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反抗强制拆迁遗失的是法律武器
(2009-10-19 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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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钉子户被拆迁人武器张剑本溪杂谈 |
分类: 说三道四 |
日前,辽宁本溪一男子张剑刺死强拆房屋者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是我国新时期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首例判决。该案向社会释放出积极信号,可成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私权的典型案例。(中国青年报10月19日报道)
钉子户和拆迁人员从来是势不两立的,尤其是一方为了达到目的走上极端时,就成了大众瞩目的热点。以往,如果双方发生激烈冲突,钉子户一般都会被安上“暴力抗法”的罪名,这次辽宁本溪张剑却成了特例,遭殴打刺死拆迁人员后,一个原本被认为是“漫天要价”的刁民却被判了缓刑。
我们因此就把被杀死的拆迁人员当做该杀之人,行不行?不行!被刺死的拆迁人员只是这种大环境下的一个牺牲品,作为个体来说,他错不至死。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是谁逼着这些拆迁人员去粗暴地侵犯一个公民的财产和其他各项权利,是谁逼着张剑等被拆迁的人员又用暴力来反抗拆迁人员的暴力拆迁。
拆迁作为政府指导下的商业行为,某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没有耐心和被拆迁人讨价还价,达成一个合理的补偿条款之后再依法拆迁。都是先把被拆迁人当做抗法的对象,提前预备几套措施。而一旦遇到钉子户,开发商的武器是铲车和打手,被拆迁人的武器也是无所不用其极。最应该出现法律武器制衡各方的时候它却没有及时出现。
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但与其配套的各项措施远不够完备,其中最主要的是拆迁补偿制度。确实有一些钉子户漫天要价,但是大部分不愿拆迁或者被迫同意拆迁的人,想要维护的只是自己的应得利益。如果合法,就应尊重;如果不合法,拆之。张剑案各方的遭遇,只不过是个体为滞后的制度建设买了一个鲜血淋淋的单。
回到辽宁本溪张剑案,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充分考虑了他伤人致死的理由,并且能够做出判3缓5的裁定,释放出一定的积极信号:也就是法律认可个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只要这种手段不违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包括财产权。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如果法律武器能够更在出现……没有如果。
张剑判缓这起案子只是一个判例,我国不实行判例法,殊为遗憾。但是,这个特例所昭示出的意义,即法律对个人的保护,定然会给更多相同遭遇的人以信心。当有一天面对种种侵害,任何人拿着法律的武器,就能把这种侵害阻止的,而没必要以暴易暴,那该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