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实践理性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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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底批判》序言
此书名曰:《实践理性之批判》,不名曰:《纯粹实践理性之批判》,虽然就其与思辨理性底批判相平行而言,它似乎需要这后一题名。然而所以不如此题名者,其理由可从本论自身充分地显现出来。此书之工作是要去展示实有纯粹的实践理性,而为此目的,它批判了理性之全部的实践机能。如果它在此工作上作得成功,则它便无需去批判纯粹机能本身以便去看一看理性在作这样的一种要求中是否不亦专擅地越过其自己(就像思辨理性那样)。因为,如果,作为纯粹理性,它实是实践的,则它便即“因着事实”〔在行动中——依拜克译〕而证明了其自己之实在性以及其概念之实在性,而一切那些反对“其为真实者之可能性”之争辩皆是徒然的〔而一切那些“意在去证明其不可能”的争辩皆将是徒然的一依拜克译〕。
随同此纯粹实践的理性机能,超越的自由亦被建立起,所谓超越的自由,即是说,是那绝对意义的自由,此绝对意义即是“思辨理性在其使用因果性之概念中所依之以需要自由”的那绝对意义,需要此种意义的自由以便去避免那“它所不可免地陷入于其中”的背反,当在原因与结果底链索中它试想去思考那无条件者时。思辨理性只能或然地显示此自由之概念为对于思想并非是不可能的,但却并没有保证之以任何客观的实在性;而它之所以显示自由为可思议的〔为并非不可能〕,盖只是恐怕这设想的不可能,即“思辨理性必须至少允许其为可思议的”那东西之设想的不可能,必危及理性本身之存有,而且必把理性投入于怀疑主义之深渊。
只要当自由之概念之实在性因着实践理性底一个必然的法则而被证明时,则它即是纯粹理性底全部系统之拱心石,甚至亦是思辨理性底全部系统之拱心石,而一切其他概念(如上帝之概念以及不朽之概念),由于是纯然的理念,它们在思辨理性中是无物以支持之的,然而现在它们把它们自己附随于〔或连属于〕这自由之概念,并因此自由之概念而得到其稳固性与客观的实在性;那就是说,它们的可能性是因着“自由实际地存在着”〔实有自由〕这事实而被证明,因为自由这个理念是为道德法则所显露。
但是,自由是思辨理性底一切理念中唯一的一个“我们先验地知其可能性(但却没有理解它)”的理念,因为它是我们所知的道德法则之条件〔注〕。但是,上帝与不朽之理念却并不是道德法则之条件,但只是“为此法则所决定”的一个意志底必然对象〔最高善〕之条件,即是说,是“我们的纯粹理性”之实践的使用之条件。因此,关于这两个理念,我们不能肯定说:我们知道了并理解了它们的可能性,我不要说我们知道了并理解了它们的现实性,甚至它们的可能性,我们亦不能肯定说我们知道了并理解了。但是,它们是“这道德地决定了的意志”之应用于其对象之条件,此对象是先验地给与于意志的,此即最高善〔圆善〕是。结果,在实践的观点中,它们的可能性必须被认定,虽然我们并不能理论地〔知解地〕知之而且理解之。要想去证成这种认定,则“它们不含有内在的不可能(矛盾)”这一点,在一实践的观点中,便是足够的。在这里,我们有一诚信之原则(Grund des Furwahrhaltens),此原则就思辨理性而论纯然是主观的,但是对一同样是纯粹的但却是实践的理性而言,它却是客观地妥实的,而此原则,因着自由之概念,保证给上帝与不朽之理念以客观实在性与合法性。不,在去认定它们上,实有一主观的必然性(纯粹理性底一种需要)。纵然如此,理性底知解知识并未因此而扩大,但只是一可能性被给与,这可能性以前只是一“问题”,而现在却变成一“肯断”,而这样,理性底实践使用即与知解理性〔理论理性〕底成素相连系。而这个需要不是思辨底随意目的上的一个纯粹假设性的需要(即如果我们想在思辨上去把理性带至其最高限,我们必须认定某种东西,这种认定便是思辨底随意目的上的一个纯然假设性的需要),但却是这样一种需要,即,这需要它去认定某物是有法则底力量去认定之的,这所认定的某物,如若没有了,则“我们所必须不可免地〔不可更变地〕要置之于我们面前以为我们的行动之目的”的那个东西〔最高善)便不能达成其所是。
〔注〕:
康德于该处有底注云:
我在此说自由是道德法则底条件,此后在正文中我又主张道德法则是“我们在其下能首先意识到自由”的条件。当我有如此之两说时,我怕有人想象说他见到了不一致,所以我只简单地如此注解:自由是道德法则底成立〔或存在〕之根据(ratio essendi of the moral law),而道德法则是自由底认知之根据(ratio cognoscendi of freedom)。因为设道德法则不曾早已显明地在我们的理性中被思想,我们决不能认为我们自己在认定“自由”这样一个东西中为有理,虽然它并不是矛盾的。可是设无自由,那必不可能去在我们自己内追寻道德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