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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理财和同业的玄机

(2014-01-17 23:54:43)
标签:

财经

    最近有消息传出,银监会在2014年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即为此银监会已经成立了银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尚福林人组长,负责银行业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规范,其办公室设在研究局。银监会要求各地按照法人属地导向,率先推进理财和同业这两项改革。 并要求,一季度拿出改革方案,6月末这两项重点改革要初见成效。
    尽管大多数媒体都已经对此事进行了详实的报道,但作为对今后市场流动性具有决定性作用并对银行业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同业和理财业务的规范的报道,银监会依然不置可否并未进行必要澄清,这是非常耐人寻味的事。
    我们查阅银监会网站上,关于2014年监管工作会议的公报,关于银行业改革的内容,有以下几点: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完善现代银行业治理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引导银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主要是,一是深化银行业治理体系改革。改进绩效考评,推进子公司制、事业部制、专营部门制、分支机构制改革,完善业务治理体系;二是推动业务产品创新。统筹规划,分业推进产品创新;三是扩大银行业对内对外开放等。在这个会议中没有提到对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的规范的内容。
    而媒体关于同业和理财业务的规范的内容则极为详实,报道提出,监管层将引导理财业务实行事业部制,而同业业务将进行专营部门制改革,并要求各地方各机构一季度拿出改革方案。银监会认为,“当前理财和同业业务发展不够规范,具体表现为业务前后台不分,机构总行分行不分,产品设计和资金运作按照信贷管理的权限划分,总行分行多头开发产品,层层代理外部产品,随意接受飞单业务;分支机构自立门户直接进入货币市场拆借资金,多头办理同业业务等等。”
    尚福林在上述会议上表态称,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不规范发展,直接推动了资金空转,抬高了融资成本,加大了资金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增加了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作为当务之急去改革。” 
    银监会认为,理财业务是一项新兴业务,理财问题的实质是:有的银行把理财业务与存贷款业务混在一起,既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银行业务,又隐匿了银行风险,还增加了监管难度。理财业务的关键从根本上讲是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建立风险防范隔离墙,实现理财业务机构和运营与存贷款业务机构和运营彻底分离,把理财业务从与存贷款业务的交织关系中剥离出来,单独加以管理和监管。
    这次会议提出,作为过渡,当前可在银行内部设立事业部,统一设计产品、核算成本、控制风险,其他部门和分支行只负责产品销售不能开发产品。
  银监会表示对不同银行也要进行分类管理,不是所有银行都能做理财,有些银行能做理财,有些银行不能做理财,风险控制能力弱的银行原则上不能做理财业务。这说明,近几年发展迅猛的城商行理财业务,就很有被叫停的风险。
    而对于同业业务,银监会分析认为,同业业务改革的关键是要回归其作为银行临时性、短期性资金头寸调度手段的本性,控制同业业务规模和比重。
  银监会认为,对于同业业务当前可进行专营部门制改革,分支机构不能做资产转让、卖出回购、买入返售等同业额业务,分支机构不得在银行间市场单独立户,已经开立的账户要先期销户。
   银监会的以上表态和举措与“107号文”赋予银监会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任务和范围,包括监管手段基本相符,但是奇怪的是就在几乎同时,1月16日,银监会副主席在《人民日报》上以“欧阳洁整理”的形式撰文《规范的银行理财不应属于影子银行》。
   在这篇文章中,阎庆民对理财业务的运作,银监会对理财业务的规范和监管,理财业务的风险情况都做了详尽的解释,他指出,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独立的监管政策框架,法律关系明确,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不涉及高杠杆操作,因此,在政策层面上,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
  他进一步分析认为,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独立的监管政策框架。2005年以来,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在内的20多项监管规章和制度,涵盖业务管理、风险管理、销售管理等诸多方面。同时,理财产品实行产品报告制。各项理财产品发行前须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测,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
  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明确。按照《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行应实现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一一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每只产品必须建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在“卖者有责”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阎庆民尽管承认,部分理财业务存在期限错配,但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据初步调查,目前大部分银行及分支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与资产都是一一对应,但确实也有部分产品存在期限错配的情况,银行对这类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做了严格的管理,设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限额指标,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等,整体上降低了流动性风险。
  他还指出,银行理财业务不涉及高杠杆操作。中国银监会在多项监管规定中对理财资金的投向做了限制。因此,投资资金的来源、运用不涉及产生信用杠杆的机制安排。
  理财业务需充分披露信息。银监会各项监管规章针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详细和严格,比如8号文明确了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等。
  他说,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发现,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的独立监管框架体系,运作管理过程中无高杠杆操作,参与各方承担信用风险职责清晰,期限错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不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虽然从监管政策上分析来看,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影子银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部分为规避监督和实现监管套利的理财业务,表现为影子银行产品。同时中国资本管理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对银行理财代理人法律主体地位尚需厘清,这些都需要监管层提高警惕。
    在网上搜索可以发现,在去年12月初,阎庆民同样的文章发在《新金融评论》上。
    这就非常奇怪了,作为银监会副主席的阎庆民为何与其供职部门对于理财业务的观点如此冲突,原因何在?详细情况,目前还不得而知
    目前我们推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至少在银监会内部,关于银行业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的性质和今后的走向是有较大分歧的,尤其是理财业务是否存在资金池问题?是否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最终是否投向了房地产和平台等高风险行业?同业业务是否导致资金在银行体系空转,从而抬高了资金价格,成为去年后半年两度“钱荒”的罪魁祸首?尤其是,理财业务是否存在对储户的隐形担保?
    四维高端宏观金融智库(FHT)认为,尽管阎庆民对理财业务的解释具有不为外界所知的情形,但是他在文章中没有回答:资金最终是否投向了房地产和平台等高风险行业?尤其是,理财业务是否存在对储户的隐形担保?如果存在以上问题,无论理财和同业业务是否影子银行,都必然有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
    其次,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关于银行理财和同业业务也存在分歧,比如,近期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就表示,平台贷款融资模式出现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期限错配,融资期限和项目的建设、收益期限不对称,2010年平台贷款受限以后,转而通过依靠短期理财获取资金的“影子银行”来借债,使期限错配问题进一步加剧,并造成融资成本、债务负担上升。他明确指出了短期理财产品资金进入地方融资平台的情况。
    再次,金融机构对于银监会规范同业和理财业务的问题,反对声音也比较大。有媒体报道,银监会关于影子银行的问题,曾经和银行业高层有过数次沟通,到目前传的很久的“9号文”迟迟不出,就是因为银行业反对。
    四维高端宏观金融智库(FHT)认为,银行业担心的是,最近几年推行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严重,各类金融机构都在抢夺存款,同业和理财产品最近几年发展迅猛,成为几乎所有商业银行的基础业务,赢利来源,比如兴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就一度领先全国,而五大国有银行的理财和同业业务也是非常庞大,如果这些业务被规范清理,将对银行业的业务和赢利造成重大影响,早就有银行业高层为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辩护,比如兴业银行李仁杰就说,这些创新业务都是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创新,作为中小银行,不能享有国有机构的优惠,只能通过创新为自己寻找发展空间。
    目前的理财业务虽然在合同上没有承诺刚性兑付义务,但是在宣传上都安排有预期收益率,并几乎所有产品都到期兑付,这无形中培养了银行业隐形担保的意识,风险和收益不匹配,银行只有真正成为资金募集和资产配置的中介,才能使得理财业务名至实归。
    四维高端宏观金融智库(FHT)还认为,中国金融混乱的根子在财政,并非金融,正是财政改革迟迟不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财力不均衡,才导致房地产和融资平台的乱像,而这些乱像反映在金融上就是理财和同业业务膨胀,最终演变为钱荒,而地方政府自主发债迟迟不出,更引起以上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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