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说说山西苯胺泄漏的赔偿问题
(2013-01-08 1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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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苯胺漳河泄漏杂谈 |
分类: 说三道四 |
在通报泄漏事故迟了5天之后,山西方面开始亡羊补牢:当地环保部门连续召开发布会通报泄漏事故最新进展;直接责任人被撤职,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人员也要追责;苯胺泄漏工厂领导和长治市市长出面解释情况并道歉。虽然知错就改,但泄漏事故是如何发生的、官方是否涉嫌瞒报、应急处置阶段需要多长时间等疑问必须得到彻底解答。
更重要的是,除了调查真相和惩罚责任人,谁来说说山西苯胺泄漏的赔偿问题?此次泄漏事故,影响了整个漳河的水体,也给流经环境造成污染,导致邯郸大面积停水,人们将超市水抢购一空。公众、政府、环境都蒙受了不小的损失,虽然河北河南山西一衣带水,但亲兄弟也得明算账,赔偿问题必须拿到台面上来说道说道。
首先,化学品泄漏赔偿有充分的法律保障。《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分别规定:造成环境或水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其次,各地已有化学品泄漏事故赔偿先例。2008年云南富宁县33.6吨粗酚泄漏造成者桑河污染,法院判决赔偿250万元以上;2011年云南曲靖铬渣污染造成77头牲畜死亡,农户也都足额获得赔偿;2012年广西柳州龙江镉污染发生后,政府明确要求污染主体赔偿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山西苯胺泄漏,只有主动提出赔偿的道歉才是有诚意的。这就要求现有的调查,不能局限于泄漏事故本身,不能局限于山西境内,还要彻查与核算河北、河南因污染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沿岸受影响的居民、如何赔偿邯郸与安阳的地方政府、如何构建联动应急机制防止类似事故,如何修复那些不可逆的污染,都应迅速提上日程。
但当下赔偿标准是按上世纪80年代《环境保护法》制定的,赔偿数额过低,无法弥补造成的损失,甚至可以说是变相鼓励企业污染,因为赔偿额是处理污染物的九牛一毛。故此,相关法律法规应及时修订,要设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标准。此外,还应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哪怕污染一平方米土地,也要索取赔偿巨款,令其不敢为利益最大化而罔顾责任。
此次山西苯胺污染,该发布的发布了,该道歉的道歉了,该调查的调查了,该重视的重视了,是时候说说赔偿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