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维:消协讨要公益诉讼权是社会组织被垄断的范例(时事评论)
洪维
昨天,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方便为消费者“出头”。(京华时报2011年12月12日)
据此,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建议,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潜在的损害可能,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原告作为国家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而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
消协讨要公益诉讼权的三条理由是1.目前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2.在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屡点不改,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3.从司法实践上看,一些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在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提起诉讼”。
据法制晚报报道,民商法学家、中国市场经济法制的缔造者之一、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
“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下,由于利益所致,政府在资源分配、准入等本应‘松’的地方管得太紧,在维护市场秩序等本应‘紧’的地方,却因为怕得罪人而‘松’了。”他指出,民间社会组织本应参与到环境保护等执法工作中来,但中国的社会组织都像红十字会一样被官方垄断,弊病很大。
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或“去垄断化”,意味着对行政部门权力和利益的调整,有些行政部门所以不愿放手。目前,《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在修订中。《民诉法》修正案草案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被视为推动公益诉讼前行的突围之举。此次消协讨要公益诉讼权是社会组织的自我觉悟和解放,相对过去而言,此范例的土崩瓦解,则是开天辟地的为消费者“出头”,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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