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5天的“二次伤害”甚于苯胺泄漏
(2013-01-08 10:04:54)
5日,邯郸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事故。原来,山西有关部门通报,漳河上游浊漳河山西境内发生事故性污染排放: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苯胺泄漏约为8.7吨,沿雨水系统排入河道。山西环保厅副厅长刘大山表示,泄漏事故发生在去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泄漏事故至少瞒报5天。(综合新华网、中国之声)
苯胺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化工原料,可用于生产农药,对环境有危害,可造成水体污染。人体若吸入或接触,会造成溶血性贫血和肝、肾损害等。8.7吨泄漏的苯胺流进了浊漳河,邯郸上百万人暴露在“剧毒”饮用水威胁之下,山西理应第一时间向邯郸和其他潜在危害地区发出预警,并联手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危害。
可苯胺泄漏事故发生之后,山西竟瞒报5天。这意味着有更多地区和公众会遭遇威胁。数日前山西隧道爆炸事故涉嫌瞒报,山西省代省长李小鹏强调事故瞒报是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对事故瞒报零容忍。可山西责任部门还胆敢放任毒物侵蚀河北邯郸水源地,“肇事者”这种于己无关高高挂起的冷漠态度是可忍孰不可忍。
首先,事故瞒报是责任部门在为苯胺泄漏事故捂盖子。面对化学污染,应该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将危害局限在最小范围。可如今却波及河北省中南部地区,甚至有可能随着漳河水流向其他地方。
其次,事故瞒报让邯郸等地没有启动应急预案的时间。本应两小时就通报的突发事故瞒报5天,迫使邯郸毫无征兆大面积停水,根本无法启动应急程序。而市民也人心惶惶,坐卧不宁,急着去超市抢购储备生活用水,整个社会早已失序。
如果说8.7吨苯胺泄漏是偶发性“投毒”,给公众和社会造成极大伤害,那么,瞒报5天就是人为造成的“二次伤害”。官方这种毫无基本政治道德和伦理的不负责任行为,造成的伤害和后遗症远超苯胺泄漏,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资源浪费。甚至可以说,正是官方习惯于要面子捂盖子的权力运行逻辑,才给了苯胺泄漏可乘之机。
像此前柳州镉泄漏殃及下游三百公里,湖南邵阳输油管道泄漏污染资江,每一次有毒化学品泄漏事故都让整个社会处于紧急状态,对官方和个人来说,燃眉之急是解决泄漏问题,而处理结果也往往止步于此。责任部门的瞒报等推卸责任行为往往成为调查和问责的漏网之鱼,甚至事后补救措施反而成为他们的政绩。所以他们才冒险捂盖子瞒报。
故此,苯胺泄漏事故不但要处理泄漏责任者,更要处理事故瞒报责任者。他们不但伤了公众的身,更伤了公众的心,让公权力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丧失殆尽。如果不破除瞒报的利益链条,再有突发事故,这种“二次伤害”仍会毫不留情地加诸公众身上。长此以往,饱受荼毒的公众也会遵循这个逻辑,整个社会将处于官官民民“互害”的丑陋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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