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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员工私卖违规产品也要考虑投资者保护

(2012-12-05 0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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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出现违约兑付后,华夏银行发表声明称,中鼎相关产品不是华夏银行发行,也不是由其代理销售,华夏银行亦从未与中鼎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声明表示,上海分行嘉定支行一名濮姓客户经理违规私下参与推介,目前该员工也已离职,公安部门已经立案。

中金公司就此事件发表点评认为,若华夏银行声明属实,则银行更多承担内部管理不严的责任,并无兑付义务;即使确为银行代销(可能性较小),且按投资合同约定,该产品不承诺保本不承诺收益,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在中国投资市场上每每出现风险后,政府或者机构在维稳和保护自己声誉的压力下,往往最终兜底,这就是刚性兑付,刚性兑付不利于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不利于机构培养适当的责任意识,最终导致风险在有限的范围内慢慢发酵酝酿,最终将一个有限风险演变成一个系统性风险,影响整个社会金融安全。

所以,强调投资者风险自负,非常必要。但是,且慢,正如在股市中我们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那么在理财投资市场上,投资者利益也要有合适的保护。

如果华夏银行的声明属实,那么我们也认为华夏银行在此事件中难辞其咎,并非如中金所说,华夏银行只承担内部管理不严之责。

按照银行内部相关规定,银行员工不允许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金融工作,更不允许在银行办公场所从事与该银行毫无关系的产品的推销。该事件中银行员工显然没有遵守规定。更有甚者,不仅仅该员工,而且该支行副行长还用重金购买了此产品,支行副行长承担管理一般员工的责任,现在的问题是,连银行领导都参与私售其他金融产品,可见华夏银行内部产品销售人员近乎失控。

更重要的,在银行的办公场所并由银行领导参与购买,对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诱导,因为如果银行领导都参与购买产品,则在投资者的一般意识中,该产品可能受到华夏银行品牌的正面影响。

我们可以假定,如果这个产品不是华夏银行从业人员售卖,不是在银行办公区域,而且不是华夏银行的领导参与购买,那么还有几个人能购买这个产品呢?

也就是说在我国屡屡出现投资风险事件后,政府最终都做了最后兜底者,重要原因就是除了投资者风险意识极其单薄之外,银行对销售人员的管理以及销售人员的误导宣传同样是一大痼疾,正是由于多次的风险事故最终都由政府兜底,更加强化了相关机构在产品设计和销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而在业绩的压力下,机构疏于监管自己的工作人员,误导性和夸大性宣传在商业银行网点里比比皆是,有其近几年兴起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没有从事应有的投资理财咨询业务,而是帮助金融机构销售产品,其风险更是正在酝酿。

也就是说,在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前提下,在投资者分散弱势的情况下,强调相关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让其他银行和机构引以为戒,这才是这个事件给我们带来的正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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