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纳入监管的看法
(2012-08-14 1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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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观点:站在立法的高度,基金法应该扩大“证券”的范围,统一立法,逐步走向统一监管。
PE是否纳入监管的争论非常多,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位置上,有自己不同的利益诉求,发表不同的看法实属正常。从基金法的修订来看,需要扩大对“证券”的定义,并对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统一的监管,长期看这是行业发展的需要。从美国投资公司法案对“证券”宽泛的定义来看,是包括PE涉及的投资方向的。但是,美国《投资公司法案》等法律对对冲基金性质的私募,是给予豁免的。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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