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判断力之批判》第一版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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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年第一版之序文
“由先验原则以成知识”这种知识之机能可被名曰“纯粹理性”,而对于“此纯粹理性底可能性以及其界限”之一般研究则被名曰“纯粹理性之批判(衡定)”。如此名之是可允许的,虽然“纯粹理性”一词,如在我们的第一著作中使用此词那样,只意想去指明理性是指理性之知解的使用而言,又虽然此中并无意去把理性之作为实践理性之机能以及其作为实践理性时之特殊原则置于考虑之下。因此,所谓纯粹理性之批判其为一种研究乃是只从事于去研究“我们之先验地知道事物这种知之之机能”者。因此,它使我们的诸认知机能成为它唯一的关心者,因此遂致排除掉快或不快之情以及欲望〔或意欲〕之机能;而在诸认知机能之间,它又把它的注意力限于知性以及知性之先验原则,遂致排除了判断力与理性(此两者亦是“属于知解的认知”的机能),因为它结果终于知道:除知性外,并无其他认知机能能够去供给知识之先验的构造原则。依此而言,那个批判它对于这些认知机能尽皆予以清理淘汰,淘汰之以便去査验知性外的每一其他机能底可能要求——要求在清晰不杂的知识财产里有一“发自其自己之根”的一分,看看这可能要求行不行。它对于这些认知机能作这样的淘汰已,结果它所保留的没有别的,不过就是范畴,即“知性先验地把它当作一法则为自然而规立之”的那范畴。〔先验地为自然而规立,此中所谓自然乃即是当作现象之综集看的自然,而那现象之形式实时间空间也同样是先验地被供给者〕。它把一切其他纯粹概念都斥逐之于理念之级位,这些理念对我们的“知解的认知”之机能而言是超离的(transcendent):虽然它们并非无其用处,亦并非是多余的,不过它们所尽的功能是某种作为“轨约原则”的功能。因为这些纯粹概念(理念)一方面它们足以去抑制知性底非分的虚伪自负,一方面它们也足以去指引知性。何以见知性之虚伪自负?知性常是这样的,即:它恃其能够去供给“它所能知的一切事物底可能性之先验条件”之故,它遂自以为好像这样它便已决定了那种界限,即如“一切事物一般底可能性之界限”那种界限似的。它自以为它能作如此之决定,它实不能作如此之决定,此即是其非分的虚伪自负也。那些作为理念的纯粹概念即足以抑制知性之此种虚伪自负而使其不过分。〔凡此皆见《第一批判-辩证部》〕。又那些作为理念的纯粹概念又如何来指引知性呢?曰它们在知性之研究自然中,依照一完整性底原则来指引它。此一完整性之原则由于其永远为知性而保留在那里,是故它是永远达不到的,因而它遂足以去提升或促进一切知识底终极目的。〔凡此亦皆见《第一批判-辩证部》。〕知性就其含有先验地构造的认知原则而言,它有其特殊的领域,而这一领域又是一个在我们的知识机能或能力中之领域。因此,恰当地说来,那正是这样的知性它才是这批判,即依通途被名曰“纯粹理性之批判”的这个批判,所想去确立之于安全而特殊的占有其领域之占有中,其如此确立之乃所以对抗一切其他竞争者而抵御之也。同样,理性只在关于“意欲机能”方面含有先验的构造原则。这样的理性它亦获得了“实践理性之批判”所指派给它的那所有物(那应有的特殊领域)。
现在,要说到判断力。这判断力它在我们的诸认知机能之次序中形成知性与理性之间的一中间项。那么它亦得到了独立的先验原则乎?如果它得到了,那么其所已得的先验原则是构造的呢?抑或只是轨约的,因而实不能指示一独特的领域?这些先验原则真可把一先验的规律给与于那“作为认知机能与意欲机能之间的中间项”的快与不快之情吗?其给与之以先验规律正像知性先验地为认知机能规立法则,理性先验地为意欲机能规立法则那样吗?这些论题正是现在《判断力之批判》所要去研究的论题。
判断力是一知识之机能,如其为一知识之机能,它亦要求有独立的原则。如果这样的判断力之批判的考察不各别地被处理时,则一对于纯粹理性之批判,即是说,一对于我们的依先验原则而下判断这下判断之机能之批判,必应是不完整的。〔这表示判断力之批判的考察实需要各别地来处理。虽即需要各别来处理,〕但是判断力底原则仍然不能在一纯粹哲学之系统中形成一各别的构成部分以介于“知解分”与“实践分”之间,但只当需要时,它可以随时附加于此或附加于彼。〔判断力之原则虽如此,而判断力之批判仍须各别被处理,此何以故?〕盖因为,如果纯粹哲学之系统有一天在形上学之通名下被完成(其充分而完整的成功既是可能的,又是对“理性之活动于一切部门”之使用而言为极端重要的),则对于此大厦之基地之批判的考察必须早已事先就那“独立不依于经验”的原则之能力〔即先验原则之能力〕向下钻深,钻至其基础之深处,盖因为若不如此,则恐怕某一部门坍塌下陷,便不可避免地随之而有全体瓦解之虞也。
但是,须知,判断力之正确使用是如此之必要而又是如此之普遍地需要者,如是,遂至于当我们说及健全的知性时,我们所意想的恰正是指这“判断力”而言者。夫判断力之正确的使用既是如此者,则我们由此判断力之本性便很容易推想到:一“特属于此判断力”的特殊原则之发见〔意即某种这样的原则,即“判断力所必须先验地含之于其自身者”这样的原则之发见〕必须是一“含有许多很大的困难”的工作。〔一特殊原则而说为特属于此判断力,或说为此判断力必须先验地含有之于其自身,何以故必须如此说呢?盖因为若不如此说,则判断力必不会是这样一个认知的能力,即“其特异的性格虽即就最普通的衡量评判而言亦是显明的”,这样一个认知的能力。〕我们很易推想“去发见一特属于判断力而为此判断力所先验地含有之于其自身之特殊原则”之困难。盖因为此特殊原则是一个“必须不是从〔已有的〕诸先验概念而被引生出”的原则,盖由于这些〔已有的〕诸先验概念是知性之所有物,而判断力〔于此〕则只是被引向于这些先验概念之应用。因此,判断力必须它自己去供给一概念,而其自己所供给之概念恰当地说来乃是这样一个概念,即由此概念,我们实得不到事物之认知,但判断力其自身却能把这一概念只当作一规律而使用之,但却不把它当作一客观的规律以备判断力可以使其判断适合之。何以故它不是一客观的规律以备判断力之判断以适合?盖因为若是那样,则另一“判断力”复又是需要的,需要之以使我们能去裁决一情形〔或场合〕是否是一个“规律之应用”之情形。
一个人所逢到的上说关于一原则(不管是主观的或客观的)的困难主要地是存在于那些“被名曰美学的〔直感的〕,且亦关涉于美与崇高(不管是自然的者抑或是艺术的者)”之评估中。但是在这些美学的评估之情形中,一“判断力底原则”之批判的探求是此判断力之一批判中之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因为虽然那美学的评估其自身对于事物之知识并无一点贡献。然而它们仍然完全属于知识之机能,并且它们依照某一先验原则又能证明此知识之机能之直接地有关于快或不快之情,而其如此证明之却亦并未将其所依之先验原则和那能够是意欲机能之决定根据者相混扰,盖因为意欲机能是那在理性之概念中有其先验原则者。那些美学的评估虽然是如上之云云,可是自然之逻辑的评估却立于一不同的立场。自然之逻辑的评估讨论这样一些情形,即在这些情形中,经验可于事物中展现一“合法则性”;自然之逻辑的评估所讨论的这些情形,知性之一般概念(属感触界之一般概念)不再足以使之为可理解或可解明,而在这些情形中,判断力可以为“自然物之涉及于不可知的超感触者这种涉及之之原则”而求助于其自己,而且实在说来,判断力亦必须使用这样一种“涉及之原则”,虽然其使用之是只注目于其自己以及自然之知识而使用之。因为在这些情形中,为那存在于世界中的东西之认知而应用这样一个先验原则这种应用既是可能的又是必要的,而且同时它亦开出了那些“有利于实践理性”的许多展望。但是在这里,对于快或不快之情却并无直接的关涉。可是却正是这一点确然即是判断力之原则中之谜,这个谜迫使在此批判中对此判断力而言的一各别部门成为必要的,因为没有什么东西能够阻止那依照概念而形成的逻辑的评估(由此所依照的概念里,没有直接的结论可被推到快或不快之情)之如此样地被处理,即其被处理是连同着对于其限制所作的批判的陈述,依一“附属于哲学之理论的〔知解的〕部门”之附属物之方式,而被处理。〔案:如此被处理的逻辑的评估即隐指“目的论的判断”而言。〕
现在这当作一美学判断之机能看的审美力〔品鉴力〕之研究,由于其并不是意在审美力〔品鉴力〕之形成与培养而被从事(它将在将来一如其在过去,仍可独立不依于其如何被形成以及如何被培养这样的探讨,而自行其常然),但只由于其被引向于其超越面而被从事,因此之故,在关涉于审美力之培养与形成方面之任何缺陷,我觉得我可以得到宽纵的评论。但是在那一切有关于超越面者方面,那必须预备受到最严格的考査之检验。可是就在这里,我也敢希望:“解明一其本性如此缠夹复杂之问题”这解明之困难亦可为其解决上某种很难避免的隐晦要求原谅,假若原则底陈述之正确性已证明有所需要的一切清晰时。我承认:“从那已陈述的原则而引生出判断力之现象”这种引生之模式并无其他处,即“论题是由概念而成认知”之其他处,所正当地要求的那一切明晰,对于这一切明晰,我相信:事实上,我在本书之第二部中〔即《目的论的判断之批判》这一部分中〕我已达到之矣。
如是,我以此来结束我的全部批判工作。要想尽可能从我的余年里,去抓住那尚可有利于工作的时间,我将从速进至正辞断义的部分(doctrinal part)。显然并无各别的正辞断义之部分可为“判断力”而保留,因为就判断力而言,“批判”取代了“学理”(theory);但是由于随哲学之区分成知解的与实践的两部分,而纯粹哲学之区分亦如此,如是,则全部基地将为自然底形上学与道德底形上学这两者所笼罩。〔依原文及Bernard译:如是,则自然底形上学与道德底形上学将完整起那批判的工作;Pluhar译:如是,则那正辞断义学理主张性的事业将由自然底形上学与道德底形上学而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