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小的县煤炭局局长,居然在北京、海南等地有房产35处,家财达数亿元。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案,因为违规违纪资金高达3.05亿元,被誉为煤炭大省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新华网6月6日)
当所有人都惊愕于一个县煤炭局局长竟然“靠煤吃煤”吃到违规违纪资金高达3.05亿元的时候,似乎都忘了,法律除了严惩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项工作——遏制在这个岗位上工作的“后来人”。这也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不仅仅是为了惩处而存在,是为了通过惩处这种形式告诫大部分人什么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逾越的红线。
县煤炭局局长“靠煤吃煤”,所遵循的更像是社会法则只外的自然法则,比如类似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自然法则本身没有问题,当一名普通人这么做的时候是无可厚非的,但此君为人诟病之处在于,他首先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其次是是这个行业的主管领导。也就是说,如果他没有这些身份的话,还能不能弄到35处房产、数亿元家财,恐怕难。
别说官员不懂法,别信官员放松了思想学习,在巨大的利益引诱和身陷囹圄之间,他们是做过风险评估的。而且他们相信,自己能够瞒天过海。以此推论,正是因为在蒲县煤炭局局长这个位置上,利用自己手中掌控的权力,能够获得的利益远大于暴露自己的风险,再加上郝鹏俊本人的投机心理,综合各种原因才形成煤炭大省山西煤焦领域的“第一大案”。
倒下一个煤炭局局长,那么下一个煤炭局局长会不会重蹈覆着呢?这才是政府和百姓最关心的。试想,如果一个人处于这个位置违法违纪的风险依旧如此之低,很难保证不会有“后来人”。这也自然要求法律在惩治腐败官员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做到防止以后再发生此类事件。反观现实中,无论是交通领域、环保领域等,此类前赴后继的案件不胜枚举。这从侧面印证,政策掣肘效果不佳导致同一个坑能绊倒不同德人。
让后来人不敢再蹈“前任”的覆辙,首先需要做的是,一旦出现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的事情,在法律惩处之后,制度本身应该联动,将自身的漏洞迅速弥补上,不再给人留下可乘之机。其次是对于敢于再钻漏洞,“效仿”前任的案件,法律要顶格处理,以期增加其违法违纪的风险。当然最重要的应该是引进包括民众监督在内各种监督措施,但这不可能一蹴而就,故此在这一条没有彻底施行之前,前两者应该刻不容缓地做好。
违法乱纪,贪污腐败,其损坏的是我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这时候急需党和国家的自我修复机制,应该发挥巨大的作用,将这些行为从源头堵住。尽管短时间可能泥沙俱下,但当身体康复到一定程度,必然会河清海晏。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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