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115天休息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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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
休息权即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劳动者有尊严、体面劳动的体现。而据来自某市总工会调查显示:进城务工人员93%受访者双休日被侵占或缩水。其中,每月休息在3天以内的为40%,5.7%的人根本没有休息日。甚至有个别私企“只顾让工人干活,不管工人死活”,
因劳累过度而酿成工伤事故屡见不鲜。115天休息日都哪儿去啦?法律帮你找回来!
以每周不超40小时为由,“窃走”法定假日
[案例]小白所在的某公司实行双休日在内的两班倒工时制,每班工作6个小时,其中,双休每天工作5小时。这样,员工每周工作40小时。公司未为小白等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小白工作满一周年时,向经理提出每周至少应有一天休息日,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被拒绝后,小白决定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一年来双休日加班费。公司以小白每周工作未超过40小时,拒付加班费。
40小时;二是依据《劳动法》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当然,工作日及双休日若有加班,用人单位可通过补休来免除支付加班费,但春节五一节等法定假日则不可以用补休来免除加班费。可见,即使每周工作未超过40小时,若法定假日时,劳动者同样有休息的权利,且不能以补休来代替。尽管小白的每周未超40小时,其中,双休日未安排员工休息可以补休来代替,不用支付加班费,但对于小白一年来的法定假日当班工作时间,应按小白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有约在先,侵占休息日
[案例]李东与某个体医院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对双休日约定:每周休息一天,不发放任何形式加班费。李东表示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事后,李东感觉心理不平衡,工作满两年时提出辞职。在结算工资时,李东要求院方补发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及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院方以双方约定在先为由予以拒绝。
只要支付加班费,随意“买”走休息日
[案例]2013夏季,因受连续多日高温影响,王红所在的冷饮制品公司经与工会、生产车间工人协商,从6月中开始,员工每月可(选日)休息2天,每天下午延长工作时间一个半小时。公司除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还免费提供晚餐。连续工作3个月后,王红因受不了几乎没有休息日的工作,提出辞职得到公司的同意。在结算时王红提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4年整,应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公司以不欠加班费、且王红主动辞职为由予以拒绝。
辞退相逼,“绑架”双休日
[案例]赵先生系某建筑安装公司电工,最近一个周末下班时,主管主任对他们说,按工程进度需要抢时间,大家双休日都得来加班。赵先生当即提出已与女友约好明天一起看望老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关于“不服从领导,公司有权解答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赵先生不服从领导安排、拒绝加班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拒绝经济补偿。
混淆工种,剥夺双休日
[案例]张宇是集团公司司机,负责给公司一位副总开车。因该副总负责销售工作,经常需要出差或联络客户加班,几乎每月有都多半的双休日在加班,还经常早上7点前后接副总上班。但张宇从未得到过加班费。问老司机,他们都说司机属于特别工种,多少年来都是这么干的,根本没有加班费。司机属于特别工种吗,应否有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