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改:财政部门占了上风
(2012-07-27 1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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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预算法修改终于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8月5日征求意见即结束,这意味着这部旷日持久的立法过程就划上了句号。
这部被称为“亚宪法”的法律的修改,经过多个部门,多个利益群体的长久博弈,并各方专家都参与进来,但最终公之于世的二审草案稿,却令人失望。一些重要条款,甚至有倒退之嫌。
预算法,直白的讲就是,纳税人的钱给了政府,让政府代为保管和使用,而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人民如何监督政府花钱,如果花的不对或者不满意,应该有什么工具和处罚进行约束,政府应该如何有效的花钱,为人民服务,如果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选出来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那么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就是这部法律的宗旨。
但是作为立法宗旨的二审稿第一条是这样表述的:“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以上表述其实是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约束管理,是政府对政府的监督,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如果说监督者和执行者都是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利益主体,监督怎么能够有效执行,监督本意就彻底坐空了。
到底是谁监督预算和支出的执行?其实“宪法”规定的非常明确而果断,”《宪法》中与预算有关的是第62、67和89条,前两条讲的是人大有行使审查、批准预算的职责,后一条讲的是国务院有编制和执行预算的职权。
如果政府中有人无视预算作为法律文件的强制力而突破之,比如任意追加预算、挤占挪用预算资金,导致预算与决算之间出现巨大差距,人大有何手段进行处罚,以实现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性?这在此前讨论预算法修改的过程中,许多专家都提出了修改的建议,也就是强化人大监督权力的硬约束,但是在这次修改中只字未提。
其实,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人大的监督职能很难实现,每年的人大会议会期不超过15天,地方的也就几天,在这几天里还有其他庞杂事务需要处理,根本谈不上详细审议那么厚厚的专业的预算报告。
另外,我国的预算制度采用历年制,与权力机关审批预算的时间无法衔接,比如每年1月份即为预算执行时间,但是人大会议在3月份召开进行审批,也就是说历年的预算执行早于审批时间,未批先行,预算监督彻底失去了严肃性。这次二审稿对这个问题没有涉及。
其实,预算法修改之所以旷日持久,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博弈,按照现行预算法规定,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但是同时又规定财政部门对各级国库库款具有支配权,一方具有经理权,一方又具有支配权,这里存在矛盾,显然这是当时修法时双方各不相让的结果。
此后在此次修法的过程中财政部门提出要把“经理权”改为“代理权”,其实是央行国库成了财经部门的执行部门,此前的经理权所具有的监督功能荡然无存。
而此次规定的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这种说法实质上说的就是别的部门不能动用国库库款,先不论这个说法实质上对不对。作为一部法律条文却不能这样表述,国库库款大多来自于税收,是公民的劳动所得,支配权怎么说也应该是公民,而相对于目前的体制,应该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只是在人大的授权下的使用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