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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决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有效遗嘱应具备的要件

(2012-02-02 13:36:59)
标签:

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要件

有效遗嘱的判断

遗嘱应具的条件

杂谈

分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如何判决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有效遗嘱应具备的要件

                      作者:冠军律师

    一、遗嘱的定义。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相关的其他事物预先处分,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二、合法有效遗嘱应具备的法律要件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同时具备实质和形式两个要件。

    (一)遗嘱的实质要件(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由于受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不能辩认或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因此,他们所立的遗嘱无效。

    注意:1、对遗嘱人是否具有立遗嘱的能力的判定,应以其订立遗嘱时的状态为准。2、在立遗嘱后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原来所立遗嘱依然有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核心要素在于意思表示真实性。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出于自愿。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以及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所篡改部分无效。因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法律的明文规定。(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实际上是要求遗嘱人履行抚养义务,法律不允许他用遗嘱来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

    注意:1、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若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遗嘱就会部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3、“必要的遗产份额”,是指维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一般生活需要的遗产数额。(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2)遗嘱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遗嘱人所立的遗嘱中不得有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内容。

    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是生存的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中关于死亡继承人的部分内容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制作、设立的法定方式。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情形且无法订立书面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形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失效。

    5、录音遗嘱:有两个人以上见证人,录音封存,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1、“见证人”法律上要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被继承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我国历来保护和支持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遗嘱处分行为。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这里强调的是签名而不是盖章,如没有证据证明为某人亲自在遗嘱上加盖的私章,则没有签名只有盖章的遗嘱当属无效。(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只能以公证形式变更、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四、常见无效遗嘱的几种情形。

    1、遗嘱人无立遗嘱的能力。遗嘱人无立遗嘱的能力是指遗嘱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遗嘱人是否具有立遗嘱的能力的判定,应以其订立遗嘱时的状态为准。

    2、遗嘱违背遗嘱人的真意表示。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订立的遗嘱,那此份遗嘱因为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当然无效。

    3、遗嘱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额,那么遗嘱人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部分的处分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这部分遗嘱应认定无效。

     4、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有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关于此继承人的部分遗嘱无效: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伪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该部分遗嘱自然无效。

    5、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中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无效,该部分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6、存在多份相互冲突的遗嘱。原则上按照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于先订立的遗嘱,公证遗嘱优于一般形式遗嘱来认定。

    7、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例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没有满足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条件。

                         洛阳马冠军律师整理

             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冠军律师)

                  http://blog.sina.com.cn/lymalawyer(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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