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主要纠纷处理的程序、方法和技巧
(2012-02-02 13: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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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建筑与房地产事务 |
建设工程领域主要纠纷处理的程序、方法和技巧
注意:第一、第二阶段的鉴定单位应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鉴定。(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在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工程造价纠纷,如,未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中途解除承包合同而未经清算的工程款项等等,对此类问题和纠纷,一般情况,法院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审价鉴定,并依审价鉴定报告作为判案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的步骤和方法如下:
1、审价鉴定的申请
(1)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应对主张的工程造价提出审价鉴定申请。
(2)主张工程价款一方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已被对方确认或合同约定的确定工程价款条件已成就的不必申请鉴定。而对该价款有异议时,方提出鉴定申请。
(3)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必委托鉴定。
(4)工程造价已被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定,且已被双方确认的,另一方不得以需要财政审计为由重新申请鉴定。
(1)审价鉴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及资格、审价鉴定单位的选定程序合法性;
(2)工程量计算的方法,费用、费率适用的依据;
(3)材料费、人工费差价调整方法及依据;
(4)审定造价组成的依据。
对司法鉴定报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质证意见和异议:
(1)审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2)审价鉴定的范围;
(3)审价鉴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据;
(4)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与竣工图工程量的差异及调整依据。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对鉴定报告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有以下情况: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包括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
论有持不同意见的;(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包括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包括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包括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或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当发生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重新鉴定,按照法律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的,应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实际施工人包括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