得,依此,这所获得的实践的实在性不能把我们的知解的认知朝向“超感触的东西”向前推进一点点,即使是一步也不能推进。
.9依是,虽然自然概念之界域,作为感触界,与自由之概念之界域,作为超感触界,这两者间存有一固定的鸿沟,遂致不可能从自然之概念之界域过渡到自由之概念之界域(即不可能借赖理性之知解使用从自然概念之界域过到自由概念之界域),恰如它们两界真是这样各别分开的两个世界,其中之第一个无力影响于第二个:虽然是如此云云,然而自由概念之界域却意想去影响自然概念之界域,那就是说,自由之概念意想把其法则所提荐的“目的”实现于感触界;因而自然遂亦必须是能够依如下所说之路数而被看待,即:在自然之形式之合法则性中,自然至少与“诸目的之可依照自由之法则而被实现于自然中”之可能性相谐和。因此,处于自然之基础地位的超感触者与那自由之概念在一实践路数中所含有者,这两者间必存有其统一之根据,而虽然此根据之概念于此根据自身既不能知解地亦不能实践地达成一种知识,因而亦并无专属此根据概念自己之特殊的界域,虽然是如此云云,然而此根据概念仍然使“从依照此一界之原则而成的思想模式过转到依照另一界之原则而成的思想模式”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