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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115天休息日呢?

(2014-11-07 10:52:46)
分类: 知行堂

 

说好的115天休息日呢?

杨学友
休息权即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劳动者有尊严、体面劳动的体现。而据来自某市总工会调查显示:进城务工人员93%受访者双休日被侵占或缩水。其中,每月休息在3天以内的为40%,5.7%的人根本没有休息日。甚至有个别私企“只顾让工人干活,不管工人死活”, 因劳累过度而酿成工伤事故屡见不鲜。115天休息日都哪儿去啦?法律帮你找回来!


以每周不超40小时为由,“窃走”法定假日

[案例]小白所在的某公司实行双休日在内的两班倒工时制,每班工作6个小时,其中,双休每天工作5小时。这样,员工每周工作40小时。公司未为小白等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小白工作满一周年时,向经理提出每周至少应有一天休息日,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被拒绝后,小白决定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一年来双休日加班费。公司以小白每周工作未超过40小时,拒付加班费。
     [分析]对于普通工时制,其工作时间主要受两个方面的法律约束:一是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

 

40小时;二是依据《劳动法》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当然,工作日及双休日若有加班,用人单位可通过补休来免除支付加班费,但春节五一节等法定假日则不可以用补休来免除加班费。可见,即使每周工作未超过40小时,若法定假日时,劳动者同样有休息的权利,且不能以补休来代替。尽管小白的每周未超40小时,其中,双休日未安排员工休息可以补休来代替,不用支付加班费,但对于小白一年来的法定假日当班工作时间,应按小白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有约在先,侵占休息日

[案例]李东与某个体医院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对双休日约定:每周休息一天,不发放任何形式加班费。李东表示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事后,李东感觉心理不平衡,工作满两年时提出辞职。在结算工资时,李东要求院方补发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及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院方以双方约定在先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双方关于休息日及加班费的约定虽有李东签字,但因部分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二)、(三)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李东每周双休日都要加班一天,无论李东是否签字,只要医院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法定假日工作,就必须分别按200%、3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又由于该医院未能足额支付李东的加班费,违法在先,即使李东提出辞职,医院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只要支付加班费,随意“买”走休息日

[案例]2013夏季,因受连续多日高温影响,王红所在的冷饮制品公司经与工会、生产车间工人协商,从6月中开始,员工每月可(选日)休息2天,每天下午延长工作时间一个半小时。公司除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还免费提供晚餐。连续工作3个月后,王红因受不了几乎没有休息日的工作,提出辞职得到公司的同意。在结算时王红提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4年整,应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公司以不欠加班费、且王红主动辞职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王红每月只能休息2天,显然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 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第四十六条(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王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当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可见用人单位以如数支付加班费,来随意“买”走休息日,同样的是违反劳动法的。此种情形下,劳动不仅有辞职权,更有获利经济补偿权。

 

辞退相逼,“绑架”双休日

[案例]赵先生系某建筑安装公司电工,最近一个周末下班时,主管主任对他们说,按工程进度需要抢时间,大家双休日都得来加班。赵先生当即提出已与女友约好明天一起看望老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关于“不服从领导,公司有权解答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赵先生不服从领导安排、拒绝加班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拒绝经济补偿。
     [分析]《劳动法》明确规定,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紧急处理;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等4种情形下,员工不能拒绝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可见,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应当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公司若强行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有权利拒绝。本案,赵先生拒绝加班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员工不能拒绝加班”的四种情形。公司制度可以将“不服从领导”作为员工违纪辞退条款,但却不能将拒绝加班视为“不服从领导”。对此,赵先生可通过申请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权。

 

混淆工种,剥夺双休日

[案例]张宇是集团公司司机,负责给公司一位副总开车。因该副总负责销售工作,经常需要出差或联络客户加班,几乎每月有都多半的双休日在加班,还经常早上7点前后接副总上班。但张宇从未得到过加班费。问老司机,他们都说司机属于特别工种,多少年来都是这么干的,根本没有加班费。司机属于特别工种吗,应否有加班费?
     [分析]司机虽是技术工,但都是普通劳动者,都应受国家劳动法调整。劳动法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除非用人单位对司机员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并被批准为“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否则,司机并非“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司机双休日被剥夺,企业应向加班司机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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