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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的程序、庭审的步骤和工作流程

(2011-08-16 17:53:46)
标签:

刑事庭审过程

刑事庭审方法

刑事庭审流程

刑事庭审技巧

杂谈

分类: 刑事辩护与诉讼代理

刑事案件庭审的程序、庭审的步骤和工作流程

                                作者:冠军律师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

①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①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上述诉讼权利是否听清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二)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宣读起诉书时,如果一案有数名被告人,应同时在场。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如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4)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5)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6)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4.出示、核实证据

刑事案件中证据只有经过举证、质证程序后,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来源及要说明的问题。

注意:公诉人对每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都应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受害人的陈述

法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陈述有异议吗

被告人×××:有异议,并说明具体异议问题

法庭:?辩护人对被害人的陈述有异议吗

辩护人:有异议,并说明具体的异议问题

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法庭:?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

各辩护人:有,出示证据及证据要证明的问题

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③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法庭:?公诉人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异议

注意:1、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2、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三)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公诉人宣读辩论意见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答辩

第二轮辩论

各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洛阳冠军律师 整理

                     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http://blog.sina.com.cn/lyma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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