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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优惠了罪犯!

(2010-10-04 13:43:03)
标签:

《左传》

河北

大义灭亲

法律

自有

自选

分类: 世相辣评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0/04/12629634_11n.jpg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1日实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引起了各界人士关注。其中最招争议的则是被告人犯罪,其亲属举报,被告人可得以减轻刑罚“优惠价”的规定。

 

            这“议价”的条款言辞凿凿又含情脉脉:“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

 

          一闻此讯,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将之冠以“大义灭亲”,罪减几分,开始了捧的捧,棒的棒交锋。

 

       先看大义灭亲的来历,再评河北高院的意见,或许有助于廓清思路,辩明是非。

 

            《左传.隠四年》记载,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正直不阿,其子石厚却勾结公子州吁,动政变害死国君,篡夺了卫国政权。石碏在邻国的帮助下粉碎政变,并不顾劝阻,坚持处死了石厚。他的这种行为,被《左传》作者左丘明赞为“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于是,大义灭亲作为美德之举,传颂至今。

 

        现代的辞典这样解释了“大义灭亲”的准确含义:“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犯罪的亲人不徇私情,使之受到应有的惩罚。”

 

          寻词之渊源,究词之本意,都是舍却亲情庇护,彰显法之威严,惩罚犯罪之徒,丝毫不见有什么歧义可纠结。

 

        但是,如果按河北方面的这个“量刑指导意见”,那石碏非但提供破案线索,而且直接帮助破案成功,功莫大焉!被告人石厚当按“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20%以下”之“指导意见”,受得优惠,在“基准刑”死刑的“20%以下”,网开一面,那石厚岂不是可以免去临头一刀?

 

        “大义灭亲”之所以难能可贵,值得褒奖,全在一个“灭”字,这“灭”之对象是有犯罪行为的“亲”人。

 

       而这个“量刑指导意见”,却用对被告人减刑,换取被告人亲属合作,犯罪行为何“灭”之有?高风亮节不徇私情,实施了大义灭亲的人,自己并未得到任何方面的鼓励、褒奖,却为依法应受法律制裁的罪犯,换来了法外施恩的享受,岂不荒唐?

 

        “一人做事一人当”,谁触犯刑律,谁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应是法律尊严的题中应有之义。何来这一招,演绎出别人温柔,你也变得可爱的滑稽?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等内容。翻遍《刑法》章、条、项、目,独独不见有“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的字眼。如此论来,河北高院的这意见,确确实实有于法无据,执法违法之嫌!

         

     一位懂得法律人士撰文指出:“一项法律的规定应该考虑最基本的人性基础,如果从法律上鼓励亲属之间互相告发,可能会因为维护法律的正义而伤害社会关系的基础,有违法律保护社会风纪的本意。”他援引了孟德斯鸠的话:“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鼓励“大义灭亲”,反置人性于两难的境地,有悖人性的本意。 

 

       这一不合情,二不合法的自选动作的违法律悖人情之处,不是就显而易见了吗?

 

      “这明显是法律对伦理的双重标准,让其成为背叛的恶,却又摇身一变成为救赎的善。”一个网友用这样的视角洞悉了将“大义灭亲”置换罪责减轻的指导意见之实质所在。

 

       这变了形的“大义灭亲”,倒极有可能给正在贪或即将要贪的贪官污吏们吃一颗“定心丸”,开一条发财路。网友unknown戏语“老公你大胆地用力贪吧,别怕,有我在后面告你呢”。是呀,你先不义贪足了,我后大义举报了,“大义灭亲”就可转换成“大义灭刑”,互利双赢,天下太平!

 

      这真是,法网恢恢,疏而设漏,道是无情却有情!

 

        法律之外无法律!法律之内无自由!这才是法律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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