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判断力之批判》引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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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哲学底区分
1.1哲学可被说为须含有概念所供给于我们的“事物之理性的认知”之原则(并不像逻辑那样,只含有思想一般底形式之原则,而并无关于对象),而对于哲学,如这样解释之,则“把它分成知解的〔理论的〕与实践的”这种通常所采用的分法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样一来,这便使概念方面的种类上之差别成为定然而不可移的〔这所谓概念乃即是这样的一些概念,即经由这些概念,那理性的认知底诸原则即可获得其对象,其所获得的对象乃即是那“被指派给这些概念”的对象:这便使这样云云的概念方面的种类上之差别成为定然而不可移的〕。因为所谓一种区分总是预设:属于“—门学问底不同部分之理性的认知”的那些原则是互相排斥的。如果此中之概念不是种类上有别的,则这些概念便不能使如此所说的那样一种区分成为正当的。
1.2现在,兹只有两类概念,而此两类概念产生出关于其对象底可能性之两类不同的原则。此所涉及的两类概念便就是“自然”之概念与“自由”之概念。经由“自然”之概念,则从先验原则而来的“知解的认知”便变成可能的。但在关于知解的认知中,自由之概念,就此概念之自身而言,它不过表明一消极的原则(单只与自然相对反的一单纯的反题之原则),然而另一方面,就意志之决定而言,它却建立起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扩大了意志活动之范围,而正以此故,这些基本原则遂得被名曰实践的。因此,哲学底区分,恰当地说来,实可分成两部分,此两部分依其原则而言是完全不同的,此即当作“自然底哲学”看的知解的一部分与当作“道德底哲学”看的实践的一部分(因为“理性之依自由之概念而来的实践的立法作用”就是那被名曰“道德底哲学”者)。但是,迄今以往,在应用这些辞语于不同原则之区分中,以及连同着此不同的原则,复又在把这些辞语应用于哲学之区分中,词义之最大的误用曾流行着;因为那依照自然之概念而为实践的者已被认为同一于那依照自由之概念而为实践的者,这样混同后,这便有这结果,即:在“知解的”与“实践的”这两项目下,一种区分自己被作成,然而由这所作成的区分,结果实并无区分可言(盖以两部分可有相同的原则故)。
1.3意志(因为此正是所说者)是欲望〔或意欲〕之机能,而即如其为欲望之机能,它恰是世界中种种自然原因之一,这一个自然原因是这样一个原因,即它是因着概念而有活动的;而凡通过意志之效力或功能而被表象为可能的者(或必然的者)便名曰实践地可能的者(或必然的者):如此名之,意在使其可能性(或必然性)与一“结果”之物理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区别开,那所谓“有此物理的可能性或必然性”的结果,其原因之因果性并不是因着概念而被决定——决定至使此结果被产生出来,而是像无生命的物质一样,是因着机械,并像低等动物一样,是因着本能,而被决定至有此结果。可是现在在这里,关于实践机能的问题,即是说,“意志因果性所由以得到其规律的那概念是一自然之概念抑或是一自由之概念”这个问题,是完全存而不决的。
〔译注〕:
案:此括号语,原文及其他英译皆无。此是Meredith所加,显是多余的。
1.4但是,究竟是自然之概念抑或是自由之概念,这自然与自由两种概念之区别是本质地重要的。因为设让决定因果性的那概念是一自然之概念,如是,则〔决定行动的那〕原则便是技术地实践的;但是设让其是一自由之概念,如是,则那原则便是道德地实践的。现在,在一理性学问底区分中,诸对象,即“为其认知而需要不同的原则”的诸对象,其间的差异是每一事所依之以转的差异。因此,技术地实践的原则属于知解的〔理论的〕哲学(关于自然之学问),而唯是那些道德地实践的原则才形成哲学或学问之第二部分,即实践的哲学(关于道德之学问)这一部分。
技术地实践的规律(即一般技艺与技巧底规律,或甚至审慎底规律,审慎是当作一种技巧看的审慎,这审慎之技巧即是施影响力于他人以及他人之意志的技巧),就其原则基于概念而言,它们必须只被算作是知解哲学之系理〔引申出的推论〕。因为它们只接触到依照自然之概念而来的事物之可能性,而此所谓依照自然之概念而来的事物不只是包括可发见于自然中的对目的而言的手段,且甚至亦包括意志之本身(作为一欲望机能,因而亦即作为一自然机能的意志之本身),只要当此意志是依据这些技术规律,因着自然的动力,而为可决定的时。又这些技术地实践的规律并不是被名曰“法则”者(如所谓物理法则),但只被名曰箴言(precepts)。所以如此是由于这事实,即:意志并不单只处于自然概念之下,且亦处于自由之概念之下。只在其处于自由之概念下,其原则始被名曰法则,而单只被名曰法则的这些原则,连同由这些原则而推出者,加在一起,始构成哲学底第二部分或实践部分。
1.6纯粹几何学底问题之解决并不被派给几何学之一特殊的部分,土地测量术亦不应得“实践的”之名,以之作为一般几何学底第二部分,以与纯粹几何学相对反;而机械的或化学的实验术或观察术亦同样很少有权利或许根本无权利被算作自然科学之一实践的部分;或又在精致的、家庭的、农业的或政治的经济学中的那所谓社交术、饮食之道,或甚至那关于获得幸福之一般教导,或诸如为幸福之故而有的性好之控制或情欲之节制等,亦很少有权利或根本无权利被名曰实践哲学——更不要说把它们拿来形成哲学一般之第二部分。因为于上面所说的那一切,它们皆不过含有一些技艺底规律,因而它们遂亦不过只是技术地实践的,意即只是一种技艺,这技艺可以被引导去产生一个结果,这结果是依照自然的因与果之概念而为可能的。由于因与果这些自然概念属于知解的〔理论的〕哲学,是故上说的那一切等等是隶属于那些“只为知解哲学之系理(即只为自然科学之系理)”的箴言的,因而它们不能在任何被名曰“实践的”之特殊哲学里要求有任何地位。另一方面,道德地实践的箴言,即“完全基于自由之概念,以至完全排除了由自然取得根据以决定意志”这样的诸道德地实践的箴言,始足形成那完全特殊的一类箴言。这些箴言,也像为自然所遵守的那些规律一样,无有任何限制,直可被名曰“法则”——虽然它们不像自然所遵守的规律那样基于感触的条件而被名曰法则,而是基于一超感触的原则而被名曰法则——而且它们也必须需要有一各别的哲学部分,这一各别的哲学部分可被派给它们以为它们自己之所有,且由于其与知解的部分相对应,而得被名曰实践的哲学。
1.7因此,显然经由哲学而被供给的那一些实践箴言之综集并不是因其是实践的之故即足以形成哲学之一特殊的部门以与知解的部门相并列,盖因为尽管其原则完全从自然之知解的知识引生出(当作技术地实践的规律从自然之知解的知识引生出),而它们亦仍可是实践的——是故并不因其是实践的之故即可形成一特殊的哲学部门以与知解部门相并列。那足以使这一些实践箴言形成一特殊部门以与知解部门相并列的那适当而足够的原故是在这些箴言之原则绝不从自然之概念借得来,自然之概念总是感触地被制约的,因而结果它们是基于超感触的东西上者,而此超感触的东西乃仅只自由之概念借赖着自由之形式法则始可使之成为可认知的,因此,也就是说,那适当而足够的原故是在那些实践箴言是道德地实践的箴言,那就是说,它们不只是此兴趣或彼兴趣中之箴言与规律,它们实乃是一些这样的法则,即“独立不依于先行的涉及——涉及于目的或意图之涉及:独立不依于这样的先行涉及”的一些法则。
〔译者案〕:
此引论共九节,每节中之文段皆标之以号数,此所标之号数如1.1,1.2等皆译者所加,原文无。所以加此号数乃为征引时之方便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