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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的解读与理解和适用

(2011-08-31 16:21:45)
标签:

婚姻法

婚姻法解释

婚姻法解读

杂谈

分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婚姻法解释三的解读与理解适用

                                     作者:冠军律师

   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已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无效婚姻的范围)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可撤销婚姻的性质)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1、根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所以,只有该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其他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均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

2、第二款明确了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只有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3、申请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婚后无效情形消灭。

如果选择行政复议,注意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那请注意《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亲子鉴定证据的推定原则)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本条运用证据规则当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及推定原则确定更为公平合理。

第三条 (婚内主张支付子女抚养费诉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内可请求分割夫妻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财产收益的性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1、本条是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一个限定即对基本的收益确认是个人财产,如个人拥有现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已买入股权所得的股息、小树长成大树、房地产的增值、黄金古玩的升值等;但对于一方以个人财产婚后再投资所得的收益及对孳息和自然增值所得的再投资收益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何谓孳息? 物权法上将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所谓法定孳息,即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比如利息之于存款、租金之于房屋等等;如果是因原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后,就是天然孳息,比如(摘下来的)苹果之于果树,(割下来的)牛黄之于牛等等。

3、自然增值与孳息最大区别在于,孳息和原物分别独立,是两个不是一个;自然增值在婚姻关系中最典型的就是房子增值了,也就是涨价了。

第六条 婚前或婚内夫妻可以互相赠与房产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婚后一方父母赠与视为个人所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双方父母可认定为按份共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八条 (变更夫妻监护关系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本条是针对有配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的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增加了该弱势群体的其他有监护资格人对其进行司法救济的途径。

   第九条 (中止妊娠或生育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十条 (婚前一方首付房处理方法)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法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解读本条是针对夫妻以按揭贷款方式在婚前取得房产的处理。第一款体现了协议优先的原则。第二款借鉴了公司设立时的原始出资、追加出资、未实际出资及期权等理论,将夫妻以按揭贷款方式在婚前取得房产的出资分成三个组成部分:1.产权人原始出资部分;2.夫妻共同出资部分;3.产权人取得产权但未实际出资部分,在离婚诉讼分割中按权益份额分割房产。

产权人原始出资增值部分的计算:该房产原值为产权人用于按揭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房产价格即产权人首付款加按揭贷款合同中的本金部分,现值为分割日房产评估值。现值与原值的差额即为总增值额,产权人原始出资额占原值的百分比再乘以总增值额即为产权人原始出资增值部分,该增值部分及前述原始出资归产权人所有;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共同还贷时的原值应为各月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即按揭贷款合同中的本金加利息,该原值不同于产权人原始出资时的原值,该阶段总增值额为前述总增值额与产权人原始出资增值部分的差额。双方共同还贷的金额占该原值的百分比再乘以该阶段总增值额,即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剩余的财产增值部分及分割日尚未偿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由产权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一条 (善意第三人保护)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损害赔偿)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夫妻双方在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均有单独处分共有房产的权利,但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三个条件,否则对于夫妻中未同意的另一方仍有权利通过法院诉讼以终止该交易。

    本条第二款是按公平原则对条款中受损失一方有获得另一方赔偿的权利,但该赔偿只有在离婚诉讼时才能实现。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房屋增值部分的债权性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金分割依据)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情形)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读本条表明法律对于该类附条件生效的离婚协议不予保护,这一条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有关“附条件合同”规定的体现: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十五条 (继承的财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婚内借款)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解读本条表明该借款协议视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制的自行约定行为,并认同该类协议的效力,但其有效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而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第十七条 (双方均有过错的,均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明确对于双方均具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过错的,无论过错轻重,无论一项还是多项过错,均无权获得对方的损害赔偿。实际上《婚姻法》四十六条也说得明白:只有“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十八条 (离婚时未处理财产分割诉讼不受时间限制)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相关法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第一,以前是因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而重新分割,那会导致“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条只说“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惩罚哪一方的问题。

第二,《婚姻法解释一》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但,这次没提“诉讼时效”。

 法理明确,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显然是物权请求权,物权具有永久性特点,物权请求权应无时间限制。

     第十九条 (该司法解释有溯及力)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洛阳冠军律师 整理

                     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http://blog.sina.com.cn/lyma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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