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实践理性之批判》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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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实践理性底批判”之理念
理性底理论的〔知解的〕使用只与认知机能之对象有关,而就这种使用而说的“理性之一批判的考察”,恰当地言之,只适用于纯粹的认知机能;因为此纯粹的认知机能引起了这种这种疑虑,即:它可很容易地越过它的限制,并且很容易被迷失于不可达到的对象之间,或甚至被迷失于矛盾的概念之间,而此种疑虑后来是被证实了的〔案:意即证实确有此情形〕。理性之知解的使用完全不同于理性之实践的使用。在理性之实践的使用中,理性与意志底决定之根据有关,此所谓“意志”是这样一种机能,即:“或是去产生那相应于理念的对象,或是去决定我们自己去实现这样的对象(不管我们的物理力量足够不足够),那就是说,去决定我们的因果性”这样的一种机能。因为在这里,理性至少可达至于“去决定意志”之度,而当只论及决意时,理性亦总是有客观的实在性。依是,在这里,首出的问题便是:是否单只是纯粹理性自己即足够去决定意志,抑或:是否它之能是一决定底根据是只由于依待于经验的条件始可为决定底根据。现在,在此问题上,显现出一个因果性底概念,此概念已为《纯粹理性底批判)所证成,虽然尚不能够经验地被呈现,此概念即是“自由”之概念;而如果我们能发见这办法,即“足以证明此特性〔即:自由这一特性〕事实上实属于人类的意志(因而亦即属于一切理性的存有之意志)”之办法,则将不只是“纯粹理性能是实践的”可被展示,而且“单只是纯粹理性自己,而并非是经验地限制了的理性,是不可争辩地实践的”,这一点亦可被展示;结果,我们将只对于“一般地说的实践理性”须去作一批判的考察,而不是对于“纯粹的实践理性”去作一批判的考察。因为当纯粹的〔实践〕理性〔译注1〕一旦被展示为是存在着的,它即无需有批判的考察。因为理性自己就含有理性底每一使用底批判的考察之标准。依是,一般地说的实践理性底批判被迫着不得不去阻止经验地制约的理性之要求于专一地去供给意志底决定之根据。如果“实有一纯粹的〔实践〕理性”〔译注2〕这一点已被证明,则单是它的使用才是“内在的”;那经验地制约的使用(此使用擅自要求成为最高无上者)却正相反,反成“超绝的”,而且它在那些“完全越过它自己的范围”的“要求与规准”中表示它自己。此恰正是关于“纯粹理性之在其思辨的使用中”之所可说者之反对面。〔案:纯粹思辨理性本是经验地制约的。如守此限制,则它是“内在的”。如越此限制,擅自有过分的要求,则成“超绝的”,因而亦成《纯粹理性之批判》中关于思辨理性所可说者之反对面。思辨理性如守分是“内在的”“此就知识说;实践理性是“内在的”,则就思辨理性所要求者之为超绝的(无客观实在性)而今变为实践地内在的(非认知地内在的),即有实践上的客观实在性,而说。〕
〔译注1〕:
原缺“实践”一词,阿保特译未补,拜克译则补之。
〔译注2〕:
此亦缺“实践”一词,亦当补。阿保特译于此加注云:“原文为‘纯粹’,此显然是一错误”。如是,他改“纯粹”为“实践”:原文为“纯粹理性”,他改为“实践理性”。其实只当补一“实践”字即可。如此处之“纯粹”为错,则〔1〕处者亦当为错,何以不改?
但是,由于实践的理性仍然是纯粹的理性,关于此纯粹的理性之知识在此即是其实践的使用之基础,所以《实践理性底批判》中之区分之大纲必须依照《思辨理性底批判》中之区分而安排。因此,我们必须也有它的《成素论》与《方法论》;在《成素论》中,有一《分析部》以为真理之规律,并有一《辩证部》以为实践理性底判断中的幻象之解释与解决。但是《分析部》底副属区分之次序将是逆反于纯粹思辨理性底批判中《分析部》底副属区分之次序。因为在本《批判》中,我们将以“原则”开始,由此进到“概念”,只这样,如果可能,然后始可进到“感取”〔案:感取即是感性底感取作用,在此是指情感以及道德情感而言,笼统地只说“感性”亦可〕;可是在思辨理性底批判中,我们却是以“感取”〔案:即内部感取与外部感取〕开始,而结束于“原则”。又,所以如此逆反,其理由乃在此,即:在这里,我们要有事于意志,并且要去考论理性,不是在其关联于对象中考论之,但只在其关联于意志以及此意志之因果性中考论之。因此,我们必须以一种非经验地制约的“因果性之原则”来开始,在此以后,我们始可试想去建立我们的关于这样的一种意志底决定根据方面之概念,进而去建立此等概念之应用于对象,以及最后去建立此等概念之应用于“主体”以及此主体之“感取机能”。我们必然地须以从自由而来的“因果性之法则”开始,即是说,以“一纯粹的实践原则”开始,而此纯粹的实践原则即决定“它所能单应用其上”的那些对象〔案:即善恶诸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