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博文刊入4月19日新浪草根博客首页草根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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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的城管人员与小贩的“对跪”,直叫网媒、纸媒各类媒体一色,中央级、省市级各级的媒体齐飞,又有了可供呱噪一气的谈资。
击节称绝的,不吝溢美之词:城管、小贩“互跪”是文明执法的“萌芽”;城管与摊贩“对跪”还原了尊严对等........
鸣鼓击之的,不乏讥讽之语:小贩和城管“对跪”是个悲剧;执法靠“下跪”解决会更尴尬........
人民日报刊文冷静:用合理的制度破解“对跪”尴尬;法制日报出语端正:与其屈膝对跪,不如站着对话。
“摊贩下跪似乎是源于在公权力面前产生的心灵猥琐和乞求心态,以求用自己最卑微、虔诚地膜拜换来同情和怜悯,将自己的违规损失最小化;而城管队员的下跪是对当前网络舆情的无奈屈服,是对当前城管执法软弱无力的冷色解读。我们不会否认城管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在泼出脏水的同时连孩子也扔掉。”
纵观各类高见,倒都不如中山龙吟先生搔到这“对跪”的痒处,探到了“对跪”的命门。
他触到一个偌大的命题——“法律无情”当作何解?他抛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当如何践行?
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而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异为特性的心理体验。
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分明,不可混淆。
从本质看,法律原本无情。法与情出自不同的本原。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
如此一来,期希法律能回眸一笑百媚生,淡妆浓抹总相宜,则是有悖法律本质的痴想。
一个法律,揉进百个柔情,这还会有庄严的法律存在么?
法律必须无情。
何谓无情,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从法律的诞生起,即剥离了情感的作用。而执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
法律必当凌驾与情感之上。不能用感情去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执法、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也不能因其是所谓“强势团体”或“弱势群体”而法外施情。
倘若出现以情代法的“有情”之举,那结果必然是以情乱法。
东北新闻网有文论道:“如何给城管定位,如何从法律上赋予城管执法合理的职权,让城管在执法中充分的发挥其作用,应该引起法律界的更多探讨。‘下跪’绝不是解决执法的根本办法,如果频频遭遇小贩‘下跪’,你总不能要求城管队员们频频‘下跪’还礼去缓和,执法靠‘下跪’解决会更尴尬,根本问题还是无法解决。”
有人大义凛然地站出来,充当为小贩请命的角色。他们找出了法律应当有情似乎充足的理由:通过“禁摆区”来把小商贩赶出街区,却不能为小贩和市民提供合理服务,必然会遭遇抵制,从而陷入更大的公共管理困境,要么更多对抗,要么陷于尴尬。
可此情此境,干法律何事?给小贩找个经营场地,这难道是法律本身该承担的责任么?
这几年,执法的严肃性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执法似乎成了理亏的事,以至于各类执法机关陷入胆战心惊地执法境地。尤其是城管执法刮起了一股“柔媚之风”,什么“眼神执法”“美女执法”“围观执法”……“下跪执法”既是其一,这些另类执法的招数,竟被美其名为“城市文明之风”,“城管与摊贩的理解与平等”,“执法人性化”,岂非咄咄怪事!
如此,法律尊严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铁则何存?
这城管如依法执法,毫无瑕疵,就应不卑不亢。那当街一跪,即是显示“理亏”,更是对庄严法律的亵渎,是对执法严肃性的玷污!你这一跪,到底还要不要按照法律法规行事?
得知武汉摊贩因车辆被扣下跪求情,城管与其“对跪”的消息,长沙城管业内人士对此认为:“对跪”不如上门了解当事人的实情,或许“扶一把”能收到好的效果。
这是城管执法范畴之内该担的事儿么?那似乎是民政部门或扶贫部门该担的职责。
疏狂一崔:说实话,在网络社会的民众声音中,这个城管貌似只有这么一个选择,他的反应够快了。试想,如果他不下跪,接着,网络就会出现一个摊贩对城管下跪的照片,网络一边倒的指责声,他浑身是嘴也说不清楚了,最后只能成为网络的牺牲品。
于是,这法律跟着也就成了所谓“民意”的牺牲品!坊间流行的那句“法律无情人有情”在扭曲的语境中,却只会导致一个恶果——徇情枉法!
天若有情天亦老,法若有情法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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